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社保局罗俊 2016年怀化社保政策调整三大亮点
随着怀化市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保成了全民社会保障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怀化市政府、社保部门不断加强完善社保政策,今年,怀化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也完善补充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进行了调整。
根据湖南省政府公布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怀化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改革范围包括:该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 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中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基本养老金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此次改革事关怀化市19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办法,并设定了10年的过渡期。
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为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上年度职工本人工资收入的2%。大病医疗互助费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缴费比例10%的7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下岗基本生活补助费人员按缴费比例10%的60%缴纳。不设个人账户,同时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费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256号令)、《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湘劳社发141号)和《关于我市2016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怀人社发2号)精神,现对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作如下调整。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调整后,市本级、鹤城区和中方县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904元/人月,其它各县(市、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824元/人月。失业保险金按月通过指定银行足额发放到失业人员本人实名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