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书田书法 被告人刘书田集资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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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被告人刘书田,男,194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吉林省北方畜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吉林省长岭县.辩护人夏冬.安丽娜,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刘书田,男,194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吉林省北方畜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吉林省长岭县。

辩护人夏冬、安丽娜,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一诉(2013)42号起诉书和安检刑一变诉(2013)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刘书田犯集资诈骗罪,本院于2013年12月28日作出(2013)安中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书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公安机关查扣的赃款、赃物,返还集资群众;其余赃款继续追缴。

宣判后,被告人刘书田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4)豫法刑一终字第112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3)安中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

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稳健、王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书田及其辩护人夏冬、安丽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刘书田以吉林省北方畜产品有限公司收羊毛、洗羊毛的名义,以高于银行利率为回报,以给30%的返点、6分利息为诱饵,并承诺将该公司所有土地进行担保方式在安阳地区进行非法集资,集资款收到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造成19877410元集资款无法返还。

经审计,刘书田以北方畜产品公司名义在安阳地区集资票面金额29120000元,涉及385人,453人次,即付利息5241600元,即付返点4000990元,实存金额19877410元,尚有19877410元未返还。

公诉机关就上述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刘书田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书田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书田对起诉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刘书田及其辩护人认为,刘书田拥有的土地价值远大于集资金额,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故意,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其辩护人认为,刘书田行为应构成单位犯罪,不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10日,被告人刘书田注册成立了吉林省北方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畜产品公司),刘书田任法定代表人,系实际控制人。2006年,吉林省长岭县政府为解决县机砖厂职工上访问题,准备出让县供销合作社的土地,长岭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对生产加工型企业一次性投资额超亿元的可实行零地价。

被告人刘书田承诺投资387000000元,并支付1300000元解决职工上访问题,该1300000元系刘书田个人借款。

2006年7月21日,经长岭县政府批准,长岭县国土资源局与北方畜产品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北方畜产品公司取得长岭县供销合作社1610265.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被告人刘书田取得土地后,就开始到处向他人借款,计划启动洗羊毛项目,但截至案发,北方畜产品公司没有任何生产经营行为。2011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刘书田以北方畜产品公司名义,虚构收购羊毛需要大量资金,且洗羊毛利润很高的事实,通过张某某、董某某(均另案处理)许以月息6分的高息,给30%的返点,在安阳地区非法集资。

被告人刘书田以北方畜产品公司名义在安阳地区集资票面金额29120000元,涉及385人(453人次),付利息5241600元,付返点4000990元,实存金额19877410元。

被告人刘书田在获得集资款后,除支出2000000余元启动砖厂外,将16780013元集资款用于偿还以前的个人借款,其余款项下落不明。截至目前,尚有19877410元集资款未返还。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及立案登记表,证实群众李某于2012年6月18日20时报案,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于2012年6月25日立案。

2、被告人刘书田的抓获证明,证实2012年8月15日14时许,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情报中心指令,网上逃犯刘书田入住在海港区范家店丹江旅店3014房间,民警将刘书田抓获。2012年8月17日移交河南安阳市殷商派出所案件侦查大队。

3、集资群众等385人的陈述及借款合同、申报表复印件:证实集资群众经张某某、董某某等人的介绍,听说北方畜产品公司刘书田收购羊毛利润高,集资月息6分,给30%以内的返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上的金额包含了三个月利息及部分返点。

4、证人张某某证言:2011年5月底,我和刘书田、董某、朱某某、董某某五人在长春一个宾馆商量融资的事,刘书田介绍北方畜产品公司的情况,说公司羊毛加工利润高,每吨净赚好几万元,产品销往上海毛纺厂、长春毛纺厂、沈阳毛纺厂,尤其是销往俄罗斯,每吨售价180000元,成本才10000余元,同时刘书田出示了公司的各种证件,其中有三张土地证,公司和俄罗斯签定的供货合同,他本人是吉林省劳模、长岭县人大代表。

尔后刘书田才说现在启运砖厂需五、六百万元和收购羊毛需几千万元资金,时间都不太长。

董某提出,融资还按他操作的宏翔木业和哈尔滨石油的模式,借款期限是三个月,月利息是6分,另外再返30%的返点,当时五人谁也没有提出异议。

也就是说每交给5200元,刘书田给集资户开10000元的借款合同和借据。我和董某某回安阳后开始大规模的给刘书田吸收资金,我给集资户的利息也是6分,另外再给集资户22至23不等的返点,我一共吸收了一千七、八百万元,这些钱都是刘书田亲自到安阳提的现金,我交给刘书田后,他自己到银行存到卡上了。

5、证人董某证言:朱某某和小陶说,刘书田有两个项目,砖厂项目和洗羊毛的项目。羊毛项目利益很丰厚,让我过去考察。我和朱某某两人在2011年的5月中、下旬一起到长春,刘书田说他是吉林省劳模,加工羊毛每吨利润有两、三万元,产品销往沈阳第一毛纺厂、上海毛纺厂。

随后安排我和朱某某到长岭县他的公司进行考察。考察完后,我给董某某和张某某打电话,他们赶到长春,我陪着他们在长岭考察后,返回长春宾馆,我和朱某某、董某某、张某某、刘书田五人在宾馆商量了一天。谈利息时进行了很长的时间,大约一天,主要是董某某和张某某说钱不是他们自己的,借别人的钱利息很高,最后刘书田答应借一个月按50%的利息。

6、证人朱某某证言:刘书田天天给我打电话,说还要借1000000元买挖土机器,刘书田让我向亲戚朋友借钱,我说可以介绍一个朋友给你认识。我回到哈尔滨后,给董某说了这个情况。2011年5月25日左右,我带董某到了长春,董某和刘书田见面后,由于刘书田借款数额太大,董某没有借给刘书田,董某说有两个朋友可以借给刘书田钱。

董某就让张某某和董某某到了长春和刘书田在宾馆见面,刘书田就把他的土地证、营业执照等东西又摆了出来,刘书田说他有三块地,地是他自己的,砖厂也是他自己的。

随后刘书田就说他是洗羊毛的,是“羊毛大亨”,老厂长,老劳模,还是长岭县的政协委员等等。然后刘书田就开始说他对洗羊毛很精通,抓一把羊毛就知道等级,洗羊毛很赚钱。这时候刘书田向张某某和董某某借钱就改成收羊毛了。第二天,张某某和董某某就去长岭考察了。刘书田好像说过六分的利息,详细是多少我不清楚。

7、证人杨某(董某某之妻)证言:我丈夫在为北方畜产品公司拉存款,我们感觉这里比较安全。我把亲戚的300000余元以他们本人的名义通过我丈夫存在吉林北方畜产品公司吃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