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新久刑法学 著名刑法学家、法学所研究员欧阳涛先生
中国法学网讯 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著名刑法学家、新中国刑法学事业的奠基人之一、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欧阳涛先生,因病于2016年2月11日凌晨在北京逝世,享年92岁。2月13日上午在北京中日友好医院举行了简单而庄重的欧老遗体告别仪式。
13日上午的北京中日友好医院告别厅庄严肃穆,哀乐低回。正厅上方悬挂着“沉痛悼念亲人欧阳涛”的电子屏幕,屏幕下方是欧老的遗像。欧老的遗体安卧在鲜花翠柏丛中。
上午9时许,欧老的学生罗锋(公安部原副部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81届硕士)、柯良栋(中国社科院法学所89届硕士)、罗庆东(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王永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87届硕士)等,在哀乐声中缓步来到欧老遗体前,向恩师鞠躬道别,并与亲属一一握手,深表慰问。林文肯(原国务院侨办纪检组组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81届硕士)、秦希燕(全国人大代表)、刘德法(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等来不及赶到现场告别的学生也敬献了花圈,寄托对恩师的缅怀。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所长陈泽宪、法学所副所长穆林霞、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等两所同仁,也都前来为其送别。年逾八旬的中国政法大学曹子丹、魏克家两位教授,也亲赴告别仪式现场为老友送行。
告别仪式现场还摆放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胡云腾,司法部司法协助与外事司司长郭建安,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刘志伟教授等敬献的花圈。正在国外出差的北京大学王世洲教授与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王敏远研究员也发来唁电,并托人送来花圈。
连日来,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教授、国家法官学院张泗汉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梁根林教授、湖南大学法学院邱兴隆教授、西北政法大学王政勋教授等,也都以各种形式对欧老逝世表示哀悼。其中,张军副书记来电表示:“(欧阳)老先生德高望重,让人景仰!我要纪念。”高铭暄教授在唁电中说:“欧阳涛教授是我的老朋友,在他健康时的那些年,我们常在一起开会和切磋问题,他为人忠厚,勤于思考,笔耕不辍,为我所敬重。对于他的逝世,我感到十分痛惜,特向他的亲属表示诚挚的慰问,望他们节哀顺变,化悲痛为力量。”邱兴隆教授送来挽联:“一生湘音不改,让我等同乡倍感亲切;终身学术为业,令一众后学无比汗颜。”
欧阳涛研究员生平
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著名刑法学家、我国刑法学事业的奠基人之一、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离休老前辈欧阳涛同志,因病于2016年2月11日凌晨在北京逝世,享年92岁。
1924年农历十一月廿七,欧阳涛出生在湖南省隆回县的一个普通农民家庭。因家境贫寒,欧阳涛上小学时就开始半工半读,上中学时又因父亲去世而被迫辍学。1946年春天,一心向学的欧阳涛用自己辛苦打工凑齐的学费恢复了学业,并于同年考入湖南省安江高级农业学校。
▲欧阳涛先生手迹
新中国成立前夕的1949年7月,作为一名进步青年,欧阳涛加入了“新民主主义建设协会”,还倡导成立了“群声学术研究社”,同时开始接触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并以壁报等形式在隆回老家开展群众性宣传活动。不久,受新民主主义建设协会委派,他返回湖南省安江高级农业学校宣传革命思想。当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7军挺进湘西剿匪时,欧阳涛团结带领24名同学集体参军入伍。他被派往第140师第420团宣传队工作,其间还加入了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剿匪胜利后的1951年,欧阳涛又被派往朝鲜战场,在抗美援朝战争中荣立两个三等功,并光荣加入了中国共产党。
1952年秋,欧阳涛奉调回国,在吉林省榆树县参加“三反”运动,不久就被选派到清华大学补习数理化课程。次年被推荐到北京政法学院(今中国政法大学)攻读法律,1955年又考上该校研究生,师从苏联刑法专家B.E.楚贡诺夫副博士。1957年研究生毕业后,欧阳涛被分配到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法学研究所刑法组(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工作。从此,欧阳涛开始了为中国刑法学理论的发展与完善辛勤耕耘、为我国法治建设贡献热情与生命的人生历程。
自1958年起,欧阳涛即参与编著了《宪法基本知识讲话》等书籍,还参与撰写了《辞海》的相关条目。1962年5月,欧阳涛被吸收参加新中国刑法典的起草工作,从当时的第22稿一直修改到第33稿。修改后的刑法典草案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和毛泽东主席审阅,曾一度准备实施,后来由于公检法一并被“砸烂”,刑法典草案便不了了之。即使是在法律虚无主义极度泛滥的“文革”时期,欧阳涛仍提出了“有法才能治国,无法就要乱国”的法治思想,实属难能可贵,表现出了法律学人对法治的信仰与追求。
“文革”结束后不久的1978年,刑法典起草工作重新启动,欧阳涛被重新吸收到起草班子里。在最后定稿时,他发现,草案在《总则》中删去了原有的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的处罚”的规定。
他还发现,在《分则》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使用了“诬告反坐”的措辞。对此,他立即向起草班子提出异议,但没有得到采纳。鉴于这两个问题的重要性和时间的紧迫性(当时草案即将提交全国人大讨论通过),他同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崔庆森等几位同事商量,决定通过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中国社科院院长的胡乔木同志向中央反映这一意见,指出不能删去有关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处罚的规定以及不宜使用“诬告反坐”这一封建法律术语的理由。
他们的意见最后被中央采纳了。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第6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第138条也采用了“严禁用任何方法、手段诬告陷害干部、群众”的表述,而未使用“诬告反坐”一语。
正是由于欧阳涛等的坚持,才使我国刑法典中这两个制度得以完善。
1979年,根据中央和中国社科院部署,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派吴建璠、刘海年、欧阳涛、张绳祖等四位专家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依法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工作。1980年,有关部门在起草该案起诉书过程中,围绕着审判该案是适用1979年7月1日通过、1980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是适用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惩治反革命条例》这一重要问题,产生了较大的分歧意见。欧阳涛、刘海年等专家认为,应当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按照已经生效的1979年刑法典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为此他们专门向中央写了报告。在他们的一再坚持下,从旧兼从轻原则在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中得到充分贯彻,他们的见解不但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而且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的肯定与学术界的好评。关于这一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报告,还获得了中国社科院优秀科研成果研究类一等奖。
欧阳涛为新中国刑法学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是奠基人之一。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刑法典刚刚生效,司法实务部门的很多工作人员都还没有适用刑法典的经验。在这种情况下,欧阳涛及时主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释》一书。
这部适用性极强的法律工具书,当时的销售量达100万册,在司法实务部门几乎是人手一册,位列法律书刊发行量之最,为全面贯彻实施刑法典做出了贡献。这部书后来还被日本东京大学学者译成日文出版。欧阳涛先后独著、主编或合著了30多部刑法学和犯罪学方面的著作,独自或与他人合作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撰写过数十余份极具价值的内部研究报告,主持、参与了多项国家级和中国社科院院级重点科研项目,其学术成果曾荣获国家“八五”期间优秀科研成果奖、中国优秀改革理论奖、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论文奖、中国社科院优秀科研成果奖、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科研成果一等奖、公安部金盾二等奖、湖南省法学会一等奖、北京市第六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等多项奖励和荣誉。
他的学术成果享誉海内外,曾受邀赴东京大学等海外名校作学术访问,还被聘为英国剑桥国际传播中心顾问。此外,他还曾参加过数十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单行刑法颁布前的专家论证工作,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司法解释专家咨询会及疑难案件的讨论工作。2005年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2014年入选“中国资深刑法学家”。
1981年,欧阳涛担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副主任,同年晋升为副研究员,随后又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干事、中国犯罪学会咨询委员、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职。1985年晋升为研究员,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他还受聘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教授、研究生导师,亲自带出了10多名研究生,日后均成为全国政法系统的高级干部或高校、科研机构的领军人才。
离休后的欧阳涛继续热衷于法学研究和社会法律服务事业,无论是司法实务部门还是当事人的法律咨询,都认真对待、耐心解答。他还长期担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2002年9月荣获中国社会科学院老干部工作局颁发的“离退休干部先进个人”称号,2004年9月又被评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快乐老人”。
欧阳涛的一生,正如其16字座右铭所诠释的那样——刻苦学习,认真钻研,联系实际,为国为民。
斯人已去,风范长存!
(本文根据百度百科“欧阳涛”词条、王家福《潜心法学研究,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刘仁文《30年来我国刑法发展的基本特征》等文献整理,并鸣谢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研究员为我们提供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