张桂芳法拉利 温县法院刑庭庭长张桂芳徇私枉法 篡改协议 非法赦免罪犯
温县法院刑庭庭长张桂芳徇私枉法,篡改协议,未审即判,非法赦免罪犯,压制、欺骗、坑害受害人的严重问题,请有关领导予以高度重视,严肃查处,严惩害群之马。 一、违法法定程序,未审即判,非法赦免罪犯。2012年7月12日,温县法院受理的由于村干部竞选引起的李传敏故意伤害张小迪一案。
8月30日送达开庭传票,时间为2012年9月6日上午,可开庭那天我们在法院等了一上午,也未见到开庭的法官、公诉人、被告人等,而9月7日送达的(2012)温邢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落款日期为9月3日。
事实上,3日下午李传敏已被释放回家。3日上午我到张桂芳办公室领赔偿款(张别有用心地叫我把收款条据日期写成9月2日),她未曾说改在当日开庭。
该案9月1日(星期六)才调解好,休息两天她根本来不及与公诉人重新商定开庭日期。以上有传票、判决书、释放被告人手续等为证。开庭笔录全系伪造。 二、篡改协议,伪造证据。2012年9月1日张桂芳主持调解。
签字时,她未当场宣读赔偿协议,便一个劲催我快签字(我方律师可以证明)。我眼已花根本看不清字,只模糊地见写有几行。她令我在最下方签字,签名上方留出很大空白,协议书至今也未给我看。事后我见到的协议复印件,却发现她多加了两条内容,一是我与妻子表示不追究李传敏刑事责任,致使法院认定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由于张桂芳着急以及怕预留的空白处小,协议书上竟无落款日期。协议书及开庭笔录上的审判员、公诉人、书记员等名字均为事后补签。
三、违法采信无效的谅解被告人的证据。我只是张小迪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刑事部分并无特别授权。但张桂芳竟以我所签的协议书认定被害人已谅解被告人,进而认定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最终免于刑事处罚,显然违法,完全错误,属滥用职权。
只有赔偿协议而无受害人签名出具的谅解书,不能认定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而我妻子是根本不会同意该赔偿金额的,更不会出具谅解书。 四、捏造事实,为罪犯开脱。
认定李传敏为学生,无任何证据。我与被告人仅是同村李姓,并非“系近本家”。“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无论是时间、赔偿金额上都无从谈起。 五、压制、欺骗、坑害受害人。一是拒收写有要求被告人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及律师费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二是拒收证明与起诉书所载不一致的相关事实的照片、书证等证据,只得邮寄提交;三是拒收增加医疗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款项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四是强令我方按照张桂芳定的标准计算伙食补助、误工费、护理费等;五是将2013年元月1日才开始执行的轻伤案不再有伤残赔偿金的规定,欺骗吓唬我说已于当年7月份起执行。
我先后于2012年9月中旬、2013年9月初两次向温县法院书面反映以上问题,去年9月底向县人大反映,去年10月通过最高法院举报网站举报,后查询的结果是已转交市中院处理,今年四月向中央巡视组反映,但至今这些举报全无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