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判决 惠州惠阳许霆案 一审判决生效判三缓三
南都讯 记者张广军 通讯员潘子璐 钟鸣 利用银行柜员机故障虚假存钱,造成自己账户金额增多。惠阳“许霆”案主角于德水被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惠阳区检察院认为判刑过轻提起抗诉。昨日,惠州市检察院撤回其抗诉。
湖北人于德水在惠阳打工。2013年10月30日20时30分许,他用邮储银行卡到惠阳区新圩镇某邮储银行A T M机存款时,先后几次存入300元,均遇到现金退回的情况。后经查询,发现账户余额相应增加。然后于德水尝试从该网点附近的农业银行跨行取2000元和1000元,获得成功,遂产生恶意存款并窃取银行资金的念头。
之后,于德水返回邮储银行A T M机,连续10次存款3300元,又马上到其他银行柜员机跨行取1.5万元,并转账5000元。他再次返回,并连续存款5000元1次、9900元3次、10000元3次,至2013年10月30日21时58分59秒,于德水共恶意存款17次、恶意存入97700元。
后来,于德水到深圳市龙岗区其他网点陆续跨行取款、转账,至2013年10月31日6时28分,他共窃取9万元。因为此事与此前发生在广州的“许霆案”类似,都是因为取款机故障而被媒体称作“惠阳许霆案”。
2014年10月17日,惠阳“许霆案”经过三次开庭审理,惠阳法院公开判决被告于德水被判犯盗窃罪,获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对惠阳区法院的判决,原公诉机关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刑过轻,提出抗诉。昨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介绍,惠州市检察院认为惠阳区检察院的抗诉不当,向惠州中级法院撤回抗诉。
5月5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市检察院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回,同时惠阳区人民法院(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昨日上午,该案主审法官丁祥雄向本案被告人宣读了该份准许撤回抗诉的裁定书。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