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碧华简介 上海市高院邹碧华简历 做法官当如邹碧华!
邹碧华,男,1967年1月生,江西奉新人,汉族,高级法官,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第九届青联委员、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006年当选“上海市十大杰出青年”、“上海市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曾任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等职务。2014年12月10日下午,因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去世。
刘桂明按语:
这是一位平凡、普通而优秀的法官,他叫邹碧华,现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院长。几天前在人民网发布的“上海市市管干部提任前公示”中,我注意到他将“拟推荐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人选”。尽管尚未谋面,但我同样真诚地祝福他。
我首先关注他,是因为半年前开始在律师界广为传颂的一篇题为《法官应当如何对待律师?》的文章。我自信,一名能够关注并理解律师的法官,一定是一个非常理性的官员。
我再次关注他,是因为作为一名法院院长,他竟然还能够如此好学善讲能写,尤其是他出版的《要件审判九步法》一书,曾被赵旭东教授断言“可被视为对法官裁判方法进行研究的第三种进路—实证的方法”。我判断,一名能够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研究,一定是一位善于思考的官员。
后来我持续关注他,则是因为他是一位江西老乡。在我心目中,我一直自认为江西人,更勤奋、更踏实、更牢靠。我肯定,邹碧华法官就是这样的人。
值此长宁区人民法院建院60周年之际,特向邹碧华院长表示热烈祝贺并在此向各位推荐并飘扬邹碧华院长,相信邹碧华在新的工作岗位能够取得更多的成绩,做出更大的贡献。
法官应当如何对待律师?
——对《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法官尊重律师的十条意见》的几点感想
最近,发现在微博上关注的律师朋友与法官们相互之间颇有微词,如@友明律师的微博:“【法庭奇遇三】法庭辩论阶段,我先说了本案的基本观点,然后准备展开。刚刚引用一个法条,法庭说法条不用说了;我于是说司法解释,法庭再次打断说司法解释不用引用了;于是我只好进行法理论述,法庭再次打断说,这不是课堂,不用讲法理,可以直接讲辩护观点。
我说我的观点一开始就说了,一句话的结论。”类似的微博不在少数。读了这些微博后,发现有三个特点:一是意见性或评价性内容多于客观性内容;二是负面评价多于正面评价,内容或者为律师指责法官如何如何,或为法官指责律师如何如何;三是受挫性倾诉内容居多。
虽然微博中有些事实无法核实,但从社会统计学的角度,当一群体表现出一些共同的倾向时,这种倾向本身也是一种客观事实。
律师们的倾向性观点,自然也是法官群体在律师群体中的主观反映。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揭示出,无论是法官对律师还是律师对法官,彼此在理解、沟通或尊重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
2010年,我所在的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曾经发布《长宁区人民法院法官尊重律师的十条意见》以后,两年多的时间,我院法官对等律师的态度虽然已经有较大的改观,但法官不尊重律师的投诉仍然偶有耳闻。法官如何对待律师的问题确实不是一朝一夕所能解决,非投入长期扎实的努力不可。于是便写下了这篇感想。
从实务中的情况看,有的法官显得非常强势,不愿意多听律师解释;有的法官在法庭上不注意听取律师的陈述和意见,或者,在感觉律师陈述和意见与自己内心认知相左时,随意打断律师发言;有的法官对律师提出的要求或请求不置可否;有的法官在法庭上当众训斥或指责律师不懂法或不熟悉业务;有的对律师的人身安全未予以足够重视或关注,对于对方当事人带有人身侮辱性的言辞不及时制止或消除;有的法官对于律师过于随意或表现得过于熟悉甚至亲热,给对方当事人合理怀疑的较大空间;有的法官不注意就一些发问行使权力,从而使对方当事人不能正面回答律师发问,致庭审调查无法深入;有的法官不情愿为律师代理行为创造条件,如刑事案件中,对于异地代理律师设置一些障碍或不愿提供相关便利,包括会见当事人、阅卷等,或者,对于律师提出的更换庭期的请求不愿意满足,等等。
发生上述情况,从法官的角度看,既有主观原因,亦有客观原因。从客观方面看,确实存在一些让法官很无奈的因素。首当其冲者,案多人少,法官工作负荷过重。就基层法院而言,大部分司法人员所付出的辛劳,用“不堪重负”来形容恐怕不致为过。
近两年,我所在的法院查出癌症患者达六人之多,工作压力过大应是原因之一。难案缠案增加,法院受理的案件中群体性、闹访性的案件逐年增多,法官承受过重的心理压力。我们有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圈钱者圈走了数百位受害人数千万元,并且挥霍一空。
圈钱者被依法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受害人认为应当把圈钱者当庭释放,让其在社会上继续圈钱,以便把他们的钱还上。这一要求显然不可能得到满足。为此,上百位受害人经常到法院来闹访。法院的工作也受到很大影响,为了接待他们,法官必须放下手头案件,不厌其烦地反复解释,但收效甚微。
我曾接待过一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因为调解书中出现的两个错别字,要求法院赔偿15万元。其根源,是她把婚姻失败的责任归咎于法官了,为此上访多年。还有些情况,也让法官头疼不已。有少数律师的职业表现不佳,一些基本的调查工作或基本思路的确立明显不到位,如有的连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也拒绝提供,要求法官外调。
职业性规范不成熟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例如,法官如何行使释明权,如何公开自己的法律观点或心证结论;对于庭审中的发问,哪些必须正面回应,哪些不应由法官提出,哪些发问或回答可以由法官加以制止,哪些必须由律师提出抗议,均不十分明确。这样就很容易在法官与律师之间引起争议。
值得引起重视的是,办案效率的压力也是重要的客观原因。一些法官急于结案,往往担心律师“搅局”,使案件变得更加复杂,影响自己及时结案。我国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心理需求在某种程度上是神化的,不少人认为到法院打官司就应该像到自动提款机上取钱一样便捷,因而我国也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在诉讼法典上规定审判时限的国家。
迫于这种压力,我国各级法院目前对审判效率的考核普遍较为严格。基于这种压力传导,法官对一些程序上的事项极易采取简化甚至忽略的做法。
其结果,内心希望律师在庭审中尽量“配合”自己,律师多说两句便会表现得不耐烦。从诉讼规律上看,司法认知尤其是对事实的认知,需要一个过程,同时还需要大量程序保障(如当事人应当承担证据提出义务、证人应当出庭,等等)。
这个过程可能会比较长。不尊重这些规律的结果,反映在具体个案中,就很容易牺牲实体公正。此外,办案效率纳入法官绩效体系以后,如果绩效标准不合理,法官就会不知不觉地压缩办案过程,这种压缩往往伴随着大量程序要素的流失。
事实上,法官在这种情况下不知不觉地把个人利益带入了案件,因为绩效利益也是一种重要的利益,它有可能会影响法官的晋级升迁。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法官听到律师提出补充调查或延期开庭的请求时,脸色会变得那么难看。
上面讲到的都是一些客观原因。但这些客观原因并不能掩盖隐藏在此背后的主观原因。那么,从法官的角度看,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观原因到底是什么呢?
首先,少数法官在职业认知上出现了误区,有的法官对法官和律师的职业定位认识不清,忘记了自己作为中立裁判者或公正守护神的角色,养成了唯我独尊的意识。久而久之,律师、当事人在自己心中的地位变得非常轻。
事实上,正如有一位法官所说,律师在法庭上是法官的助手,依靠他们的努力,法官能够更快地弄清案件中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确实如此,法庭是由各种不同角色共同演绎的一场话剧。可以说,律师在某种意义上是法官延伸的眼睛和手足,他们可以弥补法官在调查和研究能力上的不足。
其次,职权主义思想过重。由于我国历史上,司法行政一体化的强职权主义较为盛行。包青天、狄仁杰等等超职权主义的断案精英,在我们的民众心理中根深蒂固,甚至形成了偶像崇拜。一方面,我们的老百姓往往认为,对自己在案件发生过程中的一些事情、证据,法官是当然应当知道的。
所以法官是被神化的。另一方面,我们的法官或多或少也受到这种影响,在行使职权时,易于表现得过于强势,认为法庭上的所有问题都应当由自己负责,因而不重视发挥律师的作用,律师在法庭上的活动空间自然受到抑制。
再次,部分法官在基本沟通技能和庭审技能方面存在缺陷,情绪认知、控制技术基本处于盲区。心理学上的一些沟通障碍,如不专注、反驳倾向、随意打断发言、随意指责等常识性错误在现实中屡见不鲜。有的法官在开庭过程中甚至会跟当事人吵起来。
还有的法官在庭审技能方面存在较严重的缺陷,不少法官对法庭盘问、补充发问、促使回应等方面的技术不太精通,容易把握不当,在关键时刻,极易影响律师职业水准在法庭上的正常发挥。例如,在一起民事案件中,被告声称自己未在签约现场,原告律师立即就此发问:
律师:被告,你能否告诉法庭你当时在什么地方?
被告:我当时一个人在XX电影院看电影。
律师:能告诉你看的电影名字吗?
被告:这个有必要告诉你吗?
律师:那么,那天电影院里人多吗?
被告:我觉得这根本没有必要告诉你。这些根本与本案无关,你问得太多了。
在这里,律师已经组织好了许多问题准备证明被告在说谎,但由于被告拒绝回答律师提出的问题,致使法庭盘问无法进行,自然,法庭也无从得知被告是否在说谎。这种情况下,法官正常的做法应当是促使被告作出回应,但现实中,类似情况下,不少法官的做法是要求律师抓紧时间,问一些与本案有关的问题。
这说明,法官职业技能的欠缺会导致律师在这种情况下陷于无助甚至绝望的境地,产生空有满腹才华之怨愤。最为可悲的是,这样的隐性伤害在我们的法院管理中却非常容易视而不见,日复一日地在我们的身边以或轻或重的形式重复着。
最后,极少数法官心态失衡。有的法官认为自己的工作比律师辛苦,但律师收入却远远高于自己。同样是法学院毕业,进法院的同学还在骑着自行车上下班,而进事务所的同学已经开上了宝马。这方面的反差自然会对法官产生一定的影响。
更有甚者,有的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一些该做的调查工作都没有完成,有些还要法官去补充调查。如此更加剧了法官的心理不平衡感。这种心态,在许多场合也就不自觉地流露出来,例如,有的法官对于律师提出的更换庭期的请求往往一拒了之,有的法官在法庭上指责律师不懂法,还有的随意打断律师发言,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