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学术 政法大学教授:许霆案是刑法中未规定的全新行为

2018-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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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田文昌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钱列阳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委员会主任     侯国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汕头大学兼职教授 各方观点     观点A:许霆无罪,行为属于不当得利.    观点B:许霆构成盗窃罪.     观点C:既不是不当得利,也不是盗窃,而是一种全新的行为.    话题背景-     ATM机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如此好事,广州一名叫许霆的保安觉得发财的机会来了,告诉同伴郭安山后,两人

    田文昌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钱列阳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委员会主任     侯国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汕头大学兼职教授 各方观点     观点A:许霆无罪,行为属于不当得利。

    观点B:许霆构成盗窃罪。     观点C:既不是不当得利,也不是盗窃,而是一种全新的行为。

    话题背景-     ATM机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如此好事,广州一名叫许霆的保安觉得发财的机会来了,告诉同伴郭安山后,两人分别从中提取了17.

5万元和1.8万元后各自潜逃。事发后,郭安山主动自首后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潜逃一年后被抓获的许霆日前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恶意取款案一审判决后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     此案宣判后,许霆的辩护律师杨振平、吴义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书,提出其行为不属于盗窃罪、侵占罪等犯罪。

    在许霆案一审判决结果作出后,社会各界对此案引发热议。许霆是否有罪,构成什么罪,不仅成为老百姓争议的话题,也在法律学术界存在争议。     【辩题一】     是不当得利还是犯罪     主持人:针对本案,对于许霆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分歧,有认为应构成盗窃罪,有认为构成诈骗罪,也有认为应构成侵占罪,还有认为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对此您怎么看?     侯国云:我认为许霆的行为既不是不当得利,也不是盗窃,而是一种全新的行为。

因为,不当得利是被动获利,而许霆除第一次之外都是主动获利。盗窃是秘密获取,但许霆是公开获取。说他是一种新的行为,是因为他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利用了ATM机的出错;二是使用了真实的信用卡。

这两个特点就决定了它既不是不当得利,也不是盗窃。     现在我要说它也不是诈骗和侵占。说他不是诈骗,是因为他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根本就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

说他不是侵占,是因为他取出的款项不是别人委托他保管的,也不是别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不符合刑法对侵占罪规定的对象。至于盗窃罪的立法本意是什么,其实这很简单,立法的本意就是要禁止秘密窃取财物,目的是保护国家财产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

公开获取他人财物,法律没有禁止。原因在于,此种情况能够找到取得财物的人。许霆取款后,公安机关未采用侦查手段,立马就查到是许霆所为,原因就在于他是公开获取的。

    田文昌:这是一个新问题,对于新问题当然就要用新的思维方式来加以分析。     总的来看,这样的行为肯定是有社会危害性的,既违背道德,也违背法律,其获取财物显属不当得利,这一点是不应有争议的。

至于在刑法层面上应当如何地定性,要结合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来加以分析。如果说这种行为构成犯罪,不外乎是三种情况:一是盗窃罪,二是诈骗罪,三是侵占罪。

目前社会上争议的观点主要也是涉及到这三个罪名。     首先我们来看他能否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秘密窃取财物。

有观点说,从广义上讲,也不一定非要秘密取得。我认为不对,因为既然还称之为盗窃罪,那么“窃”字的含义就包含了秘密的意思,“窃”字核心的含义是“私自,暗中”,所以,没有秘密取得,就不能称之为“窃”。

    在本案中,行为人用自己的卡在取款机取款时,既未在卡上做手脚,也未在取款机上做手脚,完全是按照正常和正当程序操作。

这说明他没有实施法律明确规定的盗窃手段,也就是说并未有秘密窃取的行为。在此情况下,虽然他具有占有这笔不义之财的动机和结果,但是依照罪刑法定原则,认定为盗窃罪显然是勉强的。     打个比喻,如果把银行卡视为他自己的钱柜(或银行保险箱),他随时取用自己钱柜里的钱当然是正当的,而如果他窃取了别人的钱装进自己的钱柜则是盗窃行为。

但是,如果是别人主动将钱错放进了他的钱柜,他在取钱时多拿了明知是不属于他自己的钱,这种行为就不符合盗窃罪的特征了,因为他并没有实施法律规定的盗窃罪的手段。

    实际上,本案中的情况就像大钱柜与小钱柜的关系。

行为人的银行卡好比小钱柜,银行的柜员机系统好比是大钱柜,按照设计好的程序,银行根据存款人存款的数额将大钱柜的钱分放到存款人的小钱柜。但是,由于系统故障,大钱柜往小钱柜放钱时放多了,或者是大钱柜流向小钱柜的通道出了漏洞,有一些钱流进了小钱柜。

这种情况与柜台操作人员在储户取款时多数了钱是一个道理,过错并不在于取款者。而且这种现象也并不罕见,但并不可能将占了便宜的取款者定为盗窃罪。

    有观点认为,第一次占便宜可以不定罪,但他明知有故障以后又屡次取款就不同了,因为他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就应当构成犯罪了。但问题在于,它虽有非法占有目的,却没有用盗窃的手段,不当得利,欠债不还不也是非法占有吗?再想想,假如柜台操作人员连续出错,被取款人察觉后又故意利用其弱点连续取款,连续占便宜,就可以认定取款人构成盗窃吗?显然也不能,理由还是他没有实施盗窃的手段,而只是利用了对方的失误。

    其次,我们再来看看他能否构成诈骗罪。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的基本特征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判断行为人的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关键看其有无实施符合诈骗犯罪构成要件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     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行为人用自己所有的真实的银行卡按照正常程序在柜员机上取款,并未在银行卡和柜员机上做任何手脚,同所有的持卡人所进行的程序并无二致,这说明他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隐瞒真相。

因为如同对操作人员对话一样,银行卡中所显示的各种数据是真实的,就等同于行为人对操作人员讲的话也都是真实的。

而柜员机读错了卡,或者是在其他环节出了问题,就如同操作人员出了差错。那么,因受骗而上当与自行出现差错,这两种情况显然不应导致同样的法律后果。

    有人或许会说,不能说本案中的行为人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因为他明知自己卡中没有那么多钱,还多次输入并不存在的取款数额,这种行为至少也是隐瞒真相。

但是,当我们对“事实”和“真相”加以深入分析之后,也许就会得出另一种认识。     何为“事实”?事实即是一种客观存在;何为“真相”?真相即是本为真实的情况。

那么,对于用银行卡取款的人而言,在柜员机上取款时,就只能用银行卡说话,将银行卡插入机器时,就是在用事实说话。那么,何为“事实”?银行卡上所记载的数据就是事实;何为“真相”?对银行卡未加变造就是真相。

由此也可以说,在用真实的银行卡在柜员机上取款时,持卡人根本就没有条件去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     至于说到行为人输入的取款数额超出了卡中所有的余额,这种情况与前面所讲的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恐怕不应当混为一谈。

因为,输入取款的数额应当是一种请求权,而并非是一种对事实的陈述。比如说某人递上一个将一万元改写成十万元的存折,要求取款十万元,那显然是诈骗。

但是,如果有人递上一个明明写着只有一万元的存折,却提出取款十万元,就不能说他是诈骗。因为他提供的情况是真实的,他并没有欺骗任何人,而只是提出了一个虚妄的请求。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我们遇到前一种人,都会说他是一个骗子;而如果我们遇到后一种人,就会说他是一个疯子,但疯子并不等于骗子!

    由此看来,本案中的情况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诈骗罪的特征。

    接下来,再来看看他能否构成侵占罪。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侵占罪包括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有,拒不交出的行为。

严格地说,柜员机里多出的钱能否视为“遗忘物”?银行的财产能否解释为“他人的财产”?也还值得进一步探讨。但是,从本案行为的基本特征来看,行为人在非法取得不当财物之后,如果还具备占有后又拒不交出的条件,认为其符合侵占罪的特征,还似乎有些道理。

因为,侵占罪所强调的不是取得财物的手段,而是拒不交出的后果。     钱列阳:就定性而言,我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是没有问题的,而且其盗窃的是金融机构,并盗窃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许霆在取款时发现取1000元而其银行卡里只被扣1元后,仍然反复操作171次,合计取款17.

5万,可见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非常明显。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ATM机器作为一种设备,其操控权在银行工作人员手里,最终要通过人来操作才能实现其功能,如需要银行工作人采取一些手段对其进行维护、需要银行工作人员及时对其加钞等。

许霆在实施“恶意取款”时,对ATM机的操控者银行工作人员来说是秘密的。尽管许霆既没有篡改密码,也没有破坏机器,一切按照正常程序即获取款项,但其在明知不是其应得的财物仍然积极地进行非法占有,该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定特征。

    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受害人基于行为实施人的虚假宣传而作出“自愿”交付财物的行为,本罪要求受害人是有正常人类思维能力的,而ATM机器作为银行的一种设备,不可能具有人类的思维能力,不可能成为诈骗的对象。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ATM机里的财产显然不是许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也非他人遗忘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