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如顺交警 主动交代收受赖昌星一辆轿车 远华要犯庄如顺改判死缓

2018-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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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本报综合消息震惊中外的厦门远华走私系列案再起波澜,一审被判死刑的原福建省公安厅副厅长兼福州市公安局长庄如顺,日前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死缓.改判的理由是因

本报综合消息震惊中外的厦门远华走私系列案再起波澜,一审被判死刑的原福建省公安厅副厅长兼福州市公安局长庄如顺,日前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死缓。改判的理由是因为庄如顺在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收受赖昌星一辆小轿车的事实。

福建省高级法院日前以(2000)闽刑终字第603号刑事判决书作出的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对庄如顺犯受贿罪的定罪和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的部分,撤销一审判决中对庄如顺犯受贿罪的量刑判决,改判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高官庄如顺为赖昌星通风报信

一审以受贿滥用职权判其死刑

庄如顺原系福建省公安厅副厅长兼福州市公安局长,曾任漳州市公安局长,并为创建漳州公安110作出过重要贡献。在中央专案组查处厦门远华大案的过程中,庄的受贿、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被发觉。继原厦门海关关长杨前线被抓后,庄成了远华走私大案中第二个被“双规”的官员。1999年8月28日,庄被批准逮捕。

2000年10月30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0)榕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对庄如顺被控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作出一审判决,数罪并罚判处庄如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认定的事实有:1996年初,时任福建省公安厅对外联络办公室主任的庄如顺收受赖昌星送给的一部全新丰田“佳美”小轿车(价值人民币425500元),并应赖昌星的要求,1996年2月以外联办派遣人员的名义为赖的妻弟曾铭铁办理了《前往香港通行证》。

1999年8月11日至12日,庄如顺得知海关部门侦查赖昌星走私犯罪行为,并在明知公安机关正在缉捕赖的情况下,4次打电话给赖昌星,为赖昌星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并要求赖昌星出逃成功后回电话,严重干扰破坏了司法机关的侦查工作。

1993年至1999年间,庄如顺先后5次非法收受香港大西洋集团公司董事长吴光铁送的人民币12万元。1999年8月10日,在收受吴光铁送的人民币2万元后,承诺为吴在南平地区交警部门工作的表弟调动至福州交警部门提供帮助。

1997年初,厦门京华工贸公司总经理宋建辉找到庄如顺,要求与漳州市公安局合作,通过办理《罚没证》获利。庄指派下属分工负责办理。后漳州市公安局李智勇等人编造假法律文书及其它相关手续,骗取121张《罚没证》,京华公司将其《罚没证》倒卖后,漳州市公安局从中非法获取手续费114万元。这一行为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5435.52万元。

对于庄向赖昌星通风报信的行为,一审判决认为这是庄在受贿后的行为,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将此行为作为受贿犯罪的情节考虑,没有单独处罚。法院还认为,庄如顺被认定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庄如顺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庄如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辩护律师要求考虑庄立功表现

庄如顺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福建高院在阅卷、讯问被告人和听取辩护人意见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书面审理。

庄在上诉中自我辩护说,自己主动交代收受赖昌星小汽车及吴光铁钱款是自首;所收受的小汽车经厦门市价格事务所认定车身价值仅为人民币370500元,一审认定小汽车的价值过高;虽然收受了吴光铁的钱财,但仅口头承诺为其表弟调动帮忙但未办成,这是犯罪未遂;一审认定庄应赖昌星要求为曾铭铁办理赴港单程证与事实不符。

除了上述理由,庄的辩护律师还提出:庄如顺对赖昌星所送小汽车只是占用,而非占有;对于庄如顺向赖昌星通风报信的行为,刑法没有规定“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原判认定庄如顺与赖昌星电话通讯行为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受贿情节认定是错误的,庄如顺的行为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定罪;庄如顺在一审判决后检举揭发了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情况,要求法院确认庄如顺的立功表现并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二审认定一审查明的主要事实

重新核定庄受贿小轿车的价值

福建省高级法院认定了一审法院查明的庄如顺的主要犯罪事实,并应辩护人要求为其收受的小轿车进行了重新鉴定,认定其价值为370500元人民币。

对于庄如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虽收受吴光铁钱款但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吴谋利因此不构成受贿罪”的理由,二审法院认为庄连续收受钱款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国家公务人员的廉洁性,足以构成受贿犯罪”。

二审法院还认定,虽然庄如顺在曾铭铁赴港申报手续上签过字,但没有证据证实是应赖昌星的要求而办。法院因此采纳辩护意见,否定了一审认定的有关事实。

二审法院认为,走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赖昌星贿送庄如顺小轿车,目的在于拉拢腐蚀和利用庄在公安机关身居要职的条件,为其走私犯罪逃避法律追究提供保护。当赖昌星得知有关部门在调查其走私犯罪活动的消息后,特地提供香港的移动电话芯片,目的是要庄如顺与他保持联系,而庄如顺也正是这样去做的。

庄如顺不仅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提供侦查信息,分析情况,研究对策,还指使赖昌星出逃境外。这些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该行为还同时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但从法理上讲属于法条竞合,按照择一重罪处理的原则,原判将庄如顺受贿后为赖昌星通风报信,指使赖出逃境外的行为作为受贿谋利情节从严处罚是正确的。

鉴于主动交代收受贿送轿车情节

“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改判死缓

法院认为,在调查期间,庄如顺主动交代收受赖昌星贿送的丰田“佳美”轿车一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属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同种罪行较重的情形,不能视为自首,但该情节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庄如顺在二审期间向福建省高级法院检举他人涉嫌犯罪线索共7条,但经查或无实据,或不能构成犯罪,这种检举揭发行为尚不具有立功条件。

福建省高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对滥用职权罪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法院在判决书中称:

“庄如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走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赖昌星贿送的小轿车和港商吴光铁贿送的人民币12万元,并为赖昌星谋取非法利益和承诺为吴光铁办事,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特别是庄如顺多次为赖昌星通风报信,出谋划策,指使、催促赖昌星出逃境外,对侦破、打击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深挖犯罪分子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庄如顺归案后主动交代检察机关事先尚未掌握的收受赖昌星贿送的丰田‘佳美’轿车一辆,依法可予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