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世成李薇 公共情妇门:陈同海和杜世成共享情妇李薇曝光(图)

2017-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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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7月13日,一位网友在某论坛上发帖爆料称,中国石化大楼大堂中间的一个吊灯价值1200万元.这个引发众议的"吊灯门"事件将挥金如土的中石化原总经理.原董事长陈同海

7月13日,一位网友在某论坛上发帖爆料称,中国石化大楼大堂中间的一个吊灯价值1200万元。这个引发众议的“吊灯门”事件将挥金如土的中石化原总经理、原董事长陈同海重新推到了媒体的聚光灯下。(注:相关部门已公开应答,称该吊灯实际价格为156万元。)

“每月交际一二百万算什么,公司一年上缴税款二百多亿。不会花钱,就不会赚钱这是陈同海的一句“名言”。他很有“肚量”,能与人“共享”情妇,以此作为维系共同利益的重要筹码;他也“财大气粗”,能一个月挥霍公款120万。

7月15日,因受贿1.9573亿余元,陈同海一审被判死缓。公开资料显示,陈同海单笔最高受贿金额达1.6亿元,创建国以来单笔受贿金额之最,但最终他并没有如人们所猜测的那样,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是获得了缓期二年执行的免死金牌。

日均挥霍公款4万

陈同海出生于革命家庭,其父陈伟达早年参加革命,建国后在浙江工作达29年,曾任副省长、省委书记,后来担任过中央政法委副书记。公开资料显示,陈同海15岁参加工作,28岁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做地质员,不久被调往浙江省科委。

1983年,35岁的陈同海被派往石油企业镇海炼化工作。38岁到50岁之间,他又到浙江省和国家计委任职。从1998年到2007年,他回到石化系统并身居要职:前5年是中石化的二把手,担任集团副总经理,2003年初出任集团总经理,不久当选上市公司董事长。

“在一些基层员工的记忆中,陈同海对人和气,没有什么架子。但另一些员工则认为陈同海非常霸道。”某媒体将陈同海描述为性格复杂的“双面人”,有媒体直截了当地指出,作为中国第一大企业的掌门人,“陈同海在集团内挥霍是出了名的,平均算下来,他每日挥霍的钱超过4万元”。

监察部、国办曾找他谈话,陈竟然说:“每月交际一二百万算什么,公司一年上缴税款二百多亿。不会花钱,就不会赚钱。”2007年6月,中纪委对他提出四点“规劝”,要求他边工作边从经济、金融方面进一步交代。可陈同海边工作边转移财产,积极准备外逃。

与上述消息相印证的是,陈同海在任时出手阔绰的几个事例,最近频繁在网络上出现。

其一是陈同海对上海F1大奖赛的赞助,被曝其出资8亿元赞助这项赛事。陈同海的被调查,也据传是受到上海郁知非一案的牵连,而郁知非正是上海国际赛车场公司总经理,曾将F1车赛引进中国。

另一个更具冷幽默特色的事例是,一家股份制人寿公司用了4个多月的时间求见陈同海,但谈了仅40分钟,该公司就从陈同海手中拿到了同意出资2亿元入股的承诺。陈同海在任时的一些大话,最近也被媒体频频提及:“作为共和国长子,我们不垄断谁垄断?”

共享情妇单笔受贿上亿

7月中旬举行的这场庭审,注定要载入中国法制大事件史册。一位旁听者对媒体说,陈同海高达1.95亿的巨额受贿共有5笔,其中最大的一笔即高达1.6亿。第二笔受贿金额1000万,其余三笔受贿金额共计2563万。

这样的纪录,就连已被处以极刑的成克杰,也难以望其项背。当年,成克杰被认定的最大一笔贿款为4109万,不到陈同海单笔最大贿款的三分之一。至此,陈同海案被认为是建国以来,受贿单笔金额最大的贪腐案件。

来自北京市二中院当天的一审判决信息显示,陈同海的受贿罪几乎涵盖其在中石化的履职时间,从其进入中石化的第二年(1999年)起,一直到案发的2007年6月,时间跨度长达8年。15日宣判的大约一个月前,曾有过激烈的庭审交锋,当时前两笔共计1.

7亿的受贿是否构成引发控辩双方的争议。控方认为,陈同海在收受那笔1.6亿贿赂的同时,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辩护方则认为,该案的证据不仅不能证明陈同海有为他人牟利的行为——利用职务之便为对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之一,相反,中石化提供的材料证明,陈同海还利用此行贿人,为中石化赚取利润高达6亿余元。

在迭创受贿金额最高纪录的同时,陈同海生活作风上面也有惊人创意。这就是备受网友诟病的“公共情妇门”事件。与陈同海共享情妇的是另一位落马的政坛高官——原山东省委副书记兼青岛市委书记杜世成。现年46岁的李薇,是两人的公共情妇。

有媒体称,三人共同构筑了一个腐败同盟。李薇,1963年9月24日生,祖籍云南昆明。先与陈同海保持亲密私人关系,后又经陈介绍认识杜世成,同杜之间亦建立亲密关系,并据此渗入青岛地产界。无论是炼油项目生活基地还是奥运帆船赛事基地的商业开发,李薇均有染指。

知情者透露,虽然李薇控制的华诚石化并无足够的资金实力,包括中国石化在内的数家国企及政府部门,在项目启动之初即向华诚石化预付了巨额工程款。目前李薇等人已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

【法律界提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有两种情形。一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而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中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陈主动交代了组织不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构成第二种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