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尚宽名言 刘彤海——史尚宽法学著作序言赏析

201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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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我国民法大师史公尚宽先生已出版<民法总论>.<物权法论>.<债法总论>.<亲属法>.<继承法>,历时数载,凡420万余字,煌煌巨著,博大精深,学贯中西,建构一完整美伦美奂的民法典理论体系,是中华民族民法史上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宝贵的精神遗产.笔者以精读史著为毕生之追求.近读史著的序言,较诸其他民法学者有独特之处,深有体会,不敢藏拙,爰笔成文,以就教于大方之家. 一.文字简约.凝炼,另人叹为观止. 史序特点之一是,惜字如金,没有其他学者自序的拖泥带

我国民法大师史公尚宽先生已出版《民法总论》、《物权法论》、《债法总论》、《亲属法》、《继承法》,历时数载,凡420万余字,煌煌巨著,博大精深,学贯中西,建构一完整美伦美奂的民法典理论体系,是中华民族民法史上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宝贵的精神遗产。

笔者以精读史著为毕生之追求。近读史著的序言,较诸其他民法学者有独特之处,深有体会,不敢藏拙,爰笔成文,以就教于大方之家。 一、文字简约、凝炼,另人叹为观止。 史序特点之一是,惜字如金,没有其他学者自序的拖泥带水,无病呻吟的长篇大论;特别是我国的民法学者,自序动辄万言,读之令人生厌。

而史公的自序,对中华民族的语言特别吝啬,有话则说,无话即止,言简意赅,无官腔套语,也无题献自眩。

据笔者统计,史公序言,没有超过千字之文。如《民法总论》667字,《债法总论》609字,《物权法论》377字,《债法各论》551字,《亲属法论》580字,《继承法论》638字,可真谓字字珠玑。

史著每本专著都是几十万言,《民法总论》63万字,《债法各论》84万字,《债法总论》77万字,《亲属法论》77万字,《继承法》56万字,象这样的鸿篇巨构,著者要说的话当然很多,诸如成书动机、目的,根本原则、内容简介,写作方法,出版过程等等,但史公不愧文章大家,寥寥数语,点到为止,胜过千言万语,大有《春秋》和《史记》笔法。

不独史公,纵观民国时期法学家著作的序言,也都是要言不烦,精炼之至。如梅仲协《民法要义》序言仅667字,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序言仅638字,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序言仅483字。

可惜,这类序言,已薪火失传,偶见当今一些“大家”为他人作序也有千字以内短文,但多言不由衷,充其量发出作序者一点感慨而已,此类序或为推销广告或点缀应景之文也。

以愚之见,凡是文章大家都惜墨如金,鲁迅的序言多是千字以短文。叶公圣陶《序跋集》中,有一篇《未厌集前言》仅384字,《倪焕之》、《脚步集》自序也都在千字以内,钱钟书先生百万言的文化巨著《管锥编》序言仅有137字,可谓凝炼至极,令人叹为观止。

著书为文,奉劝我们的法学家们还是听听刘勰在《文心雕龙》中的批评吧:“情理设位,文采行乎其中。刚柔以立本,变通已趋时……趋时无方,辞或繁杂,蹊要所司,职在熔裁;隐括情理,矫揉文采也。

规范本体谓之熔,剪截浮词谓之裁。裁则芜秽不生,熔则纲领昭畅,譬绳墨之审分,斧斤之斫削矣。骈拇枝指,由侈于性;同辞重句,文之疣赘也(熔裁篇)”。

二、矢志不渝,殚精竭虑,以建构中华民法体系为已任。 史公著作等身,决无抄袭剽窃之文,史料之宏富,学问之渊博,立论之鲜明,与实践结合之紧密堪称一代楷模。史公是中华民国第一部民法典编纂者。

先生为建构中华民法体系耗费了毕生的精力。我们研读一下他的序言,即可知先贤青灯黄卷孜孜矻矻,殚精竭虑的治学精神。史公对国际著名社会法学家庞德先生的一番话颇多感慨,当上世纪30年代初《中华民国民法典》颁布之后,庞德评价该法典为世界先进之法典,但民法理论研究滞后,为此先生立下宏愿建构民法理论体系。

先生的行胜于言。他的《民法总论》“费时三载”,《债法总论》“阅三载而率成”,50万字的《债法各论》“阅三载有半而成斯书”,《物权法论》成书在《债法各论》之前,从先生出版著作的时间推断,《债法总论》1954年出版,旋即着手撰写《物权法论》,该书初版于1957年,时间跨度恰好三年。

此外,《亲属法论》70万言,《继承法论》“历时二年有半”,不算先生关于宪法、劳动法、土地法论等其他著述,仅上述5部民法全书就耗时廿余载,计420余万言。

这种舍身求法的精神,真让当今一些所谓学者汗颜和无地自容。史公尚宽先生一生著述近千万字,在我国近现代法制史上卓然傲立,俯视群雄,无出其右者。

他的每部民法著作,都持开放的态度,用比较他国的方法精研细磨,结合本国实际,不泥于一种学说,并每有创新。诚如先生所言“其研究方法一如债总、物权,远而取材于瑞士及德、法诸国之法典,判例及原著,近而依据我民法之规定与国情,并体察各个契约之特性与谋公私益之调和,比较综合,损益斟酌,以为立论之准绳”。

“研究方法,虽一如债总,参照瑞士、德国及法日诸国法典与原著,比较综合,以定取舍。

然依据我民法规定,基于民生主义,衡以国情,而为论断者亦不少。尤益典权为吾国固有制度,惟有德国‘古质’差可比拟……”(《物权法论》自序)。先生给我们的启示是“典权”这个最具原创性的古老的民事规范,是值得中华民族和民法学者骄傲的事情。

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当有一席之地,他不是摆设而是处理民事典权纠纷之所必须。梁慧星先生先是反对在民法典中设立典权的,后来转变了观念,在他主持起草的《物权法草案》中专为典权辟设一章,殊值赞赏。

三、胳络清晰,治学谨严,首尾贯通,启迪深刻。 作者在《民法总论》自序中的一段话颇值深思:“民法作者多始于总则,次及其他各编,著者反先债总,债各而以次及于物权、亲属、继承,最后始重写总则,虽有悖于常规,然其中不无一理,盖以总则为各编之纲领,必须彻底了解各编之详细内容,而后能豁然贯通,调和综合,于博中求约,繁中取简,以明其表里精粗,知其原委常变,方可领会其运用之妙。

实于演绎方法之中,兼寓有归纳之意。如将债法以后各编研读以后,再从头细究总则,必可加深了解。”这段话给法律实务工作者以很大启迪,先生著述方法异与他人,符合辩证思维方法和人的思维习惯,人们认识事物总是从个别开始,然后才能得出一般的结论。

列宁在《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的读书笔记中,提到“哈巴狗是狗,伊万是人”,是指要认识狗的特性,先从个别的狗开始;要得出人的一般特性,先从个别的人入手;要得出树的概念,得先从对个别的树认识开始。

史公著述,虽然没有谈及辩证法,但暗合辩证思维逻辑。著述是这样,对学习民法理论和民法典,也应遵循这一常理。民法总论或总则部分是民法的共性即一般的理论,他有高度的抽象性,是理论化的产物,习法者若从总则开始,则不容易进去。

最好的门径是先从民法学的各论,如物权、债权读起,然后再回过头来读总论部分则容易贯通,“必可加深了解”。读法学理论如此,对于实务工作者找法也应运用这种方法,如你承办一件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你就应当从债法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中去找相关法条,该条未尽者,还可在加工承揽合同法中去寻找相应的法条,然后回过头来在债法总则里找关于合同的一般性规定,诸如契约的要素,契约的效力、违约责任等,然后再在民法通则中寻找相应的条款。

这样才能如先生所言:以资综合应用,能类旁通,使知适用之途多端,不可拘于一隅。明其表里精粗,知其原委常度,方可领会其运用之妙哉。

史公还告诉我们一读书门道,就是要学会贯通。钱锺书先生谓之“打通”(《谈艺录》)。如先生在《物权法论》只有377字的序言中告诉读者:“物权构成之趋势,本于物尽其用之旨,今后应以利用为中心,就中不动产物权之如何构成与土地政策所关至巨,土地法为民法之特别法(在我国因土地公有,土地管理法为公法),互为表里,交相印证,若非合而观之,难以知其全豹,拙著《土地法原论》堪称为本书姊妹之作,可参照之”。

如前面所述,我们承办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仅寻找民法还不够,还要寻找公法领域的建筑法,招投标法以及其它部门规章,用法律的链条作为支持你的代理观点的依据。

正如史公告诫读者那样:“……良以民法关系错综复杂,远非他法可比,非将全部融合贯通,难以运用”(《债法总论》自序)。

史公法学富五车、知识渊博,对其所著述的领域如数家珍,如婚姻法,先生对它国的婚姻法之嬗变娓娓道来:“忆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德国民法因1946年之婚姻法、1957年之同权法、1962年之亲属法修正法,已有彻底之更张。

奥国沿用1938年合并之婚姻法,其民法关于婚姻亦有不少之变更”。此外又论及日本、法国、瑞士等婚姻法律制度的新规(婚姻法论自序)。

对史先生的博学多识,台湾著名法学家王泽鉴先生给予高度的评价,在此不一一赘述。 总之,史序,言之有物,提纲挈领,文短意长,研读先生民法著作,不可逾越其序。其序如串串珍珠,镶嵌在民法著作的颈项上,耀眼夺目。

其序与我国民法学者的序言越来越长,自吹自擂的恶习劣文风相比,形成鲜明的对照。对于后学如我辈者,值得认真研读、借鉴。于此,我建议有眼光的出版家将史公尚宽先生所有的序文编在一起,俾使这份法律文化精神遗产传承下去,发扬光大。 【作者介绍】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