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学凡受审 胡学凡受贿案二审是否应当开庭
2016年8月2日,广受关注的原安徽省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胡学凡受贿一案一审宣判——胡学凡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对胡学凡违法所得共计折合人民币460余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本刊曾于2016年2月上半月刊对该案一审情况进行报道)。
后胡学凡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委托专事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王耀刚律师和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孙宏旗律师为其做二审辩护。
胡学凡案二审是否应当开庭?带着这一公众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王耀刚律师,并查阅了该案一审判决后已经公开的案卷。
王耀刚律师代理胡学凡二审辩护后最担心的问题就是二审不开庭。他说,2016年9月21日,安徽高级人民法院提审了胡学凡,并通知他于9月30日之前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但王耀刚坚持认为,根据该案案情,二审应当开庭。因为胡学凡在一审庭审时全面推翻了自己在侦查期间的有罪供述,且提出案件审理没有排除"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而《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均规定"被告人提出一审法院证据收集不合法,因此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那么该案具体存在哪些非法证据?王耀刚具体解释道:首先,胡学凡之前作出有罪供述是个别办案人员以"其妻儿涉嫌共同受贿"迫使他认罪,并在每次录像前会先告诉他今天要问什么,让他背下来,并威胁其不得翻供。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规定:"对于采取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的,一律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一审判决称的"胡学凡所称受到精神上的压力,不属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与上述规定不符。
其次,该案讯问录像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程录像"的定义。所谓全程录像,是指从被讯问人进入讯问室起,到被讯问人签字结束离开讯问室为止。本案对胡学凡的讯问录像的画面从一开始就是他已经坐在讯问室里;有的是在他被提出后45分钟后开始录制的;有的是他在被提出后75分钟才开始录制,结束后间隔76分钟又开始录制。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未依法对询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的规定。
最后,胡学凡妻子徐建初在侦查期间只有一份笔录,但她拒绝签字。二审期间,她谈到拒绝签字的原因是受到个别办案人员的威胁和引诱。一审中,徐建初的亲戚张曦也当庭作证,办案人员将其扣留了21天,直到按要求作证后才将其放回。一审大多数证人均未出庭作证,但后来都称原先的证词是逼供的产物。
胡学凡一审辩护律师李亚童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二审应该开庭的原因:"该案一审历时15个月,辩方出示证据200余份,庭审笔录7万字,足以证明胡学凡的22项受贿指控均不成立。然而,一审判决书对其中20笔的确认,几乎沿用了起诉书的内容,对辩方的证据只字不提,只是筛选出了辩方的几个观点后,直接表示不予认定,未对辩方证据不认定的理由做任何说明。
此外,王耀刚律师说,在该案二审中,他和孙宏旗律师收集了部分新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对胡学凡部分受贿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索贿200万的疑问
一审法院曾认定:胡学凡因儿子胡兴在上海购房,两次各向姚民和索贿200万元。此后近三年,胡学凡无任何还款的意思表示,直至2013年12月 8日安徽省纪委找胡学凡谈话之后,他才把姚民和请到家中,给他两张各100万元的借条,并让他留下银行账号,说要通过银行先还50万元。
胡学凡一审辩护律师李亚童说,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借还款凭证、起诉意见书提及的姚民和公司账簿、姚民和本人录音等12份证据,结合张曦当庭证言,均证明200万元是借款,并已部分归还。评估公司于2011年3月9日出具的房屋评估报告还证明,早在案发前,胡学凡就有了以房屋抵押贷款归还借款的计划和行动,只是因为不符合贷款条件未成功。
案件进入二审后,王耀刚、孙宏旗律师又有重大发现:早在2013年11月初,胡学凡就交代张曦帮他还给姚民和100万元。后因凑不齐100万元,胡学凡又交代张曦先还50万元,并在11月25日下午(纪委找胡学凡谈话之前)和张曦一起来到黄山市工商银行世纪广场支行,从自己的工资卡中转给张曦26.4万元。只是,由于张曦外出旅游,导致50万元迟至纪委同胡学凡谈话之后才转到姚民和的账户上。
是否收受房产
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2003年3月,因胡学凡之子胡兴在上海参加高考,胡学凡之妻徐建初向丁劲松借用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罗秀路的房屋备考三个月。三个月后,徐建初依然占有该房屋的钥匙和房产证,并交纳物业管理费。2006年5月,徐建初将钥匙和房产证交还丁劲松。
丁劲松说愿将该房屋相送,徐建初又将钥匙和房产证带回,此后再也没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并继续交纳物业管理费。直至2013年12月8日安徽省纪委约谈胡学凡,徐建初才请住在上海的亲家把钥匙和房产证交还给丁劲松。该房屋2006年5月的市场价格为97.15万元。
对此,王耀刚表示,据他们调查关于该房屋的物业费问题,徐建初只有在借用期间是主动交的,后来均是受丁劲松所托于2010年年初和年终代交了66个月的费用,其他的年份如2004年下半年~2007年以及2010年和2011年都是丁劲松自己交的。这足以证明胡学凡收受丁劲松房子不属实。
除此,王耀刚和孙宏旗律师还对徐建初的3名上海朋友作了询问笔录。他们如是说:"房产证没有过户且放在这套房子里;胡家无意购买也不让朋友购买这套房子,怕以后说不清;入住时,朋友只是帮徐建初母子买了最简单的家具,搬出后"家具上都是很厚的灰,房间的床上也没有东西,水管子的水都不出来,像是很长时间没人住过的。"
此外,一审法院认定,胡学凡与丁劲松分别购买黄山市世纪花园房屋,互为邻居。丁劲松的公司支付了胡家全部装修费以及家电家具购置费共计13.99万余元。证据有胡学凡本人的供词、丁劲松以及丁劲松负责该装修的部属余俊的证言及发票。
二审中,王耀刚、孙宏旗律师针对该问题提供了德胜(苏州)杨楼有限公司技术总监聂圣哲的证词:"徐建初黄山房屋的装修与家具与丁劲松没有关系,是我帮助做的。"对此,王耀刚律师认为,这些证据如果被二审法院确认,那么一审法院关于丁劲松赠送胡学凡房子的认定也将被动摇。综上种种问题,王耀刚和孙宏旗律师呼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胡学凡案二审开庭审理,以明是非,实现法律真正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