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潮调任最高院 最高院:各级法院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人民网北京1月13日电(记者杨孟辰)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意见强调,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是党领导人民依法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重要渠道和有效手段,必须摆到社会建设的整体格局中来谋划,放到三项重点工作的总体部署中来推进,通过依法公正审判刑事案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积极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该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强调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把握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新特点,积极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做到公正廉洁文明司法,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能动作用,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维护稳定。
意见指出,化解社会矛盾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重要职责。刑事犯罪由社会矛盾衍生,是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和极端表现。“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期,也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
新的形势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创新刑事审判,树立通过刑事审判化解社会矛盾的观念,把化解社会矛盾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职责,作为检验和评价审判质量和效果的重要标准。
意见指出,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必须坚持“四个并重”原则,即依法审判与化解矛盾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审判工作与群众工作并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化解社会矛盾工作贯穿于刑事审判各个环节,在依法公正履职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司法建议,注重判后回访反馈,促进社会管理完善创新,拓展化解社会矛盾的司法手段,扩大刑事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
意见系统梳理了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六个工作结合点,提出要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继续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区别对待不同性质的犯罪,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同时,要在运用刑罚手段惩治犯罪之外,进一步做好附带民事诉讼审理工作,积极探索和开展刑事和解,强化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依法正确适用非监禁刑,认真落实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以有效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意见指出,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是刑事审判面临的新挑战、新课题。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增强化解社会矛盾的意识和能力作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重要内容,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使刑事法官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增强通过审判化解矛盾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深化审判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能够激励和反映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绩效考评机制。加强刑事审判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刑事法官认识和把握工作大局、社会矛盾、社情民意、法律精神的能力,着力增强做群众工作和化解矛盾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