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刑法思潮论坛”第七场——曲新久教授讲座在清华成功举行

2017-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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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2011年11月25日晚上六点半,由北京大学"杨春洗法学教育基金会"资助,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四校联袂主办的"当代刑法思潮论坛"系列活动第七场,在清华大学明理楼模拟法庭隆重举行.本次论坛主题为"刑法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的界限",由中国政法大学曲新久教授主讲.论坛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主持,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刘明祥教授.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为点评人,北京大学梁根林教授.车浩副教授

2011年11月25日晚上六点半,由北京大学“杨春洗法学教育基金会”资助,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四校联袂主办的“当代刑法思潮论坛”系列活动第七场,在清华大学明理楼模拟法庭隆重举行。

本次论坛主题为“刑法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的界限”,由中国政法大学曲新久教授主讲。论坛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主持,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刘明祥教授、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为点评人,北京大学梁根林教授、车浩副教授、江溯博士、清华大学周光权教授、何庆仁博士、中国人民大学付立庆副教授作为嘉宾出席了此次论坛。

同时,此次论坛吸引了来自四个院校的近两百名学生来到现场聆听。    

在主持人张明楷教授简短的开场白后,曲新久教授开始了他关于“刑法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的界限”的主题演讲。在切入具体案件之前,曲教授通过整合现有扩张解释的相应标准,而提出了其所谓“以‘刑法正文’-‘体系化的文义’”作为区分扩张解释与类推的标准。

申言之,即以刑法正文的范围与语言文字的边界为标准,从“点”到“面”再到法律体系之整“体”来发现待解释事项的“体系化文义”。曲教授强调以刑法目的为指引,来探索刑法规范的范围。

接下来,曲教授选取了三个刑法解释上的争议问题进行讨论:其一,教唆、帮助他人自杀是否该当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也即如何理解故意杀人罪中的“人”的概念,是包含本人还是仅限于他人。其二,能否将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汽车”通过扩张解释来涵盖“拖拉机”这一概念。其三,刑法中的“枪支”能否被扩张解释为“火炮”、“迫击炮”等。    

在点评阶段,陈兴良教授就应该以“语言文字的边界”作为区分标准、必须坚持形式解释论以及“虚拟财产”应当属于刑法保护的“财产”等三个问题对曲新久教授的报告进行了评议。刘明祥教授则针对曲教授的“教唆、帮助不构成犯罪”、“汽车不能包含拖拉机”的观点提出质疑,同时支持了曲教授关于“虚拟财产不是财产”的结论。

张明楷教授则强调任何关于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标准的实际作用的有限性,以及诸如教唆、帮助自杀的问题,其实不是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区分的问题。

梁根林教授则认为关于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毋宁说是一个“世界性的伪命题”。只是由于罪刑法定的信条学意义上的限制,才会讨论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在几位点评人点评、质疑之后,又有多位同学现场提出了问题。曲新久教授最后作了一一回应。整个论坛在智慧的火花不断撞击出来的氛围下,持续了3个多小时,在21点40分左右,本次论坛圆满的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