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涛律师谈依法行政:“依申请公开”答复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2018-04-27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王玉涛律师谈依法行政:"依申请公开"答复中的几个法律问题来源:王玉涛--> 发布日期:2017-02-13 访问量:0 次-->        政府信息公开,是

王玉涛律师谈依法行政:“依申请公开”答复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来源:王玉涛--> 发布日期:2017-02-13 访问量:0 次-->

        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建立服务型政府的一个重要工作内容。为此,国家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构建信息公开制度,组建专门机构开展工作。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有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依申请公开是指依照公民、法人等的申请而公开相关信息的工作。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虽然现有法规规定的比较明确,但实践中仍然产生一些问题,导致引发对行政机关的复议或者诉讼。

        一、申请信息不明确的情形

        由于各种原因,行政机关总会碰到一些描述不清,理解困难的信息申请。按照法规法规的规定,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然而实践中却并不统一。

        例如,Z向环保部门申请某领域的“轻度环境影响事件”。对于这一描述,不同的部门就出现了不同的答复。H机关答复中认为,该“轻度环境影响事件”描述不清。

进而对该概念展开分析,指出《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没有“轻度环境影响事件”。最后告知没有相关信息。B机关通过查询检测数据确实发现该领域有两起异常情况,经过与申请人沟通,答复了该两例异常情况,并告知了检测数据的查询方法途径。

        案例中“轻度环境影响事件”,字面意思很明确。申请人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这一语句,提出了“轻度环境影响事件”的申请。

但是环保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却没有这类案件的管理规范,《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只有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并没有《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轻度、重度的划分。显然这里的表述不明确与法律规范的不统一有极大的关系。

这样一份信息公开,申请人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说其申请内容不明确。但是对行政机关来说,理解该内容存在一定的困难。面对这类问题,我认为行政机关的答复可以分为两种模式:

        一是补充、更正通知。切记不要像H机关一样,自己一方面认为描述不清,却不进行补充、更正的工作,这样做的法律风险是非常明显的。行政机关的补充、更正工作应该落实到书面上,避免所谓的电话沟通,电话沟通看似方便,其实未必。另外书面工作的落实也为应对未来不确定的法律风险提供帮助。

        二是认为明确,直接答复没有相关信息。例如“轻度环境影响事件”,描述很清楚。但搜集自己的制作或者保存的信息中没有相关资料,直接答复没有即可。

        二、答复模糊

        例如,P申请J机关信息公开XX批复,该机关收到后答复如下“经查,X档案室未存XX文件,无法向你们提供”。这一答复,看似答复了申请人。

但是却经不起法律的推敲。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答复方式有四类:公开、不公开、不存在、补正。但是我们看到J机关的答复,申请人肯定会疑问,该信息到底存在不存在?X档案室没有,X办公室有没有?实际上,如果该信息不存在,J机关直接答复“经查,您需要的信息不存在”即可。J机关的这类答复非常模糊,不符合法定答复内容的任何一类,后续遭到复议或者诉讼的风险是非常大的。

        三、政府信息的判定与答复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这里的履行职责应该如何理解?例如H机关是环境保护部门,但A向H申请的是H机关使用的某栋房屋的国资委处置意见或者物权登记权证等,此类信息属不属于H在履行职责中形成的信息呢?如果认为属于政府信息,显然应该按照四个答复方式予以答复。如果认为此类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政府信息,那么这类答复应该如何进行呢?

        对此类问题,实践中有三种观点,第一种直接答复不予公开。第二种,不属于政府信息,答复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四种情形之(二),不予公开。

第三种认为,属于政府信息,应该公开。第一种和第二种的区别在于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理解,第一种认为该条是对属于政府信息的情况下的处理方式,不属于政府信息的不能依据该条作出答复。但是第一种答复方式认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就决定不予公开,也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

        个人认为,此类信息属于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其形成的非主要职能的信息,只要有职能依据,该信息就属于政府信息。如果公民自身有特殊需求,就可以进行信息公开申请。如果有该信息应该公开,如果没有应该答复不存在。当然了如果认为涉密,那么按照相关规定操作即可。

        王玉涛,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法学硕士。擅长领域:刑事犯罪辩护,行政处罚的复议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