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坚中基控股 被告中基控股集团败诉被要求改名
南部商务区泰康中路南北两侧,有两幢大厦曾经都打“中基”牌子。在宁波栎社国际机场,有两个紧挨着的贵宾室,一个叫“中基集团”,另外一个叫“中基控股集团”。初到宁波的人,都以为是同一家公司,其实,两幢大楼和两个贵宾室却各有其主,分别叫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基宁波集团)和宁波中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基控股集团)。
两家公司都叫“中基”,由此引发了一场官司(本报3月15日曾报道)。昨天,记者获悉,这起持续了一年的企业名称纠纷案有了初步结果。鄞州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基控股集团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中基”字样,并赔偿原告中基宁波集团经济损失1元。法院还驳回了被告对原告的反诉请求。
不同声音:双方针锋相对
去年11月30日,中基宁波集团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中基控股集团变更名称,停止使用“中基”字号,并赔偿经济损失1元。
中基宁波集团的前身是1998年设立的直属于外经贸部的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公司宁波分公司,1998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中基宁波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5月又变更为现在的名称,并获得了国家工商总局的核准。
虽然公司的经营范围不断拓展,但一直以来,均以“中基”字号对外开展业务,客户群体也一直将其称为中基公司或宁波中基。公司业绩突出,进入了中国企业500强,有较高知名度。自2009年以来,中基宁波集团发现在宁波还有另外一家公司叫“中基”,而且经营范围类似。经调查,确认这家公司是2006年成立的。由于同处宁波,经营范围又类似,经常被搞混,中基宁波集团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损,于是提起了诉讼。
被告中基控股集团则认为,我国对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采取的是保护在先原则,所保护的是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原告所使用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时间是2010年5月,而中基控股集团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时间是2008年4月,远早于原告。
中基控股集团还认为,“中基”一词属于公共词汇,在宁波存在着众多名称中包含“中基”的企业。“中基”并非原告首创和最先使用,原告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而且中基控股集团也是宁波知名企业之一,无需借助他人声誉。
中基控股集团还对原告提出了反诉。认为原告在2010年5月对企业名称进行了恶意变更,去除了原先名称中“对外贸易”这一主要识别部分,增加了被告名称中所含的“集团”一词,造成了相关公众误认,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1元损失。
法院调查:认定一方侵权
鄞州法院受理此案后,先后两次开庭审理。第一次庭审时,记者看到,双方的证据材料都有好几本。显然,为了这场官司,双方都做了精心准备。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以及确认的有效证据,法院认定了双方企业名称的沿革过程和所取得的业绩以及各自在社会上的影响力。法院认为,原告虽然于2010年变更企业名称,但一直使用的企业字号“中基”并没有发生变化,相对于被告,原告使用“中基”在先,享有优先权。
原告以被告擅自使用“中基”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主张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因此作出了被告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中基”字样,并赔偿原告中基宁波集团经济损失1元的判决,同时还驳回了被告对原告的反诉请求。
专家说法:企业登记要慎重
昨天,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法律专家,从法律角度对此案进行了剖析。
专家说,企业名称一般是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在这些构成要素中,字号是属于最具识别意义的要素。本案原、被告均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的企业,企业名称中虽然均包含了“中基”字号,但原告使用在前,并且已在社会上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而被告在使用“中基”时,“中基公司”已成为原告的代名词,此时,被告再以“中基”作为企业字号,明显有假借原告声誉从事经营活动的意图。
专家还提醒说,企业名称对企业的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企业在进行登记注册时,一定要慎之又慎,以免因为起名不当而带来麻烦,影响企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