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谈话提醒构建抓早抓小工作机制的意见
各镇(办事处、高管会)党(工)委、政府、纪(工)委,区直和省、市属驻梅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开展谈话提醒构建抓早抓小工作机制的通知》(粤党廉发〔2015〕3号)和市党廉领导小组《关于开展谈话提醒构建抓早抓小工作机制的意见》(梅市党廉发〔2016〕1号)精神,加强对我区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把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到实处,现就切实做好谈话提醒工作,积极构建抓早抓小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谈话提醒工作以及抓早抓小工作机制构建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统筹安排同级党政领导班子开展谈话活动,协调同级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实施谈话提醒和抓早抓小措施,指导下级党委(党组)、纪(工)委、组织人事部门开展谈话提醒和抓早抓小工作,定期汇总报告工作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纪(工)委要把谈话提醒和抓早抓小工作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重要抓手和规定动作,列入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主体责任清单和监督责任清单,抓好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谈话提醒工作机制,加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和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确保抓早抓小工作目标任务的落实。
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和纪律审查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六大纪律”尤其是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和必须提醒警示等情况,应对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高线”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底线”,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提醒党员干部严守党的纪律和规矩,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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