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应被追责判刑!
原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应被追责判刑!
2008年曾引发舆论关注的“西丰警察进京抓记者”事件的导火索,赵俊苹涉嫌诽谤罪、偷税罪一案日前进入再审程序。出狱后,赵俊苹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她坚称自己无罪,并要求辽宁省高院撤销西丰县人民法院(2007)西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书和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铁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书,并对自己3年多的“冤狱”作出赔偿。(2011年5月18日《中国青年报》)
因为个人的政绩工程就要**正常经营的私营企业;因为私营企业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就认为是和县里对着干,用公、检、法、税务等公权对权益要求者采取措施;因为受到不公平待遇,编短信向企业所在县的部分领导干部诉苦,就被认为是诽谤领导,而诛连权益要求者的亲属;因为家人被诛连,权益要求者携带举报材料进京举报,就被认为是扰乱稳定局面,从北京抓回;因为不向不公平的补偿妥协,权益要求者就被羁押7个多月,而后判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
这不是天方夜谭,这是辽宁西丰县发生的真实事件。对于这样伤天害理的事情,新月认为应对始作俑者原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追责判刑!
张志国滥用职权。2007年2月28日,县委书记张志国表态:不能给权益要求者赵俊苹补偿;赵俊苹的两个加油站(另一个加油站与拆迁无关)都不准开业;和县里对着干没有好下场,要用公安力量对赵俊苹采取措施。随后的2007年3月3日,西丰县公安局便以涉嫌偷税,对赵立案侦查。公安局搜查了赵经营的鸿鹏自选商场,又在西丰县电视台播发通缉令,通缉赵俊苹。同时将赵的加油站、自选商场查封。
事实上,赵俊苹经营的商场,在试营业期间没有任何隐匿销售收入的行为;在办妥纳税登记之后,一直照章纳税。在被追诉之前,税务部门从未通知其进行纳税申报,赵俊苹不存在拒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的情形。赵俊苹经营的加油站只是在被**后,储油设备被拆除,油无处存放,在公安局监督下抽取存油赊销的,至今油款尚未结算,也未开具发票,如何报税。
张志国时任县委书记,无权决定赵俊苹的两个加油站(另一个加油站与拆迁无关)是否开业,更无权干涉公、检、法、税务等公权部门独立办案,他实施的行为是滥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权限,是以不当目的实施的职务行,更是以不法方法实施的职务行为,实属于滥用职权无异,理应被追责!
刑法规定,滥用职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5年,情节最重的可判10年有期徒刑。而在**前,赵俊苹的商场和加油站每年营业额几千万元,按照10%的净利润计算,每年损失300万元不算多吧,3年多损失也应1000万元之巨了吧?那么张志国滥用职权应该被判多少年?!
张志国陷害报复。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赵俊苹只不过是把自己受到的不公平待遇写短信向企业所在县的部分领导干部发送,并没有像普通群众发送,向领导发送就意味着向领导反映问题,就意味着提醒其他领导干部对张志国进行党内监督,赵俊苹在短信反映自己正当诉求的同时,也履行了自己当公民的监督义务和权力,何来诽谤?
再说了,即使诽谤,也属于自诉案件,只有被害人告诉至法院,才处理。但是张志国并没有以原告身份告诉至法院,而是以其县委书记的特殊地位,动用公权力,指使司法机关违法侦查、起诉、审理,全部公诉程序都是违法无效的。
特别是公诉机关撤诉后,在基本事实、证据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重新起诉,更是严重违法。更为恶劣的是,“赵俊苹于2007年3月15日携带关于县委书记张志国涉嫌违法的举报材料进京,打算向中纪委反映情况。3月21日,西丰警方从北京将赵俊苹抓回西丰,没收了全部举报材料”。
这已不仅仅是简单的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了,说明张志国还有其他不规的行为,因为害怕暴露,所以想法截访,并加以陷害,对欲以揭发者判刑报复,如此张志国不该严查、彻查,查出问题进行判刑吗?
除了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外,张志国的滥用职权、陷害报复,使党和政府的形象受到了极大的损害,这样的责任必须由张志国承担!况且对张志国追责判刑具有标本意义,既可以打击政绩工程膨胀的冲动,又可以打击滥用职权者的嚣张,还可以警示那些公权私用的打击报复公民监督的贪官!最重要的是它可以挽回党和政府的形象,树立党和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