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陈云龙 陈云龙:深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检察工作
原标题:陈云龙:深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检察工作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形势背景下,检察机关研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检察工作尤为必要和重要。浙江省检察院积极研究、认真实践,在工作组织推进、司法理念提升、工作措施完善、工作环境优化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应深入研究和把握好以下三方面。
进一步厘清司法理念,以法治化现代化统领思想认识
中央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高检明确要求提高侦查监督的法治化现代化水平。我们要切实把握“现代化”的核心精神是以人的价值为本位的自由、民主、平等、正义等观念,突出对人本身的尊重、对个体的尊重,从现代化的基本精神出发,更好地把握新阶段的法治要求,突出提升四个方面的理念。
严格司法理念。司法的一个重要目标价值是保障广泛意义上的权利不受侵犯,要求检察机关不在法律执行上作选择、搞变通,更不能搞法外开恩、放纵犯罪。要切实完善管理机制防止该办的案件不办;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只服从事实、法律和证据,做到追究和处罚有理有据;要重视日常性严格司法,不搞运动式司法、短期性集中整治,破坏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司法的衡平规则。
权利优先理念。权力源自权利、权利制约权力是民主法治的基本规律。这就要求在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更加注重保障当事人人身、财产等权利,坚持少捕慎捕、少查封冻结、慎查封冻结,不能单向考虑追究犯罪、保障诉讼而忽视对公民自身人权、财产权的保障;注重保障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认真履行告知义务,耐心倾听、认真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律师的意见,认真办理控告、申诉案件,确保权利不受侵犯。
规范正义理念。维护公平正义是司法的核心价值追求,这就要求我们更加突出司法活动合法性的要求,重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和独立价值,防止为了追究犯罪而不择手段,让当事人在规范的程序中体会到权利平等、机会公平;强调证据核心,推动工作理念和模式从查明事实向证明事实转变,按照审判定案标准来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以客观性、全面性、合法性为要求构筑证据体系、实现实体程序并重;更加注重司法公开,把可以公开的司法过程、司法结果都公之于众,把正义的规范性呈现在当事人和公众面前,更好地树立起社会公信。
权责一致理念。检察机关应切实把握促使和保障检察官独立判断证据、事实、程序的导向,检察权所具有的司法属性、行政属性、监督属性等多种性质,各级检察机关、各种业务类别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厘清权力清单,明确责任边界,完善监督机制,形成检察一体化与检察官相对独立性相统一、检察官个体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放权与监督相统一的法治化、现代化的检察权运行管理模式。
进一步构建工作格局,明确法治建设新形势下检察工作的重要着力点
法治建设的新形势,对检察机关如何把握发展规律、回应外部工作需求,系统研究构建检察工作新格局,以进一步突出职能、体现公信、强化保障,提出了紧迫的要求。我们要着力从四个维度构建立体化工作格局。
强化对公权力运行的法律监督。要把握强化惩防腐败保障公务廉洁、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强化行政检察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的职责定位,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贯彻中央反腐要求,深入研究推进强化线索管理运用、外部线索与证据衔接、侦查一体化、信息主导侦查、制度预防等工作,强化查处、深化预防。
特别是,要把探索推进行政检察监督作为检察工作重要一极,围绕公益诉讼、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等重点内容,认真思考研究,按照最高检统一部署有序推进。
强化法治手段服务大局。这是我们的重要使命。在坚持法治手段法治定力、防止偏离职能失去底线的同时,着力研究思考如何对接大局需求,用好法治手段,提升服务保障效果。要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的重点领域问题,深入探索实践专项检察、综合监督,强化职能整合运用、全省一体推进、法律政策研究、执法衔接联动。
预判预研大局走势、稳定形势,对关系发展特别是新事物发展的问题,以及影响经济社会稳定的敏感问题,在法律规定与改革趋势、社会承受力等之间找准司法平衡点,把握好法律政策,做到维护社会安定有序和激发社会活力相统一。
着力做好司法环节的社会关系修复、社会治理完善工作,加强调解,强化涉案权益特别是财产权维护,并且要积极研判和反映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
强化检察机关自身规范化建设。这是我们的立身之本。要坚持破立结合,一方面,着力于“破”,正视和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突出解决检察工作中证据审查不严导致冤假错案、宽严尺度把握混乱不一等问题,自侦工作中讯问不规范、保障律师会见权不到位等问题,法律监督工作中监督失职、监督泛化、虚假监督等问题。
另一方面,着眼于“立”,全面规范司法办案程序,制定重点类案证据标准和法律政策标准,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全面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司法活动过程公开,积极推进整合具有公开功能的检察服务大厅和移动终端建设,构建检察工作规范化体系。
强化检察基础保障。这是我们的工作根基。要围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化监督职责、服务保障大局、规范自身司法的要求,着力推进检察队伍、信息化、管理等基础保障相符合、相适应。结合司法改革的推进,突出业务工作在检察工作中的核心地位,重构职业化检察官队伍,加强检察专业化办案建设,打造符合司法规律、社会期待的精英化检察队伍。
与此同时,扎实推进省以下人财物统管、司法办案责任制等改革措施,完善案件管理机制,优化检察管理。
结合电子检务工程建设的推进,开启检察信息化建设新阶段,突出保障自侦办案、法律监督信息源等重点,主动增进共识,强化信息衔接,有序建设检察信息库,建立全员采集、全员录入、全员使用机制,使信息化成为检察工作重要推动力。
进一步破解重点问题,以点带面构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检察工作新体系
对工作中面临的重点问题,要认清趋势、顺应趋势,以积极的心态、从建设性的角度,把握好当前和长远的关系,重构工作新模式、新平衡。
着力研究把握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下检察工作的新要求。一是强化检察官司法。履行好批捕权、起诉权,增强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亲历性,严格证据裁判原则,健全和落实认罪从宽制度,在审前过滤上下功夫,防止案件“带病”起诉。
同时,坚持更加全面的案件质量观,既防止案件不该诉而诉,又防止该诉而不诉,确保做到既指控准确又打击有力。二是强化检警协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提前介入侦查、退回补充侦查、重大复杂案件联席会议、证据标准规范等工作机制,围绕庭审定罪的要求合力做好证据收集和固定工作,并通过以上途径不断向侦查机关传递以审判为中心、证据裁判的理念,逐渐消减侦查质量与审判定罪标准之间的差距。
三是强化出庭公诉。公诉人的工作重心要从注重审查转变到注重审查和指控并重,锤炼当庭讯问询问、示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临场应变能力,并且要健全听取律师意见机制、强化与律师的庭前沟通。
着力研究构建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等条件下强化办案与规范司法新平衡。一方面,顺应人权保障趋势,理性认识和更好落实保障律师会见权。努力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站位,尊重、信任律师,加强与律师的沟通,主动为律师提供必要的案件情况信息,赢得律师的支持配合。
另一方面,顺应信息化时代,着力从侦查信息化入手,转变自侦办案的理念、方式和手段,依靠提升自身能力,应对律师介入后的办案压力。提升能力,一靠人才,二靠科技。在信息化时代下,通过借助信息技术来提高整体作战能力和提升检察人员个体司法能力同样重要。
只有强化了技术手段的运用,尽早掌握信息,才能把初查工作真正做扎实,降低对口供的依赖,真正实现侦查重心前移、讯问谋略支撑、司法规范提升。
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全面研究推进通信信息、数据分析、话单分析、身心监护、视频微表分析、数据恢复、互联网搜寻等侦查技术工作,核心抓好侦查数据库建设,外部要着力健全执法司法信息衔接机制,提升信息查询的畅通性、及时性,内部要建立检察人员信息采集、录入、使用机制。
着力研究形成严密法治监督要求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严密规范运行新体系。法治监督的严密性在检察环节如何体现和落实,促使我们反观现有工作模式、体系:一是检察监督是一种什么样的监督,如何更好地明确边界、确定范围,做到属于监督范围的必须监督,属于监督范围之外的不能越权。
二是法律监督如何与批捕、起诉、自侦一样,成为检察机关的硬任务而不是软任务、附带性工作,如何体现该监督不监督就是失职。三是法律监督的途径如何畅通,如何形成常态化的信息掌握渠道。四是法律监督的程序如何进一步规范,做到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监督,防止无序和随意。五是法律监督的效力如何体现刚性,做到监督必有落实、反馈,等等。
围绕以上考虑,我们要着力研究推进法律监督的范围、途径、程序、效力的全面规范,提升监督严密性。一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明确各项法律监督职能的边界和范围。二是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畅通途径、规范程序。积极推进政法信息共享网络、监管场所监控联网、社区矫正人员信息共享、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等平台的建立运行;建立重点问题会商机制、各家协同的工作评价引导机制等,强化沟通协调。
三是着力研究强化监督主体责任。
强化监督线索发现、录入、跟踪的责任,办案人员对所办案件发现存在监督可能的,需在案卷、案卡中注明,部门负责人、上级检察院对相关内容定期检查分析,落实监督失职的责任。四是强化监督刚性。用好法律手段,依法监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行为。把握检察权重在对公权力实行监督的特性,坚持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相结合,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积极推进违法行为调查,构成犯罪的严肃查处。
着力研究明确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权运行管理新模式。在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应突出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权力的边界就是责任的边界。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落实检察官员额制后,要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案件类型及复杂难易程度,分别确定检察官办案组、独任检察官等办案组织,在此基础上,区分侦查、监督等不同岗位情形,区分办案组织内各人员分工,区分上级领导、指导、把关的特点,明确各个层级检察官权力行使范围和相应的责任。
同时,要同步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二是内设机构优化整合与专业化办案的关系。伴随办案责任制推进,办案管理将趋向扁平化,相应地内设机构将优化整合,但这不意味着办案专业化的弱化。要适应司法活动的专业化特性,坚持和把握好办案专业化。
三是严格追责与坚持理性办案质量观的关系。坚持理性的办案质量关,在落实司法责任制中同样树立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本源的理念,防止简单以实体结果来衡量是否错案,强化程序公正判断,综合分析是否依法履行正常职务行为,是否已完全尽到注意义务,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因素,并且要防止简单地以现在的认知水平和标准去评价过去办理的案件。
(作者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