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海军吊销公司 公司被吊销执照员工怎么办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最新政策系列之五公司被吊销执照,员工怎么办?案例回放王女士是一家化工企业的财务,这几年企业的经营效益每况愈下,经理换了几任也没有起色。王女士身为财务一切都看在眼里,便暗地里寻找其他工作机会。
2009年7月,化工厂因年久缺乏维护资金而发生严重事故,其营业执照被吊销,企业的生产因此停止,大批员工无法得到妥善安排。同时企业投资方早已对公司丧失兴趣,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也不作资产的清算。王女士对自己的将来生活很担忧。
恰巧此时,有一家外资企业看中了王女士丰富的财务经验,决定录用她。王女士听说,用人单位如果不行了,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单位会给予补偿。但单位人事老刘说,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才可以给补偿,而现在公司还没有到这样的境地,所以不能终止。
如果王女士辞职,单位也不会故意刁难她,但补偿肯定是没有了。王女士一听又有些犹豫,是否要等待公司解散拿了补偿后再走呢?专家解析劳动人事专家苗其巍先生说,公司吊销营业执照过去对于员工的劳动关系确实是件比较棘手的事情。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意味着公司的经营活动资格被终止了。公司作为经济体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从事经营活动,赚取利润。缺少了经营活动资格,就相当于砍去了人的手脚,无法动弹,员工工作生活无法维持。
可是在劳动法中,却对吊销营业执照后员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三)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破产、解散、被撤消都代表着单位法人资格的消灭,而吊销营业执照并不当然造成法人资格消灭。法规仅仅规定用人单位法人资格消灭后劳动合同终止,对于吊销营业执照后的员工处理没有明显帮助。
该《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六)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前述终止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这更加剧了吊销营业执照后对员工处理的不合理。2009年10月17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三)》中,对于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劳动关系处理问题作出了新的说法:“用人单位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实际处于无法生产经营状况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比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执行。
”这表明,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劳动关系的处理将可采用与破产、解散、被撤消同样的方式,由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无论由谁提出,用人单位都应当依照该员工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其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