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宏志接受调查 衡水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调研员李建民接受组织调查
关于对河北省邯郸市公安局(武安市)淑村 派出所所长邹志勇隐匿凶器伪造案卷 包庇暴力抢劫犯罪团伙逃避刑事责任追究的失职渎职违法犯罪行为的 控 告 材 料 一:关于宋龙、高杰黑恶团伙的犯罪事实: 2012年8月28日晚上11点多,受害人聂某某开着捷达车往武安市淑村镇野河村口送两名维修工高某某和李某某,当行驶将至野河村南桥头时,遭到武安市淑村镇野河村犯罪嫌疑人宋龙(村霸)驾驶小轿车的拦截并挡住去路,宋龙让所有人都下车抱头蹲下。
聂某某掉头开车就跑。不料,刚上野河村南小路,被宋龙疯狂超上来的小轿车逼停。之后,该车竟猛烈向后倒车以撞击聂某某所驾驶的捷达车,聂某某惊恐之余发现高某某和李某某两名维修工竟从宋龙的车上下来亡命跑掉。
同时,聂某某看到宋龙打了一通电话,在聂某某惊魂未定之际,就有一辆拉着警报的小轿车风驰电掣般地来到了现场。聂某某认为警车来了,警察来了!这下就好了!这时竟从为首的警车下来犯罪嫌疑人高杰(武安市淑村镇村霸)等一伙手持铁棒、钢管的歹徒,聂向军被这伙歹徒从车上拖下来用铁棒、钢管就是一顿猛打。
聂某某被打得跪在地上抱着头苦苦求饶并悄悄地给我打了电话救命,我听后,正要开上我的普桑车赶赴案发地点时,又接到一个男子打来电话,电话中恶狠狠地说:“你他妈赶紧过来,要不我们把你的人弄死!
”。当我快到现场,离案发现场三四十米的一个丁路口时,突然发现一个黑影堵在路中间,我心一紧,停车一看,原来是在另一石料厂打工的人员李某强,他问我干啥去,我说了情况。
他很好心地说,那让我陪你去吧。于是他就上了我的车。一块赶到现场时候,那伙歹徒发现有人开车到现场不由分说,低个光头歹徒用石块把我的普桑车前挡风玻璃一通乱砸了稀巴烂,高个光膀子歹徒又用铁棒把捷达车前挡风玻璃砸坏了。
我当时吓得一声不敢吭,李某强更是吓得一声不吭。该团伙把捷达车抢走后扬长而去!这时,我赶紧开车把受伤的聂某某先拉到厂子,到厂后聂某某躺下就昏迷了。
我于凌晨报警并送聂某某到医院救治后,配合出警的淑村镇派出所民警展开调查。次日即2012年8月29日早上,公安机关在当地强龙大酒店院里(距离案发地5公里外的山岗上)发现了被抢的捷达车,并当场抓获犯罪分子宋龙、芦某某。
二:关于宋龙、高杰等黑恶团伙的犯罪性质: 发生此案之前,两受害人与宋龙、高杰黑恶团伙之间没有债权、债务纠纷,也不存在任何矛盾。宋龙、高杰等人均有犯罪前科,当地百姓谈虎色变,其无事生非,追逐拦截行人车辆,冒充警车鸣响警笛、持铁棒钢管对无辜群众进行殴打,并当着受害人面砸毁两辆汽车玻璃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制造巨大心理恐慌,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构成寻衅滋事罪。 其次,宋龙等人最终将车辆抢走的行为属于在实施寻衅滋事的犯罪过程中另起犯意,最终实施了抢劫行为。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袭击或者使用其他强暴手段,如殴打、伤害、捆绑、紧闭等,足以危害被害人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被其当场即抢走财务。
这种暴力行为是为了防止被害人的抵抗从而可以实施抢掠财物而故意实施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而不敢抵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任其立即劫取财物。
将嫌疑人宋龙、高杰等人上述行为结合在一起分析,犯罪嫌疑人在冒充警车、持械伤人、砸车后抢走车辆的行为符合抢劫罪中、关于暴力胁迫的规定。
被抢的捷达车价值约为6—7万元,已达到河北省规定的“抢劫罪”规定数额巨大的标准,且又有持械和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情节,理应数罪并罚,追究该团伙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 三:关于李某强、李某海做伪证、涉嫌犯罪的事实: 经邯郸市公安局8、28专案组侦查证实:1:证人李某强于案发前就已经在案发现场,在聂某某被追赶时堵住唯一通向回厂的路口,致使聂某某被宋龙驾车追上拦截殴打,且在本人到达现场之前,堵在路口截停过往车辆,致使现场只有该团伙成员和受害人,无目击证人,所以李某强有重大作案嫌疑,证词系伪证,理应深入调查。
2:另外案发现场根本没有证人李某海。 四:关于派出所长邹志勇渎职、隐匿作案凶器、伪造当事人笔录、私自撤案的犯罪事实: 1:派出所长邹志勇在破案当晚将两主犯放跑,未对其余团伙成员侦查取证(在艾文庆副市长亲自召开听证会上,该所长才不得不承认有警报车作案;宋龙案发时还纠集孟某、孟某某等5人乘黑色大众轿车到达现场,这一情节与聂某某笔录中反映多人殴打他相吻合且与李某强笔录中反映抢车后又过来5、6个人一起喝酒商量的情节相一致),在10天之后才将此案避重就轻立为寻衅滋事案且只对两名主犯上网追逃,其他参与作案人员未做追究; 2:在2013年7月24日由原市纪委杨长新书记批示组织的听证会上,该所长出示当事人第一份笔录为五页且没有警报车作案;在2013年8月21日,艾文庆副市长亲自主持的听证会上,该所长出示当事人第一份笔录为三页且有警报车作案,经当事人辨认均非原始笔录,隐匿(假冒警车鸣响警报器作案、铁棒钢管殴打当事人,铁棒钢管砸毁捷达车等)关键情节,均系伪造!
所谓笔迹指纹鉴定根本没有提取当事人的指纹笔迹!
而邯郸市公安局8、28专案组看到的当事人第一份笔录第一页竟然只剩半页。 3:派出所长邹志勇于2013年5月7日私自将该刑事案件撤销转为治安案件,两主犯拘留15天罚款1000元,作案警报车摘除警报器罚款2000元;理由是两次向武安市检察院正式报捕,检察院口头通知放人。
然而武安市检察院批捕程序是公安首先将案卷交由案管中心受理审查登记后传递到批捕科决定是否逮捕,案管中心至今查无此案!武安检察院于2013年6月17日、7月4日、7月12日、8月26日由马副检察长、批捕科王科长、控申科赵科长、张主任、案管中心负责人,4次正式告知当事人及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武安市公安局从未就此案向检察院正式提请逮捕!
邹志勇所长的口头通知一说只是与武安检察院个别人私下商量案情,因违反刑事诉讼法已被邯郸市纪委严肃查处并通报邯郸市检察院!经邯郸市公安局8、28专案组复查确认:武安市局从未就此案向检察院正式提请逮捕,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调查结果真实有效。
在邯郸市检察院贾振之检察长于2013年8月15日再次批示要求武安市检察院依法对我案立案监督后,该所长不但至今拒绝向检察院提供原始案卷,更是扬言说就是中纪委、最高检也管不了他;甚至艾文庆副市长在2013年8月21日听证会上亲自指示要求该所长主动交出案卷配合检察院立案监督,尽最大努力挽回受害人损失,该所长至今更是置若罔闻、不屑一顾!
更甚至于艾文庆副市长不得不亲自组织(邯郸市公安局于2014年1月15日成立的)专案组已经取得主犯的供述:半夜拦路故意撞车,劫取敲诈钱财。
然而时至今日,该案件也迟迟得不到解决。 这起黑恶团伙抢劫案发已经第三年了,该案虽经河北省委巡视办、省政法委、省高检、省公安厅多次督办,邯郸市委高宏志书记、原纪委杨长新书记、政法委崔永斌书记、副市长艾文庆同志、检察长贾振之同志多次批示亲自督办,但所长邹志勇均以隐匿犯罪凶器、伪造案卷以掩盖案件真相蒙蔽领导、欺骗组织,达到其帮助暴力抢劫团伙逃避刑事责任追究的目的!
该所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性质和渎职妄为竟恶劣到如此地步!令人发指!再次恳请中纪委、最高检、公安部领导依法督办此案,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彻查并追究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将犯罪团伙及时依法严惩! 还河北公安正面形象、还法律以尊严、还百姓以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