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人向中央巡视组告发东阳政府:呼吁异地侦查吴英案
凤凰财经综合 8月29日消息,曾出版《吴英:亿万富姐的罪与罚》一书的媒体人万茵通过微博和博客,向中央第五巡视组发布了一封公开信,告发浙江东阳市政府的违法行为。
万茵表示,东阳公安在办案过程中表现出了严重的选择性执法倾向,直接目的就是阻止蔺文财、吴永正等人向中央巡视组告发东阳市政府的违法行为。
东阳公安在侦查此案的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外围调查,甚至包括远在北京、上海和杭州的媒体记者,但对于吴英在狱中写下“举报”陈军的“情况说明”的目击者——朱建伟、吕海波两位律师以及狱警却迟迟没有取证。在万茵看来至少,这种舍近求远、虚张声势的取证方式可以解读为是对媒体记者的一种“警告”和“敲打”,甚至是“恐吓”。
万茵同时表示,东阳市政府在处置吴英集资诈骗案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
以下为公开信原文:
媒体人万茵致中央第五巡视组的公开信
按:2014年7月22日,正在浙江女子监狱服刑的罪犯吴英当着代理人蔺文财、朱建伟、吕海波的面,写下一纸情况说明:“我叫吴英,今天回忆我以前向看守所递交过检举材料,其中被举报人有原财政局副局长陈军,理由是他向我要过约十几万(块)钱,他不应该作为处置我公司财产的负责人。”
其后,蔺文财以这份“情况说明”为依据,向东阳市委、市政府提出现任副市长陈军回避吴英案资产处置的申请,并将上述内容发布到了互联网上。
7月29日,蔺文财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被东阳警方刑拘;次日,吴英的父亲吴永正因涉嫌诬告陷害罪和掩饰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刑事拘留。
自蔺文财和吴永正被刑事拘留之后,2014年8月初,东阳市公安局相关专案组的办案人员分别以电话通知的方式向曾经跟踪报道吴英案的记者提出了调查取证的要求,这些记者所属的媒体分别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经营报》、《华夏时报》、《21世纪经济报道》。本人虽为媒体人,但并无报道吴英案的职务行为,恐因曾采写38万字的长篇调查报告《吴英:亿万富姐的罪与罚》与蔺、吴二人相熟,因此亦被列为调查取证的对象。
作为公民,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基于此,接到电话的记者以不同方式配合了警方的工作,我本人还主动前往东阳市向公安机关说明了情况。
据了解,东阳警方向记者调查所涉及的核心内容至少包括以下两点:一是记者在报道吴英与陈军的纷争时,是否知晓蔺文财等人有恶意诬告之嫌;二是在报道吴英案的过程中,记者是否存在被吴永正金钱“收买”的情况。
事实证明,警方的调查严重低估了我们作为媒体人的职业操守和新闻素养。吴英案之所以多年来一直为媒体、公众以及党和国家的高层所关注,其背后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复杂的社会动因,如此大规模的社会关注绝非金钱收买所能推动。
相反,在吴英案的演变进程中,屡屡引发媒体的关注和舆论的反弹的,恰恰总是东阳官方的异常举措。
从2007年东阳市政府首次处置吴英案资产以来,其草率决策和程序违法积累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这些矛盾在中央第五巡视组进驻浙江之后随时都有可能总体爆发,因此,控制住蔺、吴这两个信息源是防止他们再生“事端”的首选之策。
首先,东阳公安在办案过程中表现出了严重的选择性执法倾向,直接目的就是阻止蔺文财、吴永正等人向中央巡视组告发东阳市政府的违法行为:
1、选择时机:蔺、吴二人是在中央第五巡视组进驻浙江的当天和次日被刑拘的。
2014年7月29日上午,中央第五巡视组巡视浙江省的工作动员会在杭州召开。当天下午,蔺文财在太原被刑拘;同时,吴永正在东阳被警方带走,次日被刑拘。
此后,警方在讯问蔺文财、吴永正以及询问吴永正的女儿、好友等众多外围证人时,多次问及他们是否向中央巡视组发送过举报材料,举报材料具体是什么内容。
2、选择对象:东阳公安在侦查此案的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外围调查,甚至包括远在北京、上海和杭州的媒体记者,但对于吴英在狱中写下“举报”陈军的“情况说明”的目击者——朱建伟、吕海波两位律师以及狱警却迟迟没有取证。
朱、吕二位律师及狱警目击的情况可以清楚地证明吴英在写下“情况说明”时是否和蔺文财有过通谋,是否要有意诬告陈军。这种舍近求远、虚张声势的取证方式,在我看来至少可以解读为是对媒体记者的一种“警告”和“敲打”,甚至是“恐吓”。
3、选择法条:在官方调查启动之前,蔺文财将陈军“索贿”的“事实”在互联网上披露,客观上贬低了陈军的人格,影响了他的名誉,若要治罪,构成诽谤罪的可能性明显大于诬告陷害罪,但诽谤罪是自诉案件,诬告陷害罪是公诉案件,若是依照诽谤罪来处置蔺、吴二人,东阳公安将无法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陈军作为遭“诽谤”的被害人须依法向法院告发后由法院直接进行审理。
故,东阳公安现在采取的侦查策略是:以诬告陷害罪立案,而以诽谤罪收集有罪证据。
4、选择性立案:在吴英案案发以来,吴英及其律师曾就吴英遭受非法拘禁、金华中院民庭法官枉法裁判、东阳市政府行政违法等事项进行控告,均未获立案,甚至在对东阳市政府行政违法的控告中,浙江省三级法院均以不予理睬或口头告知的方式回应控告者,以至控告人从未依法获得不予立案的法律文书而无法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控告。
而在陈军被诬告陷害的案件中,从事发到东阳官方澄清事实,再到陈军报案、通缉蔺文财以及蔺文财落网,前后只有短短的一周时间。这种司法效率上的明显差异和区别对待难逃滥用公权力之嫌。
其次,东阳市政府在处置吴英集资诈骗案的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
1、东阳市政府未经法院审理,擅自处置企业和个人资产:2007年2月10日,在吴英被东阳公安刑拘后的第三天,东阳市政府在案件未审未判的情况下发布公告,组成清产核资组对吴英开办的本色集团财产进行查封、扣押,随后对部分资产以“赃物”的名义进行贱卖。此举由政府行为一举“绑架”了司法审判,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质疑。
2、东阳市政府越权处置经法院判决没收的资产:直到今天,吴英案终审判决生效已有两年多,依法本该由人民法院来处置罪犯吴英被没收的资产,但是,这些资产至今仍然控制在侦查机关东阳市公安局手中。
处置刑事诉讼中的涉案财产属于司法行为,陈军副市长领导的东阳市财产处置小组显然是以行政行为代替司法行为的权力滥用。
再次,复杂的政商关系掺杂于吴英案当中,使吴英案的政治背景更加复杂化:
吴英案发之前,因其在捐赠问题以及东阳世界贸易城项目和东阳市政府产生嫌隙,她的创业行动在官方那里受到冷遇。其后,吴英在《南方周末》、《新京报》等多家媒体公开表示对世贸城项目“并无兴趣”,并贬低东阳世界贸易城是“把大家骗进来,抬高房价”,而世贸城项目是时任东阳市委书记蒋永志亲自担任“联系领导”的唯一一个重点工程,她的举动进一步加剧了东阳官方与本色集团的政商矛盾。
蒋永志当初作为东阳市委书记,不仅是对本色集团施行违法行政的拍板决策者,而且在吴英案的审理过程中,蒋永志的履历又和案件进程产生了诡异的“巧合”:
吴英案在金华中院进入一审阶段时,蒋永志担任金华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吴英案在浙江省高院进入二审阶段时,蒋永志转而担任浙江省高院的纪检组组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蒋永志依其职务身份一直对吴英案的审理保持着施加影响的天然条件,即便这只是一种“巧合”,但也足以说明吴英案的政治背景是复杂的。
综上所述,在吴英案资产处置的关键问题上,东阳市政府此次以雷霆之势控制蔺、吴二位维权人士并敲打媒体人士,不仅无助于问题的妥善解决,而且进一步耗尽了东阳官方在司法和行政上的公信力,我呼吁中央巡视组对于东阳市政府正在进行的财产处置及时进行干预:一是要成立第三方中立的专门机构,彻底查清财产的数额;二是将财产处置回归法制的轨道,由法院方面来主持。
另外,对于蔺、吴二位的刑事侦查,陈军作为诬告陷害案中的被害人是案件的当事人,其所供职的东阳市政府又是公安局的上级领导机关,下级为上级维权,难逃公众对其执法公正性的合理怀疑,对于蔺、吴二位目前所涉的刑事案件,若能异地侦查,还是变更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