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新的喉管与毛远新的腿

20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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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今天的精英们在宣传和讨论张志新冤案的时候,故意回避一些关键的法律规定和死刑决定程序,把张志新案件当作一个"两方对垒"的故事来讲,构造了一个"

今天的精英们在宣传和讨论张志新冤案的时候,故意回避一些关键的法律规定和死刑决定程序,把张志新案件当作一个“两方对垒”的故事来讲,构造了一个“张志新反对***――***的侄子毛远新报复张志新处其死刑并安排割断其喉管”的故事脉络。

当时还专门拍了部电视剧,剧中张志新直接面对的反派代表人物起名“袁欣”,其用意一目了然。在一九七五年,当时的辽宁省并没有死刑的最后决定权,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权下放给省里是***主持推动“严打”之后的事情。

在火车上遇到一个当年在辽宁某县公安局工作的人,闲聊时他说到:当年枪毙张志新的布告下来之后是全省张贴,他们县城的布告就是他出去贴的,那一批被处死刑的人共有十五六个,张志新是其中之一,布告上明确写着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江华院长批准死刑,立即执行。

最终批准人是最高法院院长江华,既不是辽宁省高院的院长,更不是毛远新。他说按照当时的法律,张志新在公开场合恶毒咒骂***,书写反毛标语,已经构成“现行反革命罪”,可以判处死刑,江华并没有为张志新案件额外从严掌握,核准张志新的死刑是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的。

宣传张志新的记者陈禹山,因为说假话在点,还得了“假话说得好奖”,政治上因此发迹,后来当上了司局级宣传官员,他余生未了的事情就是得把假话维持下去。想想也是,如果一个人不愿意作自我批评,在良心上忏悔自己的过错,那也只能是把假话说到底了,他今年还在继续说着维持假话的假话:“‘***’及其死党,是在违反基本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给张志新同志定罪并判处死刑的。

不论是按照机关肃反的方针,还是根据张志新同志案件的具体情况,都不应判处死刑。不公开宣判,不让本人看判决书,不让上诉,头天宣判第二天立即执行,这都是违反起码的法律程序的。”(陈禹山:《任仲夷与张志新冤案的平反》,载《民主与科学》2006年第2期)这个陈记者开口闭口说从法律看应该如何,幸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不是陈记者的私家密藏,我们还可以查阅到,刑法第十二条出于保护被告人利益的考虑,明确规定过去和现在的政策法律规定在量刑方面有区别时,要适用较轻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也是第十二条还同时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按照张案判决时期的政策和法律,张案不仅应该作为现行反革命罪判刑,而且根据新的刑法,过去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还应该继续有效。

最低限度对于过去的“合法判决”不得追究执行者的责任。
从死刑复核程序看,判处张志新的死刑,第一步是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死刑改判建议,每一年度的死刑案件汇总之后,交由中共辽宁省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然后以辽宁省革委会的名义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辽宁省高院提出张改判死刑并报经省委常委会议讨论的时间是1975年2月,然后上报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之后,张志新被执行死刑是1975年4月4日。在辽宁省委讨论过程中间,毛远新作为常委之一应该是参与讨论的,其他的参与者应该是在下述名单范围内。

老田查阅了《当代中国的辽宁》一书,当时辽宁***和副***构成人员中间,讨论张志新案件时(1975年2月)在职名单如下:第二***曾绍山(1971年1月——1975年9月),***:李伯秋(1971年1月——1977年3月) 杨春甫(1972年12月——1976年12月) 毛远新(1972年12月——1976年10月) 黄欧东(1972年12月——1977年10月) 白潜(1972年12月——1979年8月) 胡亦民(1972年12月——1979年8月)。

上述名单中间的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