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国才判刑 徐国才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02-25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国才,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2月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监视居住.20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国才,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2月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监视居住。2013年4月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禹检刑诉(201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国才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国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徐国才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BW1955的松花江牌面包车,行驶至开封市禹王台区魏都路与五一路交叉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徐国才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7.90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国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照片、证人李X的证言、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编号:13—0163血醇检验报告单、办案民警的证明材料及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国才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国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