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雪纠纷 赵江与孟泽芃、孟雪、王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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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孟泽芃向原告赵江借款300000元,被告孟雪.王慧敏为其提供担保之事实,有借条.转账凭条.担保合同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被告孟泽芃未偿还借款,应负偿还责任.原告主张借款利息起诉之前按照约定的8分,起诉之中主张月息为4分,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原告主张从2013年12月6日起算,予以照准.被告孟泽芃辩称实际借款数额为285000元,中间还款119000元,因仅有被告手写的还款清单,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认定.被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孟泽芃向原告赵江借款300000元,被告孟雪、王慧敏为其提供担保之事实,有借条、转账凭条、担保合同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被告孟泽芃未偿还借款,应负偿还责任。原告主张借款利息起诉之前按照约定的8分,起诉之中主张月息为4分,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原告主张从2013年12月6日起算,予以照准。被告孟泽芃辩称实际借款数额为285000元,中间还款119000元,因仅有被告手写的还款清单,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认定。

被告孟雪、被告王慧敏在借条上以担保人名义签字并另签订的担保合同载明:孟泽芃没有将借款还清的,担保人愿意把此款还清,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故被告孟雪、王慧敏应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