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曹秋根 市局曹秋根局长做客市政府在线访谈室与网友面对面在线访谈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这里是吉安市政府网在线访谈节目直播现场,本期访谈的主题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我是主持人树青。今天我们访谈直播室邀请的嘉宾是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曹秋根。曹局长,您好!欢迎您做客我们的直播间。先和网友们打个招呼吧。 [2015-05-15 09:32:47]
【嘉宾】曹秋根: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有机会与各位网民朋友进行互动交流。在此,我代表市人社局对网友们的积极参与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也诚恳地欢迎大家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5-05-15 09:32:48]
【主持人】 曹局长,随着社会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广大市民对劳动者维权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尤其是一些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工资、不支付工伤待遇等行为,直接损害了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那么,目前我市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状况怎样?在节目互动交流之前,是不是先请曹局长给网民们作个介绍。 [2015-05-15 09:34:37]
【嘉宾】曹秋根: 好的。谢谢主持人!目前,我市劳动关系总体上保持了和谐稳定,但也有部分用人单位存在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拖欠职工工资,不按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随意辞退员工等现象,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一些地方甚至出现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上访,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人社部门作为劳动者维权的牵头单位和主要的执行单位,一贯重视此项工作,尤其是在春节前后建筑领域农民工讨薪高峰期,更是将其作为所有工作的重中之重。
通过积极发挥牵头单位的协调作用,及时查办具体个案,在工作任务重、执法力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取得了积极成效,较好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持了这个领域社会稳定。目前,全市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4%以上,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75%以上。
2014年,全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共受理立案劳动人事争议案件578件,案外处理260件,共涉及劳动者人数1070人,审理结案530件,涉案金额2130万元。近三年来,劳动监察机构累计接待投诉举报案件1810件,立案1650件,结案1636件,为1.17万名劳动者追讨工资7250余万元。 [2015-05-15 09:34:38]
【主持人】 曹局长,从刚才您介绍的情况看,我市克服了执法人员少,工作任务重的困难,保持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那么,我市在劳动者维权方面,采取了哪些举措呢? [2015-05-15 09:38:46]
【嘉宾】曹秋根: 各级党委、政府对维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一贯很重视。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系统阐述了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近年来,我市的劳动维权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市人社局、总工会等相关部门紧扣稳增长、惠民生、保稳定的发展大局,坚持防治结合、标本兼治两手抓,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在防的方面,我们主要是引导用人单位规范人事管理,预防劳资纠纷的发生。近三年,先后组织全市人社系统开展了工业园区“调研、宣传、服务”月活动,“转作风、进园区、强服务”主题活动,窗口单位改进作风专项行动等三项专题活动。
活动中,我们通过开座谈会、政策咨询会、送政策上门、现场走访、现场办公等多种形式,与企业管理者、园区负责人、企业职工等进行面对面交流,宣传政策法规,引导企业规范管理、依法管理。同时,我们还组织开展了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和工业园区创建活动,通过表彰一批工作做得好的企业,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引导企业自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在治的方面,采取日常巡查、举报专查、书面审查与专项治理“四位一体”执法方式,开展监察与服务工作。
每年书面审查用人单位2000余户,检查用人单位 1000余户,并先后组织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治理活动、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检查,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工业园区社会保险费征缴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纠正了一大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的行为,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治本的方面,针对当前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仍处于高发状态的形势,今年,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吉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今后一个时期,我市用工主体呈现多元化,劳动者身份呈现多样化,劳动关系呈现复杂化,劳动保障维权工作的形势十分严峻。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做好新常态下劳动者维权工作,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2015-05-15 09:38:47]
【主持人】 的确,劳动关系不和谐,企业就难发展,社会就不稳定,足见劳动保障维权工作的重要性。各位网友,此刻,我们的节目正通过吉安市政府网进行视频直播,如果您要给本期节目的嘉宾,市人社局长曹秋根提问、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您可以通过在线留言的方式参与我们的活动,曹局长也将现场就您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和交流。 [2015-05-15 09:38:53]
【主持人】 下面,我们来看第一位网友的留言。网友“清风”留言,我在一个企业打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说是要等到试用期后再签,请问,企业这样做合法吗,我要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2015-05-15 09:41:42]
【嘉宾】曹秋根: 企业这样做不合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所以,这位网友所在单位应当在他上班之日起一个月内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不能等试用期满再签,试用期只是劳动合同内容之一。单位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他这种情况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由其督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他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在此期间的每月二倍的工资。 [2015-05-15 09:41:43]
【主持人】 好多单位都认为试用合格了才能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现在我们知道了,劳动合同要在上班后一个月内签,而不是试用期满之后签。下一位网友“牛牛”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很关心,他留言说,公司准备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该具备那些条款?劳动合同分几类? [2015-05-15 09:45:47]
【嘉宾】曹秋根: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类。省人社厅和我们市人社局都制定了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网友们可在省人社厅和市人社局网站下载。 [2015-05-15 09:45:48]
【主持人】 看来劳动合同的内容法律都有相关规定,不是单位想怎么写就怎么写。我们看下一条,也与劳动合同有关。网友“四季相约”留言,我是一企业负责人,最近企业招聘了一名员工,已经试用快一个月了,现通知该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可员工说不想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2015-05-15 09:45:49]
【嘉宾】曹秋根: 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该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就是说,无论是谁的原因,只要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得自入职第2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
但是,在实践中,也确有少数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在这种况下,如果再让单位承担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责任,则显然不公平。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把这两方面的规定结合起来看,可以知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果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单位必须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就要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 [2015-05-15 09:45:50]
【主持人】 看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必须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用人单位不签,劳动者可以要求赔偿,劳动者不签,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网友“行云流水”留言,我在工业园区一家电子企业做了8年,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单位因订单减少需要裁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我也是被裁者之一,请问单位应给我多少经济补偿? [2015-05-15 09:45:51]
【嘉宾】曹秋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据此,这位网友可以获得8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 [2015-05-15 09:45:52]
【主持人】 接下来这个问题与上一位网友的问题类似,不知政策上有什么区别。我们来看,网友“青原山”说,我在一个公司做会计,签了3年劳动合同,还没到期,老板想让他的亲戚顶替我的位置,辞退了我,请问我有什么待遇? [2015-05-15 09:49:09]
【嘉宾】曹秋根: 这个问题与上一个网友问的问题确实类似,说的都是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但仔细分析,又不一致,上一个问题说的是企业经营状况不佳,需要裁员,这种情况法律是允许的。这个问题,说的是老板因个人私利(照顾亲戚)辞退员工,这就没有法律依据。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没有正当理由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属于违法解除。像你这种情况,就属于用人单位没有正当理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遇到这种情况,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你如不愿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话,可以要求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2015-05-15 09:49:10]
【主持人】 所以说,辞退员工也有讲究,合法辞退的,正常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可以,违法辞退的,则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违法成本。下一个问题还是关于辞退员工的,不过说的是事业单位的情况。网友“珍珍”留言,我在一家事业单位做临时工,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单位要提前解雇我,她该怎么办?能否享受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权益。 [2015-05-15 09:49:15]
【嘉宾】曹秋根: 这位网友问的是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因此,这位网友作为与事业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享受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权益。如单位不支付有关待遇,她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5-05-15 09:49:16]
【主持人】 嗯,事业单位的临时工也可以享受劳动保护待遇。按下来这个问题是关于孕期女职工特殊保护的,网友“吉安人”留言,我是一位怀孕5个月的准妈妈,现在的单位效益不好,准备裁员,请问单位能不能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2015-05-15 09:49:50]
【嘉宾】曹秋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如果你没有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存在违法犯罪等情况,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单位不能主动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你所在单位因效益不好裁员,是不能解除你的劳动关系的,也就是单位不能把你列为裁员对象。 [2015-05-15 09:49:51]
【主持人】 通过曹局长对以上问题的解答,让我们明白,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也不能随便解除,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我们再看一位网友“自强不息”的留言:每年春节前都看到一些农民工到当地政府上访,想问,近年来,我市都采取了哪些措施来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2015-05-15 09:52:46]
【嘉宾】曹秋根: 近年来,为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我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今年春节前后,我局联合公安、建设、房管等九部门开展了支付农工工资情况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1890户,涉及劳动者11万人,其中农民工7.
3万人,全市共补签劳动合同6.15万份,督促62户用人单位为2990名农民工补发工资5780万元。与此同时,各级劳动监察机构不断加强对本辖区在建工程的建设(施工)单位的日常巡查,特别是对用人单位出现拖欠工资的行为进行重点巡查,及时掌握建设(施工)单位劳动用工的情况,以及发放工资情况。
从而保证广大农民工朋友能够拿得到辛苦劳动的血汗钱。 [2015-05-15 09:52:47]
【主持人】 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确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网友“天上蓝云”留言,2015年春节前,由于经济下行压力大,建筑开发市场不景气,拖欠农民工工资上访现象较之往年明显增加。想问,我市在农民工工资清欠方面有什么源头治理措施吗? [2015-05-15 09:54:40]
【嘉宾】曹秋根: 为建立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长效机制,根据省政府文件要求,在充分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2015年4月7日,市政府出台《吉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办法》提出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应急周转金制度。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房地产开发、交通运输、公路、水利、电力、矿产等建设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工程中标价(合同价)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照中标价的1.5%,工程中标价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中标价的1%的标准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应急周转金由同级财政作出预算安排,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不低于500万元,县(市、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不低于300万元。《办法》明确了人社、规划建设、房管、公安等24个部门应如何落实部门责任,做好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明确了用人单位和政府部门不履行义务和责任的罚则。
《办法》要求加大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查处,“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通过新闻媒体或政府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对导致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将其列入法院系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015-05-15 09:54:41]
【主持人】 好,相信随着这个办法的实施,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能够得到较好解决。接下来,是一个具体的劳动者工资纠纷问题,网友“红青林”提问,我在吉州区一家酒店上班,因酒店换了老板,我一直未拿到2015年3月份1650元工资,想问一下,我该怎么办? [2015-05-15 09:56:19]
【嘉宾】曹秋根: 这要分析酒店换老板的具体状况,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原来的酒店在工商部门注销后,重新注册成立了新酒店,那么新酒店与原来的酒店就没有关系。由于原来的酒店已注销,李某的工资可按一般的民事关系向原酒店的设立人主张权利。
另一种情况是,新酒店是由原酒店变更而来的(即在工商部门办理的变更手续),只是名称进行了变动或者是换了老板,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人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这种情况,这位网友可向新老板的酒店要求支付工资。 [2015-05-15 09:56:20]
【主持人】 接下来,有位网友“猎人”问,我是一名农民工,在吉州区的一个建筑工地做木工,建设单位已全部付清了工程款,但承包人蒋某携款逃逸,2014年8个月的劳动报酬共3.6万元至今未拿到,请问,该怎么办? [2015-05-15 09:57:51]
【嘉宾】曹秋根: 建筑领域层层分包导致民工拿不到劳动报酬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人社部、公安部出台《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经人社部门核实,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事实清楚,应及时下达责令支付文书。
对于行为人逃逸的,人社部门应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因此,民工应提供有关拖欠工资的依据,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对这种情况及时调查、核实、立案,并将案件移送至公安处理,由公安机关实施侦查,根据情况还可追究欠薪逃逸人员的刑事责任。 [2015-05-15 09:57:52]
【主持人】 工资问题涉及劳动者基本的生存权,单位要及时支付,不能拖欠。网友“白鹭洲”留言,据说用人单位确定的工资标准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想知道目前吉安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2015-05-15 09:59:29]
【主持人】 了解了最低工资标准后,加班的工资又是如何规定的呢,网友“一阵风”留言,我在工业园区一家企业上班,单位经常安排加班,请问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2015-05-15 10:00:30]
【嘉宾】曹秋根: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015-05-15 10:00:31]
【主持人】 天气越来越热了,一些网友想了解高温津贴政策。网友“庐陵人”问,我是一名服务行业的员工,听说国家规定天热单位要发放高温津贴,想问吉安市高温津贴政策是怎样的? [2015-05-15 10:01:52]
【嘉宾】曹秋根: 根据省人社厅和财政厅文件规定,从2012年开始执行新的高温津贴发放办法,主要内容:一是规定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120元调增到24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80元调增到160元;二是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随同工资一起实行按月发放;三是规定高温津贴纳入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计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企业发放给劳动者的高温津贴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给劳动者的高温津贴列入单位部门预算。 [2015-05-15 10:01:53]
【主持人】 来看网友“赣水”的留言,我在一家单位工作了3年,请问能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未休年休假如何补偿? [2015-05-15 10:03:29]
【嘉宾】曹秋根: 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为,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用人单位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因此,这位网友可以享受5天的带薪年休假,单位未安排的,应当根据未休假天数,另外支付除正常工资外200%的工资。 [2015-05-15 10:03:30]
【主持人】 接下来这位网友的提问和社会保险有关,网友“平安”提问,国家现在相当重视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法》也出台了近5年,我的母亲在吉安一家药店工作了多年,用人单位一直没有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2015-05-15 10:04:48]
【嘉宾】曹秋根: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之前,先要办理社保登记,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她可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进行处理,由劳动监察机构督促所在单位为她办理社保登记,登记之后,再缴纳社保费。 [2015-05-15 10:04:49]
【主持人】 网友“青草”留言,我在万安县一个工地做工,做工期间摔断了一根肋骨,住院期间,施工单位既未支付工资,又不出医疗费,怎么办? [2015-05-15 10:06:23]
【嘉宾】曹秋根: 这涉及到工伤认定问题,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是劳务关系(自然人与自然人的关系),那么就不能走工伤认定程序,受伤者可直接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雇主或加害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如是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关系),那么可以提供劳动关系的相关依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以及在工地受伤的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到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由他们认定是否是工伤,是工伤的话,就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待遇。 [2015-05-15 10:06:24]
【主持人】 先要有劳动关系才能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相信曹局长的回答对这位网友有帮助。我们来看下一个网友“好运来”的提问:我是一名建造师,2015年3月份前在吉安市某建设单位工作,现在辞退了工作,但我的建造师证,单位一直扣押不给我,请问该怎么办? [2015-05-15 10:07:32]
【嘉宾】曹秋根: 根据《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扣押劳动者证件、实物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位网友可提供劳动关系的依据,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提出诉求,由其督促用人单位返还证件。 [2015-05-15 10:07:33]
【主持人】 是啊,一些单位习惯于用收押金、扣证件限制劳动者的流动,现在看来这是法律不允许的。网友“小琪子”问:我是一名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用工单位即不与学生签订劳动合同,又不为学生缴纳社会保险,我觉得这样不是很合理。请问,这种情况符不符合现行的劳动保障法规政策。 [2015-05-15 10:09:04]
【嘉宾】曹秋根: 按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不与在校学生勤工助学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是符合现行的劳动保障法规政策。 [2015-05-15 10:09:05]
【主持人】 网友“一休”提问,去年我在井开区一家企业上班,2014年9月份企业方面无缘无故辞退了我,请问现在向劳动仲裁部门维权有没有过时效? [2015-05-15 10:09:28]
【嘉宾】曹秋根: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据此,这位网友可以在2015年9月份之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2015-05-15 10:09:29]
【主持人】 各位网友,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的在线访谈节目到这里就要结束了。谢谢曹局长参与今天的互动,同时也感谢网友们的热情参与。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2015-05-15 10:09:45]
【嘉宾】曹秋根: 谢谢各位网友,谢谢主持人,再见! [2015-05-15 10:0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