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冰出狱近况_网传许晴曾被前建行行长王雪冰包养 相关资料介绍
导读:2002年,许晴与当时博士男友共同的朋友、原中国建设银行行长王雪冰被捕。此后,许晴是王雪冰情人的传闻流传甚广,被称为“行母”。许晴接受采访时称,他出狱后曾给她打电话。许晴说:“雪冰哥你简直害死我了,”对方笑着表示网上的新闻他都看过了。
1993年至2001年期间,王雪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5万余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2003年12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王雪冰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雪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有关公司人员给予的款物,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了国有金融机构的声誉,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被告人王雪冰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2004年1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王雪冰的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雪冰及其辩护人在上诉中提出一审判决认定王雪冰在康乐园大酒店工程贷款一事上,利用职务便利,为贷款人谋取利益,收受康乐园公司人员的手表与事实不符,不构成受贿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王雪冰利用职务便利,为康乐园大酒店在工程贷款一事上谋取利益,后收受该公司人员给予的手表,价值人民币30万元,原审认定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于法有据;对于王雪冰在实达公司参与中国建设银行设备选型竞标的问题上,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不构成受贿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王雪冰作为中国建设银行行长,虽不具体主管设备选型竞标工作,但其利用职务便利予以干预,为实达公司谋取利益,并收受实达公司人员给予的价值人民币15万元的手表,原审认定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与此罪的立法本意相符;对于王雪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要求对王雪冰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到王雪冰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并鉴于王雪冰有自首情节,已依法从轻处罚。
纵观全案,一审量刑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对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裁定驳回王雪冰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