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二奶继承案张学英 泸州二奶继承案课堂讨论材料(二)
社会公德首成判案依据第三者为何不能继承遗产
遗赠人在临终前立下遗嘱,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自己的部分遗赠给“第三者”。遗赠人这种符合《继承法》的规定,但没有遵守“社会公德”的遗赠行为是否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呢?“第三者”能继承这份遗产吗? 这是一个情与法交织的难题。
2001年10月11日上午,一起备受关注的“第三者”因遗赠纠纷状告合法妻子案在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有果,此案首次以民法通则中的“社会公德”为主要判案依据,给社会舆论和法律界留下更大的讨论空间。
情 变 案情可以追溯到好几年前。 黄永彬和蒋伦芳都是泸州天化集团公司404分厂的职工,1963年喜结伉俪。遗憾的是妻子蒋伦芳一直没有生育,后来他们只得抱养一个儿子。没有自己的亲生骨肉,给这个家庭笼罩上一层无形的阴影。
1994年,黄永彬与蒋伦芳维持了31年的婚姻发生了裂变。一个比黄永彬小22岁叫张学英的女人走进了他们的生活。黄永彬虽已年过半百,但张学英的年轻与丰腴使他痴迷得不能自拔。
没几个回合,两人就彻底“好”上了。 1996年底,黄永彬与张学英在纳溪区城郊的棉花坡租了一套一室一厅的房子,并配备了家电及厨具,公然以“夫妻”名义生活。 蒋伦芳为了挽救这个家庭,多次与张学英发生正面冲突,但最终以失败告终。
关键的遗嘱 2001年1月以来,黄永彬感觉肝部剧烈疼痛,不思茶饭。他开始以为是胆囊炎,也没在意,就随便吃了些药。2月27日,当他到医院去检查时,才发现自己已经是肝癌晚期。 据了解,在黄永彬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张学英面对旁人的嘲笑,面对蒋伦芳的讽刺和挖苦,俨然以一个妻子的身份守候在他的病床前。
2001年4月17日,也许是张学英的举止感化了黄永彬,他通过一位朋友找到纳溪区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的律师韩凤喜,表示死后将遗产赠送给“朋友”张学英。
翌日,在韩凤喜律师的配合下,黄永彬立下了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壹人所有。
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4月20日,黄永彬的这份遗嘱在纳溪区公证处得以公证。 2001年4月22日,也就是黄永彬立下遗嘱的第四天,黄永彬撒手西去。
4月25日,当黄的遗体刚刚被送进殡仪馆的时候,黄的生前好友、见证人之一的易某当众宣读了这份“遗嘱”。 作为他合法妻子的蒋伦芳当然无法接受这个突如其来的事实,拒绝按黄的遗嘱去执行。 几天以后,张学英将一纸诉状交到纳溪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据《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遗产争夺战 2001年5月17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双方都请了两名律师到庭,作为遗嘱代书人的韩凤喜律师以张学英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庭审吸引了1000余名旁听者。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代理人辩论非常激烈,双方争论的焦点是黄永彬所立下的遗嘱是否是他真实意志的反映,因为黄永彬遗嘱中所说的房款已经不存在了,他们早已将房子卖出,并将房款送给了养子。
休庭后,旁听群众纷纷堵在法院门口,指责张学英,不让她出去。后来,张的一位好友获悉后,叫了一辆“的士”开进法院,才将张学英护送出来。
第一次庭审后,被告蒋伦芳向纳溪区司法局递交了书面申请,说明房屋的转让出售是夫妻俩共同商量决定的,售房款早已和丈夫作了分割,即这笔钱在丈夫立遗嘱时已不复存在,根本没有遗嘱形成的前提。
其次,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对其亲属的抚慰,不属遗产范畴。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这份遗嘱无效。 2001年5月20日,纳溪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由于张学英头一次遭到群众的谴责,所以这次她没有出庭。
在这次庭审中,蒋伦芳同时向法庭提出了申请,对遗嘱的内容表示异议,并请求法院中止对此案的审理,等待司法局对遗嘱公证是否合法的最终裁决。 2001年7月13日,纳溪区司法局对这份公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持了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中属于黄永彬部分的公证。
法庭舌战 法庭上的辩论是空前激烈的。 2001年9月6日,纳溪区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此案。在这次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认为,纳溪区司法局已经对公证遗嘱的内容进行了认定,根据《继承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而本案中的张学英就是《继承法》中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以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委托代理人则认为,所立遗嘱虽然是合法的,也是遗赠人真实意识的反映,但他在立遗嘱时,违犯了《民法通则》中《基本原则》的第七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 “结合本案,黄永彬立遗嘱时也违犯了《婚姻法》的规定,破坏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所以他这种民事行为既没有尊重社会公德,也没有遵守《婚姻法》的规定,应当视为无效民事行为。” 原告代理人认为,国家在立法时,也充分考虑到了继承人与立遗嘱人会有着千丝万缕的感情关系,而无论这种关系是否显得不光明正大。
试想一个正常人会立遗嘱把自己的遗产赠送给一个素不相识的人吗?在《继承法》中没有规定立遗嘱人不能把遗产送给“第三者”。
《民法通则》虽然规定了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但并不是说凡是没有尊重社会公德的民事行为一律无效。 被告代理人还认为,《民法通则》中的《基本原则》在民法体系中起到的是一个统帅和纲领性作用,我们的民事活动都要遵守这一《基本原则》。
如果民事活动违反了这一《基本原则》,就是无效民事行为。在本案中,如果立遗嘱人黄永彬把财产遗赠给曾经帮助过他的人、孤儿或者“希望工程”,而不是遗赠给“第三者”,那么他的这种行为不但遵守了社会公德,而且还应该提倡。
对此,原告代理人又提出反驳意见。他们认为本案所调节的是遗产纠纷,所以只能够运用《继承法》的规定。当然张学英这种“第三者”的行为是应该遭到谴责的,但这不是本案所调节的范畴,与本案无关。
经过一天的辩论,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引发争议的判决 休庭后,法庭就原、被告所引用的法律观点报告给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的成员也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既然遗嘱是合法的有效的,就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支持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黄永彬立遗嘱的这种民事行为确实违犯了《民法通则》中《基本原则》的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应当驳回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纳溪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充分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的观点后,于2001年10月11日上午公开宣判,驳回了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顿时,1500余名旁听群众报以雷鸣般的掌声。
第二天,川内各大媒体都报道了“第三者”张学英败诉的消息。 法院的判决确实赢得了民心,但许多法律界人士对此判决都有异议,他们认为,法院这样判是由于舆论的压力。 不同说法 就本案所争论的问题,记者于2001年10月16日独家采访了纳溪区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刘波。
记者:“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本案确实应该支持原告张学英的诉讼主张,法庭为什么要按照《民法通则》中《基本原则》来判决本案?” 刘波:“因为《民法通则》是一部基本的法律,它是一个大的原则。
《继承法》、《婚姻法》都是民法的范畴,这些特别法的规定都不能离开《民法通则》的指导思想。” 记者:“直接用《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来判案,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比较少见,那么你们当初是怎么考虑的?” 刘波:“通过本案,我们也总结出了一个经验,执法机关、审判机关不能机械地引用法律,而应该充分领会立法的本意,并在充分领会立法的前提下运用法律。
在判决本案时,我们直接引用《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而没有机械地引用《继承法》的规定,是合情合理的。如果我们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支持了原告张学英的诉讼主张,那么也就滋长了‘第三者’、‘包二奶’等不良社会风气,而违背了法律要体现公平、公正的精神。
” 记者还采访了原告张学英的委托代理人韩凤喜,他说本案应引起司法界的广泛关注,这实际是一场“情”与“法”的较量,法庭是慑于民众的呼声和舆论的压力才那样判案。
法庭置《继承法》的明确法律条文于不顾,仅用“道德”二字就判原告败诉,他对法庭的判决表示不理解。 当地大部分百姓则认为,这个案子断得好,有力地震慑了企图成为“第三者”的人,端正了民风。也有一些人不以为然。南方网 王甘霖 蒋伦芳
材料四:中央电视台社会经纬报道
《多事的遗嘱》(2002年3月7日)
解说:这是一起轰动泸州市的案子,对簿公堂的是两个女人.他们之所以走上法庭,全是因为一个叫黄永彬的男人引起的.原告张学英是黄永彬生前的同居情人 ,被告蒋伦芳是黄永彬的结发妻子,官司的起因,全是因为黄永彬把自己的全部遗产都留给了情人张学英。妻子蒋伦芳怎么也不能相信,自己的丈夫竟会这样做。
黄永彬的妻子蒋伦芳:我是想不通,我不知道他是那么做的,而且想不到那是我男人那么做的,他的遗产都给张学英了。
解说:可是,在丈夫黄永彬的遗嘱上,却清清楚楚地写着,黄永彬决定把自己价值6万元的遗产,全部送给他的情人张学英,而这6万元几乎是黄永彬所能处理的全部财产,这也就意味着,他的妻子蒋伦芳,将什么也得不到。
黄永彬的妻子:蒋伦芳:当时我确实是要跳楼了,后来我姨侄和我姐姐都来了,他们说那样吧,干脆到我们那里去散一下心,当时气得我是暴跳如雷,放声大哭,我说我花费了那么多的钱了。
解说:那么,黄永彬在生前,为何不把自己的遗产留给30多年的结发妻子,反而却要送给情人张学英呢?为了能够了解到这其中的真正原因,记者再三打听,终于找到了黄永彬生前与张学英同居的地方,见到了张学英。
张学英:他给我遗产的时候,我根本就不晓得,其实我一直没有想说要他的(遗产),根本就没想到,如果说当时我知道他要写这个的话,我肯定就阻拦他,不让他写。
解说:张学英说,她从来就没有想过,要得到黄永彬的遗产,更别说找黄永彬要了.也就是说,黄永彬是主动将财产留给张学英的.那么,黄永彬与妻子蒋伦芳之间到底出现了什么问题,使得他这样对待自己的妻子呢?为了能够搞清楚这个问题,记者找到了黄永彬生前最亲的亲人,她的姨妈.因为黄永彬从小就父母双亡,是他的姨妈将他拉扯成人,对于黄永彬这几十年来的婚姻生活情况,姨妈是最清楚不过了。
记者:当初黄永彬为什么要把他的遗产给张学英呢?
黄永彬的姨妈:都是蒋伦芳不对,蒋伦芳逼走黄永彬,她对黄永彬不好,像在这种情况下,黄永彬才把遗产赠送给张学英,是这样的.因为什么呢?你说我是他的姨妈,你说你没有钱我还接济你,把你盼大,他没有说赠送给我,为啥要赠送给张学英呢?你说我情有可原,我就可以想到。
解说:一说起黄永彬和蒋伦芳几十年来的夫妻关系,姨妈的话匣子一下子打开了.原来,黄永彬和蒋伦芳都是泸州市泸天化公司职工,两人认识以后,于1963年结婚,婚后的一段时间里,两人的感情还不错。
黄永彬的妻子:蒋伦芳:我们两个感情相当好,我们走那里都在一路,而且说实话,他在东北,我也是在(那里),走南闯北,我们都在一路的,一直关系都好,30多年的关系都好。
解说:妻子蒋伦芳说,三十几年来,他们夫妻关系一直很好,但是黄永彬的姨妈却说,事情并不完全是这样的。
黄永彬姨妈:蒋伦芳和黄永彬两个结婚过后还比较好,在八几年初,79 年起头的话,那个时候就不好了,因为是那样的,蒋伦芳在经济上封锁黄永彬,发工资呀,就在旁边,要给他报了,奖金呀,补助呀什么钱的,或者有些什么钱,她都要问,不拿给她就要吵,就要冒火。
记者:她说您对黄永彬的经济控制的特别严,有没有这回事?
蒋伦芳:她这是胡说了,因为家里边完全是我在开支,他也是不保管经济。
记者:你给不给他零花钱。
蒋伦芳:平时也给呀,平时还是给他(零花钱的)。
记者:给多少零花钱?
蒋伦芳:一般的一百呀,两百呀,都可以给,他只要花完了,问我要我就给他,而且我还给他还了账呀这些的。
解说:对于蒋伦芳的这种说法,黄永彬的姨妈当然不能认同,不仅他的姨妈不能认同,他姨妈一家人都不认同。黄永彬的表妹这样告诉记者。
黄永彬的表妹:黄永彬的经济她(蒋伦芳)全部给人家黄永彬管完了,黄永彬经常身上是腰无半文,就连赶车子的车费钱都没有,赶船开船票的钱都没有,经常跑来找我妈拿钱。
解说:从80年代初开始,由于家庭经济方面的原因,黄永彬和蒋伦芳夫妻之间的矛盾开始逐步升级,到了1995年左右,黄永彬觉得再也没有办法在家里待下去了。
黄永彬的表妹:黄永彬气得要跳楼,当然在这个家里就过不下去这个日子,只有离家出走,出来了过后就认识了张学英,张学英对他就是(好一些),总觉得黄永彬的这个家庭不幸,黄永彬就说自己这辈子最遗憾的就是找错了老婆。
解说:由于和妻子关系紧张,黄永彬经常不回家。1996年,一个偶然的机会,黄永彬认识了当时做烧烤生意的张学英,此时的张学英已经是一个10岁男孩的母亲,由于跟前夫早就离婚,张学英独自一人带着儿子艰难地生活着。正是这次偶然的相遇,改变了两个人以往的生活。
张学英:我们认识的时候,他就说家里边跟他的夫人关系不好,觉得他们两个感情不合,说蒋伦芳有些时候太霸道了,后面出来认识我,一起那么说,开始我都没有怎么相信。
解说:正是因为家庭生活的不幸,黄永彬和张学英渐渐找到了他们的共同语言。虽然说黄永彬比张学英大20多岁,但是年龄上的差距,并没有在两人中间产生距离。当时黄永彬还在单位上班,但是不论下班多晚,他都要来到张学英开的烧烤店里,帮助张学英料理生意。
张学英:我们做起那个生意真的还是苦,反正我们两个觉得谈得来,就说再苦都觉得没有什么的,心情呀这些还是比较愉快的。
解说:随着日子一天天地过去,到了1997年,黄永彬干脆就从家里搬了出来,和张学英住在了一起,并且到了1998年,张学英还生下了一个女儿。隔壁左右的邻居们还都以为他们就是一对夫妻。
邻居:我们认为他们是夫妻。
记者:你们也没有问过他们是什么关系。
邻居:没有问过,不好问那些的,外面的事情复杂得很,都不晓得究竟是夫妻还不是夫妻,都不晓得。
记者:当时他们好像带了一个孩子?
邻居:是有个小孩,后来时间长了,听说他有妻子的。
解说:时间长了,丈夫黄永彬经常不回家,妻子蒋伦芳也觉察出,丈夫黄永彬可能在外面另有了女人。不久,蒋伦芳得知丈夫黄永彬已经和一个叫张学英的女人同居了一段时间了。
蒋伦芳:那些年把我气够了,简直气得我受不了,昏头转向地,一问他他还不承认这个事情,他说没有这个事情的,他撒谎说那个那个请他吃饭,他的那些零工请他吃饭什么的,就这样地撒谎,每次撒谎就这么撒过了。
解说:事实上,这个时候的蒋伦芳心里已经非常清楚,黄永彬就是和张学英同居在一起。但是她已经无力挽回黄永彬的心了,尽管如此,可她还是不愿意和黄永彬离婚。
蒋伦芳:因为想到的话,夫妻几十年了,大家那么大的岁数了,大家要脸面,他要脸面,我也要脸面,想到的话,还有一个儿子,再说是抱养子,还有个儿子顾脸面,还有个孙子这些,所以我就一直没有(决定离婚)。
解说:正是因为脸面的原因,所以蒋伦芳一直不愿意离婚。那么,对于还年轻的张学英来讲,她是否希望黄永彬能够给她一个名分呢?
张学英:根本就没有那种想法的,当初他还提出说跟他的(妻子离婚),说他媳妇儿子也对他不好,我说那么你就凑合下去吧。就说能够相处,能够和平的想处下去,就算了,所以到后来也没有离婚没有什么,就那么生活的。
解说:张学英说,她并不指望黄永彬能够给他什么名分,她只是觉得,和黄永彬生活在一起,自己有了一个感情上的寄托,这她就很满足了。而妻子蒋伦芳这边,由于顾着脸面,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没有在去管丈夫与张学英同居的事。随着时间地推移,他们三个人的这种生活状态也就维持了下来。张学英本以为今后的日子就可以这样一直过下去了,可是没曾想,到了2000年底,黄永彬的身体突然出现了不适。
张学英:开头他根本不晓得他得了癌症,到中医院查肝功就查出是(癌症),但是我当时没有给他讲。
解说:黄永彬的肝癌得到了确诊,并且已经到了晚期,开始治病的钱都是张学英出的,很快花掉了近一万块钱,这使收入本来就不高的张学英,背上了沉重的负担。为了能够继续治疗,黄永彬住进了自己单位的职工医院,直到黄永彬住进医院后,妻子蒋伦芳这才知道了黄永彬身患肝癌的消息。
蒋伦芳:在他病重的时候他给我打电话,我就在医院去护理他.一直护理到死,连安葬什么都是我一个人理料的,那张学英根本就没有管一下,在医院根本就么有来一下。
解说:蒋伦芳说,在丈夫黄永彬病重住院期间,一直都是她一个人精心地照料,直到黄永彬去世,包括后事,也都是她一个人操办的,张学英根本就没有管黄永彬生病的事。
黄永彬的表妹:黄永彬生病期间,特别是,蒋伦芳是怎么虐待人家的,不送饭,经常是臭叶子什么的,给黄永彬拿去吃.黄永彬根本就吃不下去,象这种癌症病人的话,重病人了,完全就说是身边要温暖,要关怀,要关心,是不是,(黄永彬)根本没有,反正进去就吵人家,你这个死鬼,你早点死,你把你的住房补贴金拿出来,你把你的什么存款拿出来。
记者:黄永彬有病期间,张学英有没有看望过他呢?
黄永彬的姨妈:张学英还是看望过的,张学英只有偷偷地看望。
记者:为什么要偷偷地看呢?
黄永彬的姨妈:蒋伦芳要吵呀,还有病重期间,黄永彬得不到饭吃,后头黄永彬又打电话给张学英,张学英就找来亲戚送饭来。
解说:据黄永彬的姨妈一家人介绍,黄永彬在病重期间,妻子蒋伦芳不仅自己不好好地照顾黄永彬,而且还不让张学英到医院来看望他。到了2001年4月,已经住院4个月的黄永彬,感觉自己的生命已经快走到尽头了,他决定处理一下自己的后事。于是,他把自己最要好的几个朋友一起叫到了病床前。
黄永彬的生前好朋友韩凤喜:黄永彬向我咨询两个法律问题,第一个就是涉及到离婚的问题,跟他的妻子蒋伦芳离婚的问题,第二个问题可能生命不长了,准备搞一个遗嘱的问题。根据黄永彬当时的身体状况,离婚的情况是不可能了,所以我就建议他,只能搞遗嘱了。
解说: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其中有遗嘱的,要按照遗嘱的规定继承遗产.也就是说,黄永彬立下遗嘱之后,妻子蒋伦芳,这个法定的继承人,便无法得到这份遗产,因为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
解说:2001年4月22日,遗嘱立完才四天,黄永彬就离开了人世.黄永彬的遗体告别仪式在火葬场举行.妻子蒋伦芳没有参加黄永彬的葬礼. 就在这个葬礼上,黄永彬的好朋友按照他的遗愿,当场宣布了黄永彬留下的遗嘱。
韩凤喜:黄永彬生前他的愿望就是,把自己生前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自愿遗赠给张学英,根据黄永彬的意愿,我很快给他拟下了草稿,征得他的同意以后最后定稿。
解说:据韩凤喜的回忆,当初黄永彬立下遗嘱的时候,就担心妻子蒋伦芳不会按照遗嘱将财产转给张学英。那么,怎么样才能使这份遗嘱成为一份真正合法有效的遗嘱呢?黄永彬觉得可能有必要对这份遗嘱作个公证。于是,他把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的公证员请到了他的病床前。
记者:当时黄永彬做出的这份遗嘱是不是深思熟虑之后做出的呢?
公证员杨小玲:是深思熟虑后的,因为我们去找他,他说要办公证的时候,我就问过他的,他当时都已经把这个内容都完全想好了,已经完全在心里面有个底了嘛,就是说。
解说:据这位公证员的回忆,2001年4月18日晚上10点,在黄永彬的病床前,律师,公证人员,以及黄永彬的好朋友围成了一个小小的圈子,黄永彬一字一句的口述,这样一份遗嘱便产生了。当时黄永彬的妻子蒋伦芳以及张学英两个人都不在场。
解说:黄永彬在他的遗嘱中这样写道:我决定将自己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还有出售泸州市一套住房款的一半所得,以及手机一部全部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在遗嘱中,黄永彬还特意提到:他的骨灰由张学英负责安葬,然而,对遗嘱中所写的内容,妻子蒋伦芳认为,这并不是丈夫生前的真实想法。
蒋伦芳:当时我想这个遗嘱不是黄永彬写的,为啥这么说,黄永彬没有那么狠的良心,去年他还给我买了空调机回来,把空调拉回来给我安装好,我们关系还是好的,而且黄永彬从来没有说过我半句,而且我们两个并没有吵过架,可以了解。
解说:蒋伦芳对记者说,黄永彬不可能立下这样的遗嘱,这决不是他的真实心愿。一定是黄永彬的那几个好朋友从中搞了鬼,误导了病中的黄永彬,致使他立下了这样荒唐的遗嘱,所以蒋伦芳坚决不同意按照遗嘱来分割财产。然而遗嘱的执笔人,黄永彬的好朋友韩凤喜却这样告诉记者。
韩凤喜:黄永彬虽然得了肝癌,但是他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语言表达清晰,思维是清楚的,在立遗嘱的过程当中,没有半点虚伪。
解说:这份确实表达了黄永彬生前的愿望,并且经过公证过的合法有效的遗嘱,其实对于张学英来说,她事先并不知道,她甚至从来就没有想要得到黄永彬的财产.在黄永彬的遗体火化的当天,她才得知黄永彬立下遗嘱,要把遗产赠送给自己。看到这样一份遗嘱,张学英的心情也很矛盾。
张学英:开始我都没有想(要他的遗产),他的那些朋友呀什么的,都说既然他都写下了,你有凭什么不要呢?我说肯定(蒋伦芳)是不可能拿出来地,他们说,打(官司)嘛还不是,打得看,得地到就得。
解说:张学英心里很清楚,虽然自己有了这份公证遗嘱,但要想得到这份遗产,不打官司恐怕是不行的。因为蒋伦芳在得知遗嘱后,非常愤怒,她表示绝不把财产转给张学英.在这种情况下,张学英手拿遗嘱,于2001年4月底来到泸州市纳溪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蒋伦芳交出财产。
记者:张学英把您告上法庭,说遗产应该属于她的,您怎么想?
蒋伦芳:我的想法她不合乎社会道德嘛,因为你想嘛,她是不合乎国家婚姻法的道德品质,而且还违反了国家法律。
解说:当张学英把诉状递到纳溪区法院的时候,其实她自己也没有想到,这样一起标的额仅为六万元的普通民事官司,竟然会在泸州市引起如此巨大的反响。她张学英一夜之间,几乎成了一个处处遭人谴责的对象。
泸州市民:如果是好朋友帮忙就该收手了,如果是二奶的话,你就自己把脸蒙了算了。
泸州市民:一把把你打下去,不跟你讲话,没有这个申诉的权利。
泸州市民:她(张学英)有什么依据来分人家财产嘛。
解说:一时间,张学英几乎被人们的骂声淹没了,许多泸州人都认为,象张学英这样的人,这样道德沦丧、勾引别人老公的人,有什么权利去分别人遗产?但是,黄永彬生前的好友韩凤喜,还是坚决地站在张学英的这一边。
韩凤喜:张学英和黄永彬有非婚同居的关系,这种不道德的行为,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但作为道德,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所调整的,而不是本案所可以调整的,因为本案争执的焦点是遗赠纠纷,并不是道德纠纷。
解说:由于此案受到广泛地关注,2001年10 月11日,纳溪区法院特意将审判庭选在了泸天化公司的职工俱乐部,开庭审理此案。这一天,有1500多名泸州市民从不同的地方赶来,旁听这次非同寻常的庭审。
一审审判长宣判: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张学英负担,现在宣布闭庭。
解说:一审判决赢得了旁听群众长时间的热烈掌声,妻子蒋伦芳显得尤为高兴。庭审结束了很长时间,旁听的群众依然久久地不肯离去,许多人都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公正果断,切实保障了妻子蒋伦芳的合法权益。
泸州市纳溪区法院副院长刘波:按照《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基于有非法同居关系这种行为,而通过遗嘱这种合法形式将财产转让给了受遗赠人,这种行为它实质上是违背了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的。
解说:法院认为,尽管从形式上来看,黄永彬所立的遗嘱是他真实意思地体现,并且遗嘱经过了公证,但是,考虑到黄永彬正是基于和张学英两人的同居关系,这才将遗产遗赠给张学英的。黄永彬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中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基本要求,因此法院认为,这是一份无效的遗嘱。对于张学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这样的判决结果,也使黄永彬姨妈一家人都感到非常失望。
黄永彬的表妹:这个财产分割,我愿意送给那个就送给那个,我发觉法院的判法太判的偏了,真的,我总觉得不公平,完全是支持一方压一方。
解说: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下来之后,虽然受到了许多泸州市民的普遍欢迎,但是这一判决却在国内司法界产生了不小地震动。许多法学专家都认为,一审法院的这个判决,值得商榷,因为这个判决,过多地考虑了道德等方面的因素。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东:如果说人家仅仅在道德上应该受到谴责,那么我们的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我们在继承法没有说,表现好的,劳动模范就可以在继承他父亲的财产时候多继承一点,也没有说哪一个孩子,他在道德上有缺陷,或者说有任何违法的行为,甚至有犯罪的行为,(当然)除了我们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剥夺继承权的那些(除外),你是不能轻易剥夺人家继承权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桢:我觉得应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个是首先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他可以自由处分属于他自己的那部分财产,可以的,但是要考虑到,(黄永彬)他事先有过错在先,构成了侵害别人的权利,侵害了他配偶的权利,他跟别人同居了吗,他侵害了他配偶的权利,那么他应该付出一定的补偿,应该有一定地补偿作用.所以这个遗产里面,可以说部分无效,不能说全部无效。
解说:许多法律专家都认为,张学英的继承权利不应该被完全地剥夺,除了像抚恤金等是应给妻子蒋伦芳的外,其它的遗产张学英应该有继承的权利,不能够因为张学英有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就完全剥夺她的继承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东:法律它仅仅是在道德不能约束的情况下,这么一个社会行为的最低的行为规范,而道德是我们理想的最高的行为规范,一个人违反了道德规范的规定,他不一定违反法律规范的规定,所以把两者混淆起来,将会给我们法院,给我们整个社会工作造成一种可以说我们难以胜任的这么一种严重后果。
解说:一审判决之后,记者再次来到张学英的家。在这间不足二十平米的小屋里,最值钱的摆设是电视机。为了打官司,张学英说她已经连续几个月都没有交房租了,并且还抵押了电视机.尽管如此,但是她还是决定上诉到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跟蒋伦芳再一次对簿公堂,她就不相信,不能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
张学英:一分钱不给还到处又是登报又是什么的,还给我定了个什么二奶,我就这点不服气,所以我现在就是倾家荡产跟她两个赌一下。
解说:2001年12月28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判大厅里座无虚席。
二审审判长:上诉人张学英与被上诉人蒋伦芳遗赠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解说:二审的当天,原告张学英因为在一审的时候曾经受到旁听群众的围攻,所以没有到庭。张学英的律师认为,对于遗嘱中明确赠给张学英的那部分财产,法院应当支持,不能一概否定。尤其不能因为张学英与黄永彬有非法同居的关系,就彻底否定张学英所应该拥有的继承权利。
张学英代理律师说:我们可以说他们的同居关系违法,但不等于说黄永彬的遗产遗赠当然违法。
解说:在庭审进行当中,一位观众对张学英代理律师发表的意见不满,大声地吵了起来,被法警当庭制止。但是在二审长达半个小时的休庭期间,愤怒的群众还是在审判大厅内,不停地围攻张学英的代理人,直到重新开庭。重新开庭后,二审审判长当庭宣布了此案的终审判决结果。
二审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上诉人张学英负担。
解说: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张学英的上诉请求。这场官司打下来,对于张学英来说,不仅没有能够得到黄永彬的遗赠,反而在精神上受到了更加沉重地打击. 此时的张学英已经是万念俱灰,然而一直跟踪报道此事的泸州晚报的记者们,却专程赶来找她,并将一些好心人的捐款转送给了张学英。
泸州晚报记者:对张学英这个人的遭遇比较同情,所以我们几个人专门来看望一下,表示一下我们的心情,也表达我们的关注之心。
解说:张学英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作为一个备受舆论抨击的对象,作为一个两审都遭受社会公德谴责的原告,还有人愿意向她伸出援助之手,她觉得手中握着的,虽然只有这区区几百块钱,但她的心中却感觉到了一丝的安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