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洁第十一届全国 孙洁:第一次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副院长 孙洁
上世纪90年代中期,在高校从事经济学教学工作的我,开始接触社会保障。在研究五项社会保险过程中,我发现许多文章都提到了社会保险法。我国的社会保险法早在1994年就提出草案,由于法律涉及的利益主体复杂,草案一直没有被提上立法议程。由于社会保险法的缺失,社会保险政策的实施缺乏刚性,应收尽收、应保尽保问题经常困扰着实际工作部门和广大参保者,基金的安全监管问题也频现报端。
所幸的是,在我担任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期间,社会保险法终于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这意味着,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开始,社会保险法正式进入立法审议程序。从2007年初审到2010年通过,经历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从一审稿到四审稿,不仅仅是文字的简单调整,更凝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与会人员的理性、智慧、责任与担当。
列席常委会之前努力做功课
我在任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期间,提交过多项社会保险方面的建议,包括调整中西部地区已退休企业职工养老金待遇、尽快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等。这些建议和议案不仅得到相关部委的及时回馈,在政府出台的政策中也有所体现,包括持续至今的养老金“十连调”措施等。
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我提出《关于制定社会保险法若干问题的政策建议》后,收到了国务院法制办的回复。国务院法制办在社会保险法立法审议之前和审议过程中,都与我保持了密切沟通。
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召开之前,我收到了不同版本的草案讨论稿,看到草案的框架体系一再调整,我感受到法律起草部门的慎重、严谨与用心良苦。最感荣幸的是,我受邀列席了这次常委会会议。
为准备参加这次常委会,我做了不少功课。审议中讨论的问题广泛,从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立法宗旨,到社会保险的制度框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等,社会保险的所有问题几乎全都讨论了一遍。常委们对草案中的每一条、每一款都是字斟句酌,反复思量。他们考虑更多的是如何使社会更和谐,使制度更能体现公平、可持续,考虑的是法律要能够对广大群众有利,要推动依法治国等等,这些令我非常感动。
审议中“省级统筹”被改为“全国统筹”
记得草案初稿中有一款提到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也就是说,统筹到省,省要对制度负责;统筹到全国,中央要对制度负责,它背后隐含的是哪一级政府对这个制度负责的问题。记得当时郑功成委员发言说,把养老保险定为省级统筹是滞后的。
养老保险应当是全国统一的制度,只有全国统一了这个制度,才符合公平原则,才能够维系劳动力市场的统一。统一了制度,就不存在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问题。现在养老保险的地区统筹已经成为了阻碍劳动者流动和损害公平的负面因素,将来劳动者的流动规模会越来越大,统筹问题是法律不能回避的。
其他的险种可以地方统筹,养老保险必须立足于全国统筹,而且要一步到位实行全国统筹,这是养老制度建设成本最低的方案。
正是在这次审议中,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由“省级统筹”改为了“全国统筹”,由此在法律上奠定了一个制度稳步发展的方向,奠定了一个全国统一、统筹互济、社会化分散养老金风险的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个人不缴费”的字样没有出现在法律中
作为提交议案的代表和社会保险方面的学者,我在列席审议法律草案中也略有贡献。2007年社会保险法草案初稿第13条第2款关于缴费主体的规定是,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个人不缴费。我觉得,这句话没有说完,应该具体说谁缴费,比如规定用人单位来缴费。
同时,我还提出失业保险个人不缴费的规定并非国际惯例的意见。后来翻看2010年10月28日正式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看到第3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个人不缴费的条款没有出现在法律中。看到这些,感到自己当初的观点和主张应该是被采纳了的。幸福感便满满哒!
社会保险法正式通过后,我便在2011年春节期间与同事们一起赶写书稿。我们从立法颁布之后4个月的时间内编写并出版了《社会保险法讲座》一书,算是对自己曾经经历的如此重要的立法审议工作的一个总结,为推动依法治国、提升社会保障治理能力现代化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尽到了义务。
第一次列席人大常委会,我感觉特别有意义,是一个难能可贵的学习机会。同时,我也深深地感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对于立法的重视、慎重和严密,能够听取方方面面、上上下下的意见。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仅开拓了我的视野,更增强了我的履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