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六合:对“凶手厕所杀害女大学生获死缓女生父亲不服”的反思
24日下午,东莞中院对东莞理工学院女生厕所被害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强制猥亵妇女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敖翔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赔偿人民币508799.5元。拿到判决书后,被害女学生父亲梁先生称无法接受判决结果,将申请检察院提起抗诉。(5月25日羊城晚报)
看了这个报道,很多人都感到很正常,但笔者认为这种“杀人偿命”“以血还血”的古老观念值得反思。
被告人敖翔无视国法,以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还在强制猥亵妇女的过程中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按照我们一般人的“杀人偿命”“以血还血”观念,理应判死刑,这也是被害女学生父亲梁先生称无法接受判死缓结果的理由。
可是我们一般人心中的“杀人偿命”“以血还血”、“杀女之仇,不共戴天”等,是在法律不健全、不公正和难有作为的时期派生出来的古老观念,它是一种私刑私法的“报复公正”观,透射的是对“通过法律程序实现同等报复”的蔑视和不相信、不尊重。
被告人敖翔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故意杀人罪,应予数罪并罚。但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死缓,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做出的,而我们很多人不是站在法律一边,而总是站在受害人一边支持抗诉,非要判被告人死刑才痛快,殊不知这种“等害交换”的结果,往往是“冤冤相报”的仇恨叠加,不利于社会和谐。
记得北大哲学系教授王海明在他花了22年时间写就的《新伦理学》一书中曾阐释说,对损害生命的“报复公正”不一定通过生命来赔偿,也可以“生命的等价物”来偿还。以此观点来看,法院判处被告人敖翔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赔偿人民币508799.
5元,应该算合法合理。其实凶手厕所杀害女大学生获死缓,对于受害人和被告人的两个家庭而言,都是不幸的。而法律判决的本质意义在于是求得当事双方的相互宽容、谅解、和解,以构筑社会和谐,而不是播种仇恨。所以被害人家属首先要相信和尊重法律的公正,在抗诉前应该深思,不一定非要被告人用生命来赔偿而“冤冤相报”,这也是文明社会对民众的素质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