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同祖以礼入法 纲常名教 以礼入法

2018-05-03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更多精彩,尽在"读书人家园"! 介绍<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最近出版的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一本研究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

更多精彩,尽在“读书人家园”! 介绍《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最近出版的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一本研究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的专著。它结合中国历史发展的社会背景,以及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影响等来进行论述,论史结合,寓论于史,对研究中国法律史和了解中国古代社会是一本有益的参考书。

作者认为,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这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古代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所着重维护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

对于家族、婚姻和阶级的分析是本书讨论的重点和全书构成的主要部分。其次,作者将汉代至清代二千余年间的法律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讨论了中国古代法律自汉至清的重大变化,即其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

作者的论述不仅仅限于对法律条文的分析,同时也注意法律的实效。因为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由于我国古代法律实施情况的材料比较缺乏,书中除了利用古人的有关记事外,并引用个案和判例作为讨论法律实效问题的根据。

书中认为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作为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指的就是儒家的伦常纲纪,也就是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儒家提出的五伦,即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是从我国古代社会千万种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五种最重要的社会关系。

五伦之中,又以君臣、父子、夫妇最为重要,所以自从汉儒提出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口号以后,它就成为两千年来封建礼教所提倡和标榜的准绳。

五伦三纲是具体的分类,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则是抽象的概括。如果从思想史的角度进行研究,儒家思想在两千年中有它自身的发展过程,而且在各个阶段都有其不同的特点,如两汉的经学,宋明的理学等。

但本书所注意的,却是儒家思想在法律上的影响和表现,以及它在维护现存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方面所起的实际作用。从书中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历代的法律和刑典,是如何具体而微而又始终一贯地以儒家的伦常纲纪作为立法的依据。

作者认为家族是我国古代社会的基础,它是这个社会最基层的政治和法律组织。我国古代的家族是父权家长制的,父祖是统治的首脑,族权实际上是父权的延伸。家族是最初级的司法机构,也是构成这一社会的最基本的政治单位。

从家法与国法,家族秩序与社会秩序的联系中可以看到,家族作为社会基本政治法律单位的现实,也就是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那一套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社会根据。

如果每一家族内部都能维持其家族秩序而对国家负责,整个社会秩序的维持自然就可以得到保证。所有这些在本书家族、婚姻这两章中分析与论证得十分详尽。 我国古代法律在维护现存的社会制度与社会秩序中所表现的另一个主要特征即强调贵贱之间的对立,也就是书中所说的阶级概念。

这是儒家君子小人及贵贱上下理论成为社会中心思想(即占统治地位的思想)的反映。习俗和法律承认贵贱之间关系的对立,承认他们不同的社会地位,承认他们不同的生活方式,赋予贵族和士大夫以法律上、政治上、经济上种种特权。

这也就是特权阶级与非特权阶级之间的对立,其核心是一个社会身分的问题。在本书署名“阶级”的两章中,对这种贵贱之间对立在法律上的表现,从生活中的衣食住行到婚姻、丧葬、祭祀,以及贵族所拥有的种种特权等方面,都作了非常详细的论述。

书中提出,从中国法律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来看,儒家的影响最深,其次则为法家。秦汉的法律本为法家所制定,自汉以后,儒家取得优势地位,儒家、法家同为统治者所利用,在礼治德治为主、法治为辅的原则之下,以礼入法,法律的儒家化过程于是逐渐形成。

自此以后,古代法律也就完全为儒家的伦理思想和礼教所支配,中国古代法律便再没有任何重大的本质上的变化。

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它们代表法律和道德、伦理所共同维护的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也就是古人所谓的纲常名教。 此书原来是吴文藻先生主编的《社会学丛刊》的一种,出版于一九四七年。

后来作者出国,加以补充修改,译成英文,于一九六一年在国外印行。这次付印,又经作者订正。由于是旧作,书中有些名词的涵义和概念与现在通用的并不完全相同,但这无碍于研究和阅读。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著,中华书局一九八一年十二月第一版,1.25元) 邓经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