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若甫绑架案图片 演员吴若甫被绑架案三主犯一审被判处死刑(图)
演员吴若甫被绑架案三主犯一审被判处死刑(图)
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演员吴若甫被绑架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绑架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王立华、王庆晓、董立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生活、丧葬、交通等费用共计1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同时,还分别以绑架罪、非法买卖枪支罪、窝藏罪对另外七名同案犯,分别作出无期徒刑及十五年以下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判决。 今年2月3日凌晨1时许,刑满释放的北京市崇文区26岁无业人员王立华,伙同被刑满释放的浙江省41岁无业人员朱平全,以及及30岁的北京市朝阳区农民郭立新,冒充警察持枪在朝阳区豹豪酒吧门前将欲驾车离去的吴若甫绑架至北京市顺义区的租住处。
期间,王立华等人将吴若甫随身携带的9000元人民币、移动电话等掠走,并向吴索要朋友及亲属联系方式,欲索要赎金。后将吴若甫交王庆晓看守,王立华等三人到吴的住处掠走摄像机及存有210万元的存折。
公安机关于当日将王立华、朱平全、郭立新即看守吴的王庆晓抓获,同时将吴若甫解救。 此前,2003年7月的一天,王立华纠集北京市平谷区刑满释放释放24岁的无业人员董立民,并伙同徐长江、韩洪刚、付家东(均另行处理)等人经预谋后,在董立民的指认下,窜至平谷区广播电视局附近欲绑架王某(男,22岁)未逞。
同年8月,王立华又纠集王庆晓、董立民和唐兴旺、“杰子”再次预谋绑架王某,并由王立华准备了枪支、铁链、车辆等作案工具。
同年9月1日13时许,王立华、王庆晓和唐兴旺、“杰子”携带枪支并驾驶桑塔纳牌2000型轿车在平谷区建设街连艳理发店,冒充公安人员,持枪将王某绑架至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诸葛店村事先租赁的一民房内。
后由王庆晓、董立民及“杰子”对王某看押,王立华向王某的家属索要赎金。期间,王立华、唐兴旺将王的无线移动电话一部及白金项链一条掠走并变卖(白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785元)。7日凌晨1时许,王立华、唐兴旺驾车在本市京开高速公路西红门收费站南将王某亲属所送赎金人民币300万元取走,后人王立华仍指使王庆晓、董立民、“杰子”将王某杀害。
王庆晓、董立民在得知王立华杀人指令后,遂持铁链猛勒王的颈部,致王机械性窒息死亡,并与“杰子”将王的尸体掩埋在租住处的院内灭迹。
2004年1月6日13时许,王立华纠集王庆晓、董立民及刑满释放29岁的山东省无业人员王文科、17岁的内蒙古自治区无业人员蔡某等人预谋绑架王某的弟弟。
由刑满释放27岁的本市平谷区无业人员李强将王的弟弟骗至平谷区一美容美发俱乐部后,王庆晓、董立民、蔡云生(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已成年)冒充警察持枪对王的弟弟实施绑架,因王的弟弟反抗,绑架未逞。
同日22时许,王立华还纠集王庆晓、董立民、郭立新、王文科、蔡某等人驾车窜至本市朝阳区,冒充警察持枪闯入一饭店内误将赵某(男,41岁)当作该饭店经理绑架,后将赵放回。 2004年2月2日凌晨2时许,王立华再次纠集王庆晓、朱平全、郭立新冒充警察持枪,跟踪驾驶奔驰轿车的杜某,并到北京市东便门铁路桥北内环马路处将杜某(男,29岁)拦截,绑架至本市顺义区租住处索要赎金,并掠走杜的移动电话两部。
后在公安机关解救吴若甫过程中,杜某同时被解救。
此外,王立华还于2003年10月间,经刑满释放34岁的湖北省无业人员张海量介绍,通过潘新、杨现春(均另行处理)等人,从云南省购买手枪、冲锋枪共计4支。王立华还于2003年年至2004年2月间,非法持有步枪、猎枪各1支,手枪6支及各式子弹207发、手榴弹1枚。
王立华与唐兴旺于去年9月7日在得到王某亲属交的300万元后,指使刑满释放岁的北京市朝阳区无业人员粱君(男,29)驾车帮助逃避追捕。
粱君在明知王立华实施了犯罪的情况下,仍驾车帮其逃匿。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立华、王庆晓、董立民、朱平全、郭立新、王文科、李强、蔡云生以勒索钱财为目的,分别结伙,多次冒充警察持枪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
王立华、王庆晓、董立民在绑架犯罪中残忍地将一名人质杀害,犯罪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王立华指使张海量为其介绍购买到制式枪支,并将所买部分枪支用于犯罪,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且情节严重。
王立华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且数量大,亦系情节严重。梁君明知王立华是严重犯罪分子,仍驾车帮助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且情节严重。
王立华在绑架犯罪中,虽有一起未遂,但其在案件中起主要作用,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王庆晓、董立民亦在绑架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又系直接杀害人质凶手,且系累犯,依法应对二人从重处罚;虽然王庆晓有一起绑架犯罪未遂和坦白部分犯罪情节,董立民有提供部分犯罪线索情节,但尚不足以对二人从轻处罚。
朱平全、郭立新、王文科、蔡云生、李强积极参加绑架犯罪,均在绑架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且朱平全、李强均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王文科系累犯,但其参与的二起绑架犯罪中有一起未遂并根据其在整个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李强系累犯,但参与的绑架犯罪未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蔡云生犯罪时尚未成年和参与的其中一起绑架犯罪未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张海量系累犯,但在王立华非法买卖枪支犯罪中,居间介绍,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梁君犯窝藏罪,情节严重,又系累犯,应依法对其从重处罚。王立华、王庆晓、董立民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三人应连带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