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山市长李启红 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因经济犯罪一审被判刑11年
中新社广州10月27日电(王华 穗法宣)原广东省中山市市长李启红因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以及受贿罪,27日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李启红的丈夫林永安、弟弟李启明和弟媳林小雁,以及原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谭庆中等10名被告人当天同时被判刑。
李启红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共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李启红退缴的受贿所得港币40万元、人民币10万元,李启红及其丈夫林永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93万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其他同案人也各领其刑,并被追缴违法所得。
法院查明,被告人李启红及其亲属利用从中山公用集团董事长谭庆中处所获得的该集团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炒股,账面收益高达1900多万元。2006年至2010年,李启红利用担任中共中山市委副书记、中山市人民政府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涉嫌受贿港币40万元、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