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守信的后代 王守信:名不副实的“文革最大贪污犯”
在谈及中国腐败问题时,一些为了遮掩当前腐败严重问题,总是拿1979年发生的王守信案作论据,提出文化大革命期间的腐败更严重的观点。其实是错误的,不仅与事实不符,而且混淆了贪污腐败的性质。
腐败是个国际化的命题。国外有,中国有。旧中国有,新中国也有。文革前有,文革中也有,文革后的今天更甚。说文革比今天腐败更严重的人是睁眼说瞎话,是政治语境下的诬蔑。
笔者既不赞成法律追溯过去法律不属于犯罪而后天法律明文刑纠的犯罪,又反对由于法律滞后明文规定的犯罪不预追究的行为。依法办事依据的是当时的现行法律,既不是过去的法律也不是后来的法律。不能因为时代和法律条文的变化而追溯过去不属于犯罪的行为,现行法律中不合理的地方只能通过提高立法技术和强化修法程序来完成。不能改变违法的性质,不能为了追求个体的公正而罔顾违法事实。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应当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
1980年轰动全国的王守信贪污案被很多人定义为“文革期间最大的贪污犯”,或者以当时为止,新中国建国以来最大贪污案。
两种说法都不对。此案是个错案冤案,经不起历史检验。
一、王守信的犯罪事实
年届五十的王守信原来只是黑龙江省宾县燃料公司的一位女出纳员,后来担任公司党支部书记。
根据1979年案发时松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他的犯罪事实是:自1971年11月担任书记至1979年4月,七年半的时间通过购买煤炭的价格差获利507702万元,并把获利单独建帐存入指定帐户。除去为职工发福利和行贿购买媒炭外,案发时尚有存款及赃物折款48万元。此款被法院认定为贪污,法院因此判其死刑,并在1980年2月8日公开执行。
同时被判的还有贪污犯马占清有期徒刑十五年,窝赃犯姜淑芝(王守信长媳)有期徒刑七年,窝赃犯刘志忠(王守信次子)有期徒刑五年,窝赃、贪污犯刘志民(王守信长子)有期徒刑四年,窝赃犯王守富(王守信弟)有期徒刑三年,窝赃犯王守琴(王守信妹) 管制二年,受贿犯高玉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此案当时影响较大有几方面的原因。一是案值较大,“贪污数量”建国以来最多。二是省报和《人民日报》等主流媒体公开报道,形成了一定的舆论影响。三是现代散文作家,人气很高的“民运”分子刘宾雁根据1979年7月到黑龙江宾县采访所获资料,在当年《人民文学》第九期上发表《人妖之间》。
此文用政治语言和极尽人格败坏,把王守信塑造成一个人格低下,道德败坏,造反投机起家,腐败透顶的钻进党内的坏分子,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