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得见的正义——读于德水盗窃案和陈传钧抢劫案判决书

2018-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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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看得见的正义--读于德水盗窃案和陈传钧抢劫案判决书近期,实务界和理论界都在热议广东的两个刑事判决书: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的于德水盗窃案(以下简称"于案")判决书

看得见的正义——读于德水盗窃案和陈传钧抢劫案判决书

近期,实务界和理论界都在热议广东的两个刑事判决书: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的于德水盗窃案(以下简称“于案”)判决书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陈传钧抢劫案(以下简称“陈案”)判决书。两案判决不仅为裁判说理提供了一个绝佳标本,更重要的是它们共同表达了法官的一个强烈信念:以公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

美国哲学家切斯特顿有一句名言:对于一个人最重要的,莫过于他的哲学。随着我对司法过程积年累月的反思,我越来越坚信:在疑难案件和“难办案件”中,裁判的结论取决于特定法官的司法哲学,他的意识形态、他的职业观念、他的法律前见、他的裁判方法、他的司法信念,它潜藏在法律问题的背后,却决定着裁判的方向。

因此,裁判的合理性、正当性和可接受性,必须以透明的司法过程、严谨的法律推理、详实的理性论证、开放的对话与回应作为保障。一如我国学者王洪所说:“公开判决理由是法官应当承担的论证与说服义务”。疑难案件中,法官必须在论辩中艰辛探索、在多解中反复求证、在论证中皓首穷经,在荆棘丛生的灌林中摸索出一条通往正义的道路。

“于案”围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两个争议焦点,全面评判了控辩双方、法律专家乃至社会公众的意见;在刑罚裁量上,通过对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方式、行为后果、个人生活状况等因素的分析,得出裁量结论,回应了公众关切。

“陈案”围绕涉案证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可信、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关联、能否互相印证、是否存在矛盾、控方证据与辩方证据证明力的强弱、能否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等方面,运用证据规则、经验法则、无罪推定等,对一审判决和控辩意见予以评析。

向控辩双方、社会公众全景式地展示了法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刑罚裁量的心证过程。尤其是“于案”在刑法裁量上的论证、“陈案”对在案证据的分析,可谓条分缕析、丝丝入扣、入情入理,对于当下我国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具有标本意义。

我们有理由相信,这样的判决是法官基于理性和良知、基于对法律的诚挚理解、基于对“看得见的正义”的不懈追求而独立作出的。

“于案”和“陈案”还展示了制度创新的力量。传统司法体制“地方化”和“行政化”的痼疾,压抑了法官的个性、泯灭了法官的智慧、扼杀了法官的激情。在他们对“看得见的正义”的孜孜追求中,却遇到了传统体制的顽强阻击。

在外部领导干预、内部层层审批、上下级法院层层请示的司法体制下,谁敢、谁又能在裁判文书中表达“正义具有多面性,从不同的角度观察和认识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人民法院应当恪守证据裁判规则,决不能为片面追求打击效果而背离疑罪从无的刑法精神”这样的信念?直觉告诉我,没有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没有现代法治理念的深入、没有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不但不会出现这样法理融贯、情理交融、声情并茂的判决,谁又能够保证于德水、陈传钧不会成为又一个“许霆”和“呼格”呢?

“于案”和“陈案”的又一亮点是判词文采飞扬、充满个性,可谓情理法兼容的典范之作,被全国审判专家杨凯先生誉为“美文妙判”。两份判决书一改“基本案情——证据罗列——理由阐述——法律依据——裁判结论”的程式化写作模板,大胆引入、妥善运用生活常识、经验法则、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等情理因素,据事论理、以理圆情、引理入法、以法驭情,对裁判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进行了充分论证。

整个判决做到了事实与法律水乳交融、法理与情理浑然一体、理由到结论水到渠成,将僵硬的律文转化为灵动的裁判正义,充满了裁判的逻辑之美、匀称之美、平衡之美、流畅之美、修辞之美。

美国著名大法官卡多佐说“出自著名法官手笔的有关自由和个人权利的伟大法律公告,过去和现在,都因文采斐然而获得了巨大力量”。正是这些充满人文关怀、闪烁智慧灵光、充盈正义光辉的裁判,构成了繁星点点的法治星空,培植了公民的法治基因,推动了国家的法治进程。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说:“法乃善良与公正之艺术”。在刑事裁判中,法官应当恪守理性与良知,运用司法智慧,通过自己的妙笔、弥合法律与社会之间的缝隙、消除规则与价值之间的张力,架设法律和事实之间的桥梁,在刑法的安定性与正义性、裁判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个案的实质正义与法律的形式正义之间寻求平衡,依循法律逻辑证成司法裁判,在裁判文书中诠释法律的真理、展示思维的灵光、拓展正义的疆界,从而实现刑法适用的人权保障与法益保护、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不仅是民众的诉求与期许,更是法官的责任与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