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周文斌案】虽为“困兽” 但请公正!

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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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困兽犹斗,其大意为:“被围困的野兽,仍然挣扎不肯驯服”.困兽用于此,并无贬义,而是形容文斌目前的处境.说实话,隐约已经让我感到有些许悲观!悲观的是这起案件,采取

困兽犹斗,其大意为:“被围困的野兽,仍然挣扎不肯驯服”。困兽用于此,并无贬义,而是形容文斌目前的处境。说实话,隐约已经让我感到有些许悲观!悲观的是这起案件,采取这种迂回的战术,走完庭审程序(俗称“走过场”),一审判决书下来,预估文斌的刑期不会乐观。

沉默了很多天,有公众留言问手札怎么没有更新。说实话,我完全未曾预料,手札会被广泛分享并阅读。自手札推送后,压力也慢慢在身上加大。

好像每天都会有声音在提醒我:“小心有人请喝茶”。的确,我带着万分的小心翼翼,告诉自己,要温和理性,我的目的不在于批评,而在于说理。法律人的道义我已经尽了,剩下的就要看案件的结果了。

二、他们的主战场

庭审的后三天,局势完全发生变化。或许这正是策略所为,通过不断的改换开庭时间,来达到缓冲庭审对抗的目的。把战线拉长,既可对外美其名曰:“公开公正,给予足够时间,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又可让旁听人员渐渐失去对案件敏感内容的关注度。这种以“持久战之名,打游击战之实“的战术,不得不佩服!

检察机关除了不断的用供述与证言证明文斌有罪之外,还特意采用“情人“的字眼,转移”刑讯逼供“的压力点,甚至用”悔过书“的内容,来丑化文斌的社会形象。

《悔过书》里的”后花园,独立王国,君主“等词,赚足了公众的眼球。第三公诉人的这种做法,到底是邀功所为,还是有所安排,不得而知。这种搞道德审判的做法,在庭审上出现,确实不应该!

主战场上,有审判长坐镇,公诉人可以说无所畏惧。当公诉人用“作秀、表演、大放厥词,辩护人吃黑饭”等字眼对辩护律师,搞人身攻击的时候,审判长却没有半点制止的意思。而每当辩护人及被告人提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作证,审判长却以种种理由推辞,一概不予准许。

这种明显有失偏颇的做法,实不该在庭审上表现的如此明显!要知道,旁听人员的眼睛都是雪亮的,看是看到了,都没能有机会说。

审判长有“指挥庭审”的尚方宝剑,要求旁听人员尊重法庭纪律,不得对庭审行为进行任何评价!主战场上,法检一家,要什么就可以有什么,你辩护阵容再强大,也不过多加了一位“外来和尚”而已。要知道,一旦要较真,还是要看地盘的,毕竟古语有云:“强龙不压地头蛇”!

三、外围围剿

主战场形势一片大好,紧接着,再借用媒体的力量,控制舆论形势的走向。这种里应外合的策略,招招致命。庭审现场,公诉人刻意将文斌的女人,不断放大,从一位到六位,数字成几何式增加。庭审一结束,外围的媒体就无底线的放大庭审中公诉人提交的情人证言,标题就以“情人”直接命名,不明真相的社会人员,一看报道,自然而然的就会认为文斌是个十足的风流汉子,从道德审判过渡到法律审判,这种认识上为文斌的有罪判决加了不少分!

原以为庭审第一天,本地某报以“江西有史以来经济类犯罪最大的冤案”为题,是正面对文斌案进行客观报道,谁知庭审第一天结束后,媒体风向大变。全都指向文斌的生活作风,并将庭审的证人证言与悔过书放在媒体上进行渲染,以备提前营造文斌案件判重刑的氛围。

本地媒体学CCTV审判一贯的做法,把庭审中被告人的每一个细节进行夸大解释,比如,庭审第一天文斌出现在公众的视线时,某媒体记者竟然以“本网直击周文斌案开庭,出庭时竟面带微笑”的标题去解读文斌的笑容,殊不知,被告人文斌自被纪委双规之日至庭审当天,他已经一年半有余未见过旁听席上的家属与好友,原本压抑的情感却被解读为“看到昔日的下属,周文斌面带微笑,此情此景让人唏嘘”。

这是什么逻辑?难道涉嫌犯罪的被告人,就不能有感情?就不能用面部微笑的表情表达久为谋面的心情,非要带着哭腔或是低着头颅走向审判中央。如果以此位媒体人的逻辑推理,那是否又可以用“竟装腔作势,低头认罪伏法“对文斌进行另一种解读?媒体人有媒体的底线操手,法律人也有法律人的底线道德要求,突破底线,那就是没有节操的表现。

我们可以去评价他人,但请在评价的基础上不要去伤害基本的情感。

媒体视频报道的角度偏向性太过明显,特意截取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有罪的画面,以“悔过书“为例,文斌在庭审上称”悔过书“确实由他亲笔所写,但是在刑讯逼供下写的”认罪态度书“。

二者的用词有所差异,所要表达的意思也截然不同。媒体故意大幅度选用公诉人宣读悔过书的画面,而对辩护人就此悔过书做的质证意见,不进行报道。控辩双方应当讲究对抗,而媒体的眼界里,只看的到攻,而看不到抗。

四、庭审冲突

除此之外,还对法警将辩护人带出法庭的画面,进行片面报道,造成公众对辩护人工作的误解,同时也损坏了律师的形象认识。事实的真相,旁听的社会人员清楚,进行媒体报道的媒体人员他们也清楚。整个庭审过程中,媒体人都参与了,他们不可能不知道整个辩护人被带出法庭的过程。

事实的真实情况如下所述:辩护人鞠晓钟律师,对被告人文斌是否参加2010年共青城学院开学典礼进行质证,辩护人根据调取的新闻资料,证实文斌未参加2010年开学典礼仪式。此份证据于开庭前已经提交至法院,法院将该份证据给了检察院,检察院根据该份证据,进行了补充。

在起诉书中,根本就没有庭审当中,公诉人播放文斌参加2010年的开学典礼仪式的视频,即该份录像证据未在庭前提交到法庭,属于新证据。辩护人朱明勇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

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的规定,申请审判长休庭。

审判长对此直接作出个人解释,认为不属于新证据,直接驳回辩护人请求。辩护人认为审判长是个人的解释,而不是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决定。

起诉书中末尾显示的证据,并未包含庭审当中播放的录像,据此应当认定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现辩护人提出异议,要求给予准备辩护的时间。审判长对此又一次不予支持,并要求辩护人服从审判长的指挥,让辩护人不要再提休庭的请求,并发出警告!

辩护人朱明勇气急之下,拍了桌子,并说:“只服从法律的规定,而不服从审判长违法的决定!”这一点,媒体没有进行报道,而只是把朱明勇律师拍桌子的画面单拎出来,造成公众对此情景的误解。

当时,审判长作出让法警将辩护人带出法庭的决定时,旁听席上一阵骚动,很多人都站了起来,其中有几名年轻的大学生,愤怒的喊道:“我们是来接受法律教育的,审判长不按法律规定作出决定,我们不听了,退庭!

”法警见此情形,纷纷围过来,控制庭审现场,此后,又有一位五十多岁的中年男子,直接从庭审现场走出来,在庭外大喊“中国还有没有正义,法院都不讲究法律,这是中国法治的悲哀!

”。我刻意压制了情绪,在庭审现场等待庭审继续进行,因为我知道,作为一名法律人,尊重庭审秩序也是一种讲规则的表现。

五、证据为王

周案庭审第六天结束后,朋友与我谈到这起案件的走向。大多都是悲观的看法,几天的庭审下来,陆续听到旁听人员说“有种无力感”。特别是每次辩护人及被告人反复提到要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法院都以各种理由推辞这两个问题。不知道是在害怕什么?还是故意性的选择回避?庭审结束后,不少旁听人员都在讨论法院为什么不支持被告人的请求,反而还以辩护人质问审判长为由,对辩护人进行警告。作为旁听人员,我们只能听,不能说,但看法还是有的!如果这起案件,继续这样走下去,绕过上面两个问题,那结果可想而知。

现在问题的关键是,证明有罪的证据大多是有罪供述与证人证言,如文斌所言,现在控方指控我犯罪,我认为之前的有罪供述都是虚假的。现在谁都无法说清案件的事实,那就请法院传唤证人出庭作证,便知道口供与证言的真假。

话已经说到这个份上了,审判长却称:“现在不是被告人及辩护人举证的阶段,没有权利要求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新刑诉法第二百零五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无法通知或者证人、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在被告人及辩护人质证时,才能有权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审判长这一理由是否太过牵强呢?

所有的旁听人员,都在等法院对启动非法证据排除与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作出新的决定,如果一味的回避,那庭审再继续下去的意义,也就如文斌所言“证人作为控方队员,队员都不上场,那比赛再进行下去,就没有任何意义了,直接颁奖状就行!

况且现在是涉及个人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问题,且关系到人身自由与生命安全,证人都不出庭作证,那证据的合法性那该如何去证明?”。如果真如文斌所说“他做的供述都是虚假供述,用谎言去证明谎言,得到的还是谎言”。

为此,辩护人鞠晓钟律师还提到了,如果接下来的庭审都能像公诉人采用技术手段来进行控告,那么表示尊重,希望控方不仅仅是靠口供与证言来指证犯罪事实。根据几天的质证情况,辩护人对公诉人提交的四组证据存在的漏洞,都一一进行指正,并提出了对证据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三性的异议。

六、真相与猜测

当很多朋友用办案人员的逻辑来推测文斌是否受贿时,我想用法律人对法律的理解来进行解答。文斌担任南昌大学校长十年,十年基建期间,文斌不受贿,会让投资人进入?行贿人搞基建,不行贿能进入南昌大学?这种逻辑的推理,本身就是一种错误。

如果按此推理,那老百姓对官员的认识,是不是要说官员没有一个是清官。法律人不会做出这样的解释,在法律人看来,一起案件的真相到底如何,我们不仅要看实体正义,更要关注程序正义。如《黄洋案:要容忍为魔鬼辩护的人》一文中所说的一样:“如果没有辩护律师队证据链钻空子式的检验,真相永远是奢侈的,或者说,真相永远只是停留在我们预设立场的那种真相;而程序正义失守后,我们即便惩罚了一个事实上做了恶的人,它也将为冤假错案埋下种子。

文斌到底是不是如起诉书中所指控的受贿事实所述,我们作为旁听者,真相不得而知。但请把这一切交给法律,也交给法庭,法庭的权力来自于法律的赋予。程序正义需要得到实现,因为它关系到每一起案件的公平正义。如果程序正义失守,那将很有可能产生一起新的错案。

文斌称是冤假错案,究竟是不是?我不好下结论。就像朋友说的那样,说不定律师也被他玩弄了一样,按常理推,文斌坐到这个位置上,能不贪么?问题,又回到了假设的立场,假设的真相是可怕的,它很有可能把人的判断带入一种错误的有罪推定思维里去,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罪轻判成了罪重,无罪判成了有罪。

七、悲观与希望

这起案件总的调子还是悲观的,但辩护人还是一如既往的为文斌辩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辩护。虽然舆论对辩护人有所评价,但也请容许辩护人在这片土地上的地位。如果不借助互联网的力量,辩护人的力量根本就无法与公权力抗衡,现在也是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

辩护人拥有的是挑错的技能,而非胡搅蛮缠的勇气。他们也有家庭,也有老婆孩子,他们的顾虑也是有的。我希望公众能够理解,如果律师不站出来说话,那么还能指望谁为站在被告人席位上的被告人辩护?

文斌案,迟早要过去。我不会因一起案件而感到绝望,比较未来的路还很长。文斌案给了我上了一堂很生动的法律实践课,这起案件中各种力量的角逐,让我想到用一句话评价自己过去的想法“Too young,Too simple!(图样图森破)”。

文斌案的意义不仅仅关系到个案的正义,更重要的是向十八大后“依法治国”的主题看齐,法治国家的正义要真正得到实现,除了关注实体正义,还必须要保证程序的公正。

不要给人希望,又让人感到绝望。法治给了年轻法律人希望,我们也把这种希望看做是国家的希望。既能容得下为魔鬼辩护的人,也能原谅犯错而又敢于承认错误的人,但请公正的对待每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