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云飞纪委 海口市原秀英区委书记陆云飞 受贿280万被判7年
12月7日,海南一中院对海口市保税区原副主任陆云飞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陆云飞多次非法收受地产老总贿赂共人民币280万元,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对其上缴的赃款28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陆云飞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春节拜年收取贿赂款60万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02年期间,被告人陆云飞利用担任海口市城建总公司总经理职务的便利,先后12次收受美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王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80万元,并在工程项目承接和工程款结算方面为王某提供便利。
陆云飞任城建总公司总经理后,王某为了在城建总公司承领工程以及在工程款结算等方面得到陆云飞的关照和支持,便利用春节拜年的名义四次送给陆云飞共计60万元。
利用防洪给排水工程捞金120万
1998年,海口市政府决定兴建南渡江海口段防洪工程。城建总公司因此成立南渡江海口段堤路工程指挥部,陆云飞任总指挥。王某为了承领到该工程,多次找陆云飞帮忙,并答应事成之后给予陆云飞好处费,陆云飞表示同意。后在陆云飞的帮助下,王某顺利承领到南渡江河口左岸海口段防洪工程两个标段的工程。为表示感谢,王某分三次在海口市龙昆南路昌茂茶艺馆的停车场送给陆云飞70万元。
2000年上半年,美源公司承领的海口市填海区给排水等工程项目验收结算后,因工程结算资金问题,王某提出以海口市填海区西北角一块90余亩的土地(地号D5-3)抵偿工程款,并多次找陆云飞帮忙,要求陆云飞抓紧时间帮其办理相关土地转让手续,还许诺事成之后送给陆云飞50万元作为好处费,陆云飞表示同意。
后在陆云飞的积极操作下,该公司顺利获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王某分别于2000年9月底和10月底,两次在海口市滨海加油站附近将50万元送给陆云飞。
用土地抵偿工程款获利百万
2001年上半年,王某多次找陆云飞协商解决城建总公司拖欠美源公司工程款以及美源公司垫资建设海口市明珠路、广场路的问题。期间,王某向陆云飞提出城建总公司用海口市填海区30米排洪沟西侧95亩土地抵偿工程款,并许诺送给陆云飞100万元作为好处费,陆云飞表示同意。后在陆云飞的积极操作下,美源公司顺利获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为表示感谢,王某分三次将100万元送给陆云飞。
因职务变动感到不妙主动自首
法院查明,陆云飞将所收受王某的这些钱款,用于买“私彩”及家庭日常开销等。同时,陆云飞到案后,通过其亲属退缴了全部赃款,共计人民币280万元。其中在侦查阶段退缴102万元,在审判阶段退缴178万元。
陆云飞在调查供述中称,2011年11月16日前后,他被宣布免去秀英区委书记职务,任海口市保税区副主任。当时他已经感觉“不正常,感觉自己的事瞒不住。”便于当天下午向相关领导说明自己与王某的事。7天后他被省纪委带到指定地点审查。
2011年12月28日,陆云飞向海南省纪委交了一份书面材料,如实供述了自己受贿的问题。在后来检察机关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陆云飞均对其收受王某贿赂款共计280万元的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陆云飞身为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人民币28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陆云飞在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时,主动向有关主管领导交代了其受贿的基本事实,该行为应视为自动投案,之后,被告人陆云飞始终如实供认全部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鉴于被告人陆云飞具有自首、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全部退赃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对其可减轻处罚。
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陆云飞有期徒刑七年,并对其退缴的赃款人民币28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林莹 刘佳)
人物档案
陆云飞,捕前任海口市保税区副主任,曾任海口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海口城建总公司)总经理、海口市秀英区政府区长、秀英区区委书记等职务。今年1月20日被逮捕。6月5日,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受贿罪对陆云飞提起公诉,海南一中院受理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