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庆卫张显 药庆卫起诉张显案开庭 张显称已多次道歉仁至义尽

2017-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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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29日,张显走出法庭接受了1个多小时采访,诉说自己没有侵权的理由 本版图片均由本报记者邓小卫摄与开庭前的表态一致,29日药庆卫诉张显名誉侵权案庭审中,双方火药味

29日,张显走出法庭接受了1个多小时采访,诉说自己没有侵权的理由 本版图片均由本报记者邓小卫摄

与开庭前的表态一致,29日药庆卫诉张显名誉侵权案庭审中,双方火药味十足。“不同意调解”,药庆卫代理律师兰和的最后表态意味着,双方将等待法院的最终判决。

现场目击

药庆卫未现身张显自称“心情好”

西安市雁塔区法院的传票上,开庭时间在昨日下午2时。

距开庭还有一个小时,法院大门外已挤满了人。除本地媒体,新华社、中央电视台及外省媒体也早早赶到。因记者和旁听者过多,法院临时将开庭地点从319法庭转移至6楼大法庭。药庆卫并没有来,他的代理律师兰和和另一位代理人马延明最先出现。前几日,兰和在微博上说,27日晚,他还身在内蒙古。“障眼法”,兰和笑了笑,“否则不会这么顺利出庭。”

虽身为被告,但张显看上去精神不错,见到记者不断说“谢谢”。提及身上的大红色夹克,“因为心情好。”张显说。与他一起来的,还有被害的张妙的父亲张平选、丈夫王辉,他们以证人身份出庭。

这起由微博引发的名誉权诉讼案系我省首例。

庭审直击

药庆卫

诽谤性文字使我的社会评价极差

药庆卫的起诉状中表明:2011年4月23日,张显在其新浪微博污蔑他为“军械采购环节蛀虫”,称“药身居我军械采购要职,利益纠葛颇多”。事实上,他于2003年退役,原在某企业军代室任工程师,从事技术管理工作,不是张显所说的负责军品采购,更不是身居要职。

“自2010年底至今,被告在其开设的多个微博、博客上捏造事实,对原告进行恶意攻击,污蔑原告收入非法等所谓事实……”

药庆卫认为,张显利用互联网肆意捏造、传播虚假信息,对他进行肆意的诽谤,引起公众对其产生误解,使得其社会评价急剧降低。同时他也受到了猛烈的舆论攻击,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

药庆卫提出3项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及其家人的名誉权侵害行为,删除其在网络上所有侵权内容。2.判令被告在其博客、微博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鉴定、公证等费用。

“原告需要的仅是被告的一句道歉及对事实的澄清。但立案后,被告多次爆出‘这是个无聊的游戏,我陪他玩’、‘与某某的生命相比,药庆卫的名誉一文不值’等话语。”9月4日,药庆卫提请增加了两项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其所有博客、微博,以及20家知名网站、报刊的首页以及相应版面连续30天刊登不少于3000字的致歉声明;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元。

张显

已多次道歉仁至义尽我名誉也受损害

“在接受王辉委托之后,我对药庆卫及其家人、财产进行过一些关注,都是正常的履行代理职责的行为,为的是使得本案公正审理及执行。”张显说,由于药庆卫夫妇的冷漠,药家鑫案的民事部分未能协商解决,导致王辉一方放弃民事诉求,只是坚决要求处死药家鑫。

庭审中,药家房子大小、“蛀虫”等被多次提及。张显说,在药家鑫案一审期间,他的确对药庆卫有过一些误会和误解,还有一些事情是了解不够。他一直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没有侵害药庆卫的名誉权,但本着化解矛盾的诚意,“不管上述内容是否侵权,我已经在微博中向药庆卫道歉。”

张显在答辩状中说,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心理极端不平衡的药庆卫以他在微博中造谣损害其名誉为由提起诉讼,声称只是想要答辩人一个道歉。“可是至今,我已经在微博中、电话上多次向其道歉,药庆卫依然纠缠不休,甚至提出在20家媒体上道歉等等无理要求。”他称自己反复查看了微博、博客,也请教了相关专家,结论是他的博客、微博都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情形,因此也就无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张显特别说明,药家鑫死后,药庆卫对他进行了恶毒诅咒,兰和也对他诽谤、侮辱,“现在,名誉受到损害的是答辩人(指自己),答辩人才是受害人。”

“答辩人已经仁至义尽”,张显请求法庭支持其答辩意见。

庭审焦点

张显微博是否侵犯药庆卫名誉权

围绕着“张显在网络微博上发表的言论是否对药庆卫构成名誉侵权”这个焦点问题,双方均提交了多组证据,对对方证据的证明目的也不认可。此后,王辉、张平选先后出庭作证。

庭上,王辉提到药庆卫的称呼是“药叔叔”,“媳妇死了,我人都不像人了……快过年给药叔叔打电话,律师说啥话?‘法院见面’”,他说自己妻子出事后,他没有见过药家人,并指称药的代理律师欺负他是农民,污辱他。

“我看,这不是为了告我的律师(实际为代理人,指张显),而是寻我的事呢!”其间,王辉言辞激烈,数次责骂药庆卫和代理律师。

“我光知道我女儿是被药家鑫害的”,张平选作证称,案发后,他曾给药庆卫打电话,“意思是过年了,叫他把两岁半的孙子看一下,药庆卫问我是谁,我说是张妙父亲,他就把电话关了,也没打通。”在张平选的书面证词里这样写道,“几个月的冷漠已经让我伤透了心,现在又一见面就下跪,我受不起啊,我感觉不到尊重,也感受不到诚意……”

对于两位证人证言,兰和“提醒法庭注意”,称证人证言均非本人所写,代写人没签名,证言与现场陈述有出入,同时表示已提取了西安市中院的那次谈话笔录。

“4月2日,中院的人是否向你讲了药家实际情况”,证人出庭后,马延明向张显问了一个与兰和一样的问题,张显的回答是“仅仅知道是军代表。”被问及他是否说过药家鑫属于轻微自首时,张显激动起来,“我认定不认定有什么关系?这跟药庆卫这个案子有什么关系?”但他对中院那次谈话笔录表示认可。

在代理词中,兰和说,这起案件是典型的网络名誉侵权。“张显的侵权行为包括诽谤性言论,如‘蛀虫’、‘同案犯’、‘影响司法审判’,也包括赤裸裸的侮辱,如‘杀人犯父母’、‘做婊子立牌坊’等。”他说,张显这些侵权行为有足够证据证明是在明知药庆卫身份和家庭状况的前提下有意为之。

“我们承认,张显在药家鑫案前期是有正义初衷的,但这种正义被其暴戾的情绪所绑架,逐步演变成一种不择手段的失控的正义”,兰和说,张显将暴戾情绪宣泄传播、绑架舆论、制造“民意”,进而意图绑架司法。“张显现象”会破坏最基础的法律。

“没有任何一个证据说明张显应承担法律责任”,张显说,“我认为我输不了,我怕他(药庆卫)伤不起。”其代理人也认为,张显在药家鑫案中的维权是合法、理性的,“‘张显现象’是见义勇为,发表言论正义的。”

经过两个多小时庭审,法庭辩论结束,还没轮到张显表态,兰和就先拒绝了调解。本案将择日宣判。 本报记者宁军

对话当事人

张显质证涉案微博

昨晚记者见到了张显及其代理人。张显出示了药庆卫向法院提供的微博明细,共99条微博。记者摘选其中几条微博,张显进行了质证。

关于药家官商权贵背景

微博:2011年4月23日10时39分

联想到出事后药(家鑫)父母始终不敢正面示人,药父必有重大隐情,药父身居我军军械采购要职,利益纠葛颇多,望中央军委彻查此人经济问题,肃清军械采购环节蛀虫。

微博:2011年4月23日10时39分

而据媒体报道,在房价高企(起)的西安,药家在市区内居然有四处房产,结合药家鑫平时生活之奢华,买五千块(钱的)手机,花巨资整容,开十四万私家车,药家资产超出药父母收入水平数倍。

张显质证:上述微博属转载,已举证证明了出处,而且不构成侵权,现已澄清、删除,甚至道歉。

关于诬陷药庆卫参与作案

微博:2011年4月27日23时23分

当村民看到药家鑫麻木不仁,打电话而没有打120救人时,纷纷想上去揍药家鑫。就在这时,从不远处传来这一陌生男子的吼声:“不能打人!”村民们感到奇怪,这个人是何人?竟然为肇事人说话!就有人说“××啥,再××连你也揍。”这个男人看形势不妙,折回原路溜走了。(后张显微博上称,有村民怀疑此人是药家鑫之父。)

张显质证:未指向药庆卫,与药庆卫无关。后已澄清,可能不是药庆卫,且此微博已删除。

关于利用实力干扰司法

微博:2011年4月3日3时31分

药家若无实力,能案发后一个半月才见报(被媒体刊发),见报后才正式拒(应为拘)捕;五个月后才首次开庭;原定于3月3日开庭,延长到了3月23日,理由是检察院要对二次撞人事故进行调查,但在法庭却在轻描淡写地描述,把一个连撞两个行人,交通肇事逃逸案说成是轻微的交通事故。

张显质证:有所怀疑,正当表述,无侵权内容。

关于污蔑药庆卫反攻倒算

微博:2011年5月29日13时14分

听家里人说,药家鑫的父母现正在我家门前闹事,好像是我们做错事一样,药家鑫犯罪他咎由自取,我家又不是法院,来我家弄,也真是无法无天了,我们学校保卫处的同事,正在处理此事。

张显质证:客观描述,未侵权。 本报记者杨小刚

不可不知

微博跟帖也可能侵权

我国微博用户数量从2010年底的6311万增长到今年6月底的1.95亿,成为用户增长最快的互联网应用模式。微博在为网上沟通交流提供便捷方式的同时,也导致网络侵权行为高发。微博跟帖行为也有可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扩大侵权言论影响要担责

对转发原创微博的网民,如果原创微博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其转发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扩大了侵权言论的影响范围,就具有帮助侵权之嫌,当与原创微博主人承担连带责任。

评论不可披露他人隐私

对在原创微博后发表评论的网友,如果出现极端言论,或者错误在常人可以忍受的范围之内,造成影响有限,该种情形可不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如果跟帖网友在评论中披露了原微博中没有的他人隐私、商业秘密,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版稿件除署名外综合《北京日报》等

话题延伸

网络立法迫在眉睫

“微博这种点对面的即时通信,使得个体声音的大众传播得以实现。”兰和说,这种权利正在被滥用。

他认为,目前对网络侵权的惩戒很大程度局限于民事层面,主要是《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其主体思想比照现实侵权行为裁量,但网络侵权后果严重程度远超现实侵权,因此网络立法迫在眉睫。

本月16日起,北京市实行微博实名制。目前,西安尚未推行微博实名制,但微博实名制却是势在必行。本报记者杨小刚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