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公司举报陈新发 关于新疆三联公司董事长黄伟行贿克拉玛依市党政领导的举报信

201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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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致克拉玛依市市委书记徐卫喜的一封信 尊敬的徐卫喜书记,您好! 我是新疆克拉玛依土生土长的石油子弟,是喝着克拉玛依的风.吃着克拉玛依沙子长大的.我的父亲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野战军五十七师(石油师三团)的一名普通石油工人.我是在聆听老一辈石油人的"天当被,地当床,哪里有石油,哪里就是我的家"教育中成长起来.1992年响应党中央的号召,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由新疆石油管理局矿建处.克拉玛依市建设局.建设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三家出资成立了克拉玛依市三联房地产开发公司.我作为新疆石油管理局的一名石油

致克拉玛依市市委书记徐卫喜的一封信 尊敬的徐卫喜书记,您好! 我是新疆克拉玛依土生土长的石油子弟,是喝着克拉玛依的风、吃着克拉玛依沙子长大的。我的父亲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野战军五十七师(石油师三团)的一名普通石油工人。

我是在聆听老一辈石油人的“天当被,地当床,哪里有石油,哪里就是我的家”教育中成长起来。1992年响应党中央的号召,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由新疆石油管理局矿建处、克拉玛依市建设局、建设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三家出资成立了克拉玛依市三联房地产开发公司。

我作为新疆石油管理局的一名石油工人,被新疆石油管理局矿建处指派为三联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就任克拉玛依市三联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2000年响应国家有关政策集体买断工龄,成为新疆石油管理局集体买断工龄人员。

在三联公司工作近二十年,由于经营理念不同,我们的人生观、价值观不同,加之黄伟打着“举贤不避亲”的旗号,把自己的兄弟及家人全部安插到公司的重要岗位,并且不出一分钱还享有公司很高的股份。

如其四弟(黄建)持有公司股份238万股,任上海聚恒、上海华旭两个公司的总经理、并任三联投资集团监事长;其三弟(黄冰)持有公司股份179万股,任原克拉玛依阳光餐饮娱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原克拉玛依综合游泳馆经理、原阳光旅游公司总经理(由于经营不善,上述公司已倒闭)、现任上海星信公司总经理;其哥(黄凡)持有公司股份88万,任新疆三联投资集团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江苏太仓凯丰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其妻(黄新玲)在公司财务部,是管着财务部长的财务主管;黄伟的其他家人及其妻的其他家人等等均在三联公司任要职。

利用职务之便把自己和家人的户口全部迁移至上海;在2006、2007年,由于黄伟将公司资金外投,造成该两年的农民工工资无法兑现,发生了上访事件,给社会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因为我是三联工程建设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无法面对这些农民工拿不到工资的事实,再加上看不惯黄伟的种种违法行为,我于2007年被迫辞去三联工程建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

根据当时的徐卫喜市长的指示,派我去清华大学进修经理人领导力学习班的半年学习,我以优异的成绩完成了学业,并荣获了优秀学员称号。

可是等我年终学习归来,黄伟却无任何理由地减少了我一半工资和一半的年终奖金。我当时感觉非常不公平,就于2008年3月31日去黄伟办公室找其协商,并提出与其好和好散,黄伟于是当天就指派人员收了我的车,停了我的工资及所有生活待遇,并指派人员将我办公室的门锁换掉(2011年6月17日上午10:00整,在法院有关人员的监督下,我与三联集团公司李江林、唐国兴在清理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1、李江林打开办公室,本人发现办公室已经面目全非,东西已经被人打包并用胶带封死。

2、办公桌上的电脑没有了。里面有很多重要资料信息如:关于三联集团公司行贿证据、侵吞国有资产及侵吞公司资产的证据材料、偷税漏税证据材料等经营管理资料等。

3、本人的笔记本及有关三联集团公司行贿证据、侵吞国有资产及侵吞公司资产的证据材料、偷税漏税证据材料等大量资料,没有了。4、在清理过程中,尚有部分的经营资料被李江林、唐国兴扣留。5、我一走进办公室,就发现我曾放50万元的包被堆放在他们事先清理出来的物品中。

但是,这里面并没有我曾放进去的50万元),使我无法正常出入公司进行工作。然后黄伟又以我不按时去公司上班为由,强加于我违犯公司劳动纪律罪名,免去我三联集团公司的副总裁及董事职务,于2009年12月31日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克拉玛依市委、市政府领导的要求,让我走法律程序。我分别于2008年6月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市政府领导杨晓伟副市长出面协调,要求我先撤诉后协商,于是我于2008年10月8日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

可是我撤诉后,就再也找不到黄伟本人了,根本无法与其协商。于是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的要求,我再一次于2008年10月29日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起诉。

在准备开庭审理时,原市委书记唐健又出面协调,唐书记说:“别在外面丢人现眼了,自家的事就在自己家里解决,回来我给你们协调”。

所以我没去乌市参加2008年12月8日的开庭,于是我就承担了败诉的后果,有了(2008)新民二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在唐健书记的协调下,2009年1月17日在唐书记的办公室进行了协商, 2009年1月18日黄伟就出了一份用140多万元置换我的1400万股份的备忘录。

1992年公司成立时,三家单位各出三名人员,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其他人员陆续离开,最后仅剩下黄伟、黄健和我三人,为了公司更好的发展,于2002年1月23日在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重新注册成立了新疆三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由24名股东组成,其中黄伟以现金方式出资2200万元,出资比例为22%;黄健以现金方式出资1400万元,出资比例为14%;我以现金方式出资1400万元,出资比例为14%(详见新疆三联投资集团企业章程)。

当时我并没有计较与黄伟之间的持股比例的差异,而如今,黄伟却要用公司的148万元资金置换我的1400万股,还要将这1400万股落在黄伟本人头上,而且只给我派现三年的分红,其余年份均不予分红,还分别于三年兑现,并强迫我承诺“再无未向公司披露的其他可能侵犯公司或新疆三联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权利的行为,也无其他超越其原职务职权或违规、不当行使原职权的行为。

其将无任何附加条件地积极配合并协助公司及相关人员,办理本备忘录所涉事项的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变更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变更文件、授权有关人员办理相关手续”等,还强迫我在两小时之内必须签字。

经过一宿的认真思考,我决定第二天再与黄伟好好协商,但黄伟出言拒绝:坚决不谈。之后我又找了市委、市政府的有关领导,领导的意见还是要求我与黄伟当面协商解决。

于是我就想办法用各种方式与黄伟联系:打电话他不接;我给他发传真他不回复;给他发特快传递他不予理采;于是我就每天给他发短信请他尽快解决此事,但黄伟直始至终仅回复了一条辱骂和侮辱诽谤我的短信。

由此可见,黄伟根本就没有双方坐下来好好协商的诚意。我于是又找了市委、市政府领导,为了解决我目前的实际困难,在市委、市政府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于2010年4月特批给我成立了一个三级的建筑公司,在办理公司的过程中,需要我本人的各种证件,而我的所有证件都被黄伟扣在三联公司,找黄伟索要,黄伟坚决不给,于是我又找了市委书记徐卫喜,让徐书记帮助协调此事,徐书记出面协调却遭到黄伟的拒绝,徐书记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我继续走法律程序,而且必须在克拉玛依范围内起拆。

下面就是我走法律程序的艰难历程。 1.2010年4月,我向市政府领导提交了一份有关法律援助的报告,得到了杨晓伟副市长的支持,批示到司法局,司法局的向杰局长又批示到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一名律师帮我打官司。

2010年6月23日在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关于诉新疆三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立案受理。黄伟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将该案送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2.

2010年7月29日,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0)克民二初字第412号判决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处理。 3.我对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0)克民二初字第412号判决裁定不服,向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0年8月17日,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克中立终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0)克民二初字第412号判决裁定书,由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理。

4.在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决之后,黄伟又一次提出管辖权,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克中民二终字第56号做出终审判决:“上诉人新疆三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认为被上诉人谢光国动机不纯,恶意诉讼,从而末能积极保障其知情权确实得以维护和实现的理由于法无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5.我胜诉后却无法执行,于是我于2011年8月1日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8日(2011)克执字第383号决定立案执行。

6.克拉玛依区法院执行局分别于2011年9月8日、2011年10月8日两次带着我前往新疆三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查帐。

在查帐过程中,我查到了有关黄伟的违法犯罪事实,如:1)黄伟的持股额,由2002年1月23日公司成立时的2200万元股份变成如今的3940万元股份;2)新疆三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财务帐目,为何公司总资产额从2007年的44.

83亿变成如今的6.19亿。所有者权益由2007年的12亿变成如今的4亿。我未分到一分钱的红利;3)黄伟行贿市局各级有关领导,有行贿名单证据;4)新疆三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在克拉玛依原有的子公司的资产到哪里去了;5)黄伟转移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在上海、香港注册公司,严重损害公司员工的根本利益。

6)黄伟在上海、昆山等地有多处豪华房产,大多是利用公司资金。

2010年初,在网络上有一篇点击率非常高的文章“三联公司养活了谁?”其中也可以说明黄伟的一些不为人知的做法。 查到以上事实后,我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做了汇报。 7.由克拉玛依市政法委书记杜勇出面,杜勇书记将黄伟从上海约回克拉玛依,于2011年12月7日下午我们三人一起协商。

在此我提出了三条解决方案:“1.立即取消对公司创始人、投资人(股东)谢光国的一切不公正待遇,包括政治及生活等方面。

2.作为投资人(股东),理应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但目前却无法做到。根据2007年公司的财务报表显示,公司总资产额为44个多亿,而目前却缩水为6个多亿。显然公司经营存在很大的问题,直接损害了投资人(股东)的利益。

3.作为一个企业应该遵纪守法,依法经营,但公司目前的法人治理结构非常不合理,为了维护投资人(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必须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来解决双方之间的一切事宜”。可是,黄伟却一直在拖延时间,首先他本人不与我协商解决,委托唐国兴与我协商,但至今也未有人找我。

在这期间,我遵照杜勇书记的意见按民间方式来解决问题,先撤诉后协商,于是我在这次谈话的第二天就向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得以准许撤诉。

可是,截止到目前仍然没有任何人找我协商处理,已经五年了,我经历了太多的痛苦,深感走法律程序的艰难。 在我走法律程序的过程中,黄伟通过各种关系、采用各种手段,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并把我公司自建的农民工基地的门牌强行拆除,砸了我公司的牌子,停我农民工基地的水电,还让法院逼我强行搬离基地,并通过法院,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从我的银行帐户划走资金。

把我仅存一点的生存希望也彻底打破。

我所走的法律程序如此艰难,如上所述。自2008年起诉新疆三联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一案,截止目前还未结束;而新疆三联投资有限公司诉我的拆除门牌、搬离基地、没收我的车库等案子仅用两个月就结案。这件事发生到此,我实在无法想明白,我找了克拉玛依的各级领导及部门,他们都没有回应,在长达五年的时间里,我找了克拉玛依的主要领导,提出“我要工作,我要交暖气费,我要吃饭!

”但是一直没人理会。 我现在很苦恼,为了维护我自己的利益就得把事情说清楚,事情说清楚了,问题也出来了,我不愿意离开克拉玛依,不愿意把户口迁往内地,不愿意失去培养我的克拉玛依,不愿意成为黄伟家的奴隶,不愿意把在克拉玛依淘到的金投资到克拉玛依以外的地方,不愿意跟着黄伟干违法的事,黄伟于是就威胁我并扬言要灭了我、让我坐牢。

法律有明文规定行贿5000元则构成行贿罪,因此黄伟的所作所为已构成犯罪。为此,我走法律程序,并找了克拉玛依有关部门,将有关黄伟的犯罪事实向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但是他们告诉我:因为这个报案材料中涉及的标的金额太大,克拉玛依当地管不了,自治区有关部门也管不了,只能到公安部经侦局才能管。

于是我去了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他们的答复是:1、此报案是属于公安系统的管辖范畴;2、此案件属于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管辖;3、关于此案件,法律条文有明确规定,是否立案是有时间规定的,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都应给予书面答复。

可是,当我再次找到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时,他们找了很多的理由不予立案,并答复:此案件的标的额太大,我们无法立案,让我去公安部经侦局报案,并说我们不立案也不可能给你出书面的东西。经侦支队的领导还威协我:我们去三联公司了解情况时,三联公司提供了很多对你不利的材料,要把你抓起来坐牢。

我做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克拉玛依市政协委员,在经过多方考虑,也是在万般无奈情况之下,给徐书记写这封信,恳请书记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管一管,我也非常渴望在您的领导下,把我的后半身贡献给新疆大发展的事业中,同时也解决“我要工作,我要交暖气费,我要吃饭”的实际问题。

若这件事情无法在当地解决,我只能按照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意见逐级汇报。 中国共产党党员、克拉玛依市政协委员:谢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