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监局局长廖岷:监管金融科技核心在于厘清职责
金融科技日新月异,让监管方显得越来越被动,同时也显得越来越重要。金融科技越智能化、越技术化,越需要相应的治理和配套机制,以确保"技术"、"互联网"与"金融"很好地融合在一起,进而提升金融服务效率。
首先,无论如何定义金融科技,根据业务本质,对其中的金融活动实施监管,已是一个国际共识。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要求金融科技创新必须遵循现有金融监管基本原则,以确保标准的一致性。
那么,是否需要设立新的机构专门对金融科技实施监管?无论是国际层面还是国家层面,目前各界普遍认为无需专设新机构。对金融科技的监管完全可以沿用现有监管架构,根据机构或功能由现有的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但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在金融科技发展的最初阶段,即需要有非常清晰明确的监管职责界定。而这一点无论对于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并非易事。
如何对金融科技实施准确的分类,是否对其中的股权和债权融资分别按不同办法实施监管,如何在中央和地方、央行和监管当局之间划分监管职责,这些问题在各国的解决必然有所差异,核心在于在现有监管框架之内,厘清职责。
许多国家政府或监管当局已经或正在推出鼓励创新的一系列政策举措,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模式,即监管沙盒(RegulatorySandboxes)、创新中心(InnovationHubs)和创新加速器(InnovationAccelerator)。三种模式可以独立运用,但也有国家将监管沙盒视为更广义的创新中心中的一个模块。
所谓"监管沙盒"模式,即允许在可控的测试环境中对金融科技的新产品或新服务进行真实或虚拟测试。该模式在限定的范围内,简化市场准入标准和流程,豁免部分法规的适用,在确保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允许新业务的快速落地运营,并可根据其在沙盒内的测试情况准予推广。
这一模式最早出现在英国。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于2016年5月正式启动"监管沙盒"项目,澳大利亚和新加坡2016年6月发布项目征求意见稿,预计未来更多的国家和地区会推出类似安排。
从已有的英国模式和澳新的征求意见稿来看,未来各国监管沙盒在不同的具体安排中将具有一些共同特点:
其一,无论受监管或不受监管的机构,都可申请进入监管沙盒。这一举措首次将众多作为"外来者"的金融科技公司纳入了监管大格局,一方面有利于减少其创新金融产品的监管不确定性风险,另一方面,对于目前各国主要以机构维度确定监管范围的格局,是否跨越界限迈前一步,这是一个监管理念如何应对金融科技快速发展的重大挑战。
其二,申请者将就其提交的创新产品或服务得到监管部门个性化的建议或指引,这对监管部门理解和评估金融科技创新提出了很高的能力要求。
其三,测试环境中将设置包括消费者保护等内容在内的一些基本监管要求。最后,测试过程中,监管者仍有能运用的监管工具和手段。最后这两点凸显了监管者在沙盒中仍应承担的风险监管和消费者保护职责。
第二种鼓励创新的模式是"创新中心"模式,即支持和引导机构(含被监管机构和不受监管的机构)理解金融监管框架,识别创新中的监管、政策和法律事项。
这一模式已在英国、新加坡、澳大利亚、日本和中国香港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得以实施。其中,既有一对一的辅导支持,也有面向更广泛受众的支持引导。但这一模式一般不涉及创新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或虚拟测试。这一模式因其可操作性更强,预计未来将有大量国家和地区推出类似的制度安排。
模式之三是"创新加速器"模式,即监管部门或政府部门与业界建立合作机制,通过提供资金扶持或政策扶持等方式,加快金融科技创新的发展和运用。一些国家的"孵化器"安排也属于这一模式。鉴于监管部门的职责所在,预计这一模式将更多地为政府部门而非监管部门所采用。
整体而言,目前各国当局都希望在本国建立良好的金融科技生态系统(FinTechEcosystem),通过政府、监管部门、传统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科技业等相关主体的沟通合作,建立及培育金融科技产业,激发科技创新,吸引金融科技人才,提高金融市场与金融体系效率,并增进金融消费者的满意体验。
在金融科技良好生态系统的构建中,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大型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公司各种形式的战略合作和融合,这是提升金融与科技快速融合的重要手段。
目前国际上,各个大型金融机构和一些交易所都在迅速地开展与金融科技公司的各种合作,包括金融机构购买金融科技公司核心技术或商业模式、以持股方式开展合作、金融机构外包一部分业务处理给金融科技公司等。可以预见,各国金融科技发展得好不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传统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公司之间的合作是否紧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