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荫杭的父亲 杨绛先生的父亲 京师检察官杨荫杭那张法袍照
关于杨绛先生的父亲杨荫杭,百科君最早还是2010年10月听同事说起时才了解的。当时,在研究室的处务会上史志组负责人老宋说,应当争取时间去拜访一下杨绛先生,她父亲曾经是京师检察厅的检察长。百科君不太懂史志的编写,不过觉得,进行必要的访问和史料固定应当是检察志编写的重要功课。
京师检察厅的检察长,是个什么概念?大概就是民国时期京师(北京)检察系统的“一把手”。百科君查阅了《北京志·政法卷·检察志》,翻出不少有趣的资料。从京师高等检察厅和地方检察厅历任长官一览表中可以看到,杨绛先生的父亲杨荫杭从1915年2月开始接任高等检察厅检察长一职,1918年还担任过京师地方检察厅检察长,直至1919年10月京师高等检察厅检察长由尹朝桢接任、京师地方检察厅厅长由翁敬堂接任。
在《北京志·政法卷·检察志》的彩页中,有一张北洋政府时期京师检察官的照片。同事老宋说,去拜访杨绛先生的时候给他带了一本北京检察志,杨先生翻到这张照片的时候,指出这就是杨荫杭检察长。这张照片可能是唯一一张保存着的杨荫杭检察长穿着法袍的照片了,杨先生都没有,杨先生看到的时候特别激动。
这也算是拜访杨绛先生一个意外收获吧。后来,同事老宋专门把这张照片进行了翻洗,委托杨先生住所地的管片片警送给了杨绛先生。杨先生还将他发表在《人民政协报》(1994年1月1日)上的那篇《<老圃遗文集>前言》的剪报和一张杨荫杭检察长的一寸照片,提供给百科君所在机关的史志办。
今天,百科君从同事那里找到了这张剪报,剪报上还有杨绛先生的亲笔附记。
北京近代的检察制度是从1905年清末酝酿开始的,旧中国的北京检察制度历经坎坷,不健全的检察制度在战乱、灾荒、政权更迭等剧烈社会动荡中勉强维持。袁世凯的北洋政府时期(1915年),对前清的《法院编制法》进行修改后发布实施,保留了检察厅与审判厅分立的内容。
同年,司法公报第34期,关于区划权限事项中记载:“检察对峙审判,在吾国尤为新颖之制度”。这时候,俄国的十月革命还没有发生,而苏联的检察机构直到1933年才从法院独立出来。
北洋政府初期,在京师保留了清末的四级检察体制,只不过初级检察厅由清末时的5个,合并为4个,主要的理由是“以节经费”。但事过不久,1914年,身为大总统的袁世凯下令:“初级各厅以经费、人才两俱缺乏……概予废除”。
对此,京师审判厅、检察厅上报了初级厅改并方案,列举种种困难说明只能改并而不能裁撤的原因。后经司法部批准,内城的两个初级厅撤消,改为简易庭;外城的两个初级厅撤消,分别改为第一、第二分庭,检察官仍然配置其中。四级检察体制改为三级体制。同年,顺天府的4个县划归直隶省管辖,顺天府改称为京兆。京兆所属的2 0个县的民刑案件仍由地方行政官署办理。
杨荫杭在任京师检察厅检察长期间,北京检察机关的一些实践在确立某些检察制度方面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比如:民国四年十月(1915年),京师地检厅制定了《京师地方检察厅暂行处务规则》,京师高检厅也制定了《京师高等检察厅暂行处务规则》,这两个处务规则都分别详细地规定了检察长、检察官和书记官各自的职权和办事程序,不但是北洋时期京师检察厅办理检察事务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且刊载于民国司法公报,成为全国各省高、地两级检察厅规范检察事务的参照。
百科君发现,这不有点像现在推行司法责任制中那个职权清单吗?两个规则中均规定了:“检察长为本厅特别事务,得开全体检察官及书记官会征集意见,但不用多数裁决法。”这是中国特色检察委员会的最早雏形啊,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中要坚持的检察官会议制度也能凑点文化渊源吧?民国四年(1915年),司法部在年度办事情形报告中,对于京师刑事简易庭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京师地方厅内创设简易庭,专司初级案件办理,颇著成效……以是通饬各省仿照京师地方厅成案,一律增设民刑简易庭,分途并进,以求敏速。
”民国八年(1919年),司法部再次行文,对京师地方审检厅设立刑事简易庭的做法给予肯定,在颁发的《拟定地审厅刑事简易庭及审检厅处理简易案件各暂行规则并指令》一文中,说到“当以事属初创,指令作为试办,俟有成效再行推广,旋于三年四月间以该厅自设立简易庭,以后计每月判决刑事轻微案件多至百余起,其他重大案件亦因是而益促进行,试办三月,成效已有可观……通行各省高等审判检察厅分别转饬各厅一律试办。
”
北洋政府期间,由于内阁更迭频繁,京师检察厅的检察长也频繁更换,在此期间,京师高检厅先后任命了十二位检察长,京师地检厅先后任命了十六位检察长。在这个时期,京师高等和地方两级检察长为简任官,但是杨荫杭在任京师检察厅检察长那个年代,实际上大多数人仍然支取荐任官的俸禄,原因是当时均按简任官对待“所需经费未免过巨”,如果将他们规定为荐任官又没有了“优遇人才之意”。
当时的京师检察官和书记官长是荐任官,由司法总长推荐,大总统签发任命令。
因此,京师检察厅的书记官长的官阶即比各省相同职务者高出一阶,而“各省暂从缓办之”。书记官一般是委任官,由司法总长任命,但京师高等检察厅的个别书记官也可成为荐任官。1915年十二月,京师各级检察厅共有检察官三十三人,其中检察长二人、检察官二十七人,代理检察官一人,实习检察官三人。
具体分布是:京师高检厅六人,其中检察长一人(即杨荫杭),检察官五人。京师地检厅二十二人,有检察长一人,检察官十七人,代理检察官一人,实习检察官三人。第一分庭有检察官二人;第二分庭有检察官三人。
作为北洋政府时期京师检察官的杨荫杭,可谓卫护“民主法治”的“疯骑士”。1917年5月,杨荫杭检察长拘捕了身居高位的交通部许世英总长,并且很严厉地断然拒绝保释,硬硬地和北京的行政首脑顶起牛来。许世英总长何许人也?他是被报纸披露的一个贪官、腐败之官。
当时,有报纸爆料许世英任用亲信担任铁路局长,并假借调查之名要求各路每月进贡一千元。据说,当时的济南铁路事务所所长、徐州车务段段长、浦口港务处处长等人都是因为向许世英贿赂才得到官位的。
此外,还在对外交涉中有致使国家财政巨额损失(上百万元)的嫌疑。这件事在当时是很哄动的,其实即便今天看来也是足以成为街(wang)巷(luo)热议。一个检察长,竟胆敢拘捕一个在职的交通部总长,不准保释。
可是在当时的北洋政府,官场黑暗,官官相护。拘捕许世英总长的那一夜,无数电话打来,整整一夜没停。而且这些电话全都来自上级,很客气地说情,很不客气地威吓,杨荫杭检察长一概不予理睬。
百姓自然是拍手称快,可是京城官场一片哗然,恼羞成怒。秉公办案的杨荫杭检察长非但没有受到表彰,而就在拘捕许世英总长的第二天,他就被停职审查了。杨绛先生在《回忆我的父亲》一文中写道:『父亲对我讲过:“停职审查”虽然远不如“褫职查办”严重,也是相当重的处分;因为停职就停薪。我家是靠薪水过日子的。我当时年幼,只记得家里的马车忽然没有了,两匹马都没有了,大马夫、小马夫也走了。想必是停薪的结果。』
百科君发现,《北京志·政法卷·检察志》对这桩公案也有记载:『同年五月,根据司法总长的呈请,京师高检厅检察长杨某、检察官张某因违背职务,大总统令均停止职务,交司法官惩戒委员会依法惩戒。主要事实是:京师高检厅检察长杨某依据检察官的职权,调查前交通总长许世英,认为其有刑事犯罪嫌疑,并指派该厅检察官张某、陆某传唤许世英到厅。
由检察官张某进行讯问,制成笔录。然后命令将该案交京师地检厅继续侦查,并且会同区警察厅搜查了许世英的住宅。
事发后,国务院致函大总统并司法总长,要求惩戒杨、张二人。当时,杨、张二人被停职。经司法官惩戒委员会调查认为:该二人并未违背职务,不予惩戒。三天后,司法部下令,京师高检厅检察长杨某、检察官张某分别恢复了职务。
1917年5月25日、26日,当时最有影响的上海《申报》,连续报导了这件事——声辩中之高检长惩戒案。而且,将司法部关于杨荫杭停职审查的呈文与杨荫杭检察长的《申辩书》一并刊登在报纸上,孰是孰非,民众心中自有评判。
司法部在其呈文中说:『……本月四日,京师高等检察厅,将许世英传讯拘禁于看守所,并搜索其家宅,既未奉令交办,亦无人告发,而又乏相当之犯罪证据。仅以报纸之攻击、议会之质问、道路之传闻为理由,即行传讯拘禁及搜索,实属意气用事,违背职务。
若不加以惩处,恐司法官流于专横,以国家保护秩序之法权,为个人挟嫌报复之利器,必至法厅失其信用,社会蒙其弊害……拟请将京师高等检察厅检察长杨荫杭及检察官张汝霖均以明令停止职务,交司法官惩戒委员会议处。
……”』而杨荫杭检察长并未向官场低头,他在《申辩书》中激昂地一条一条地驳斥了司法部的呈文:『……查检察官职司搏击,以疾恶如仇为天职。昔哲有言:见不仁者诛之,如鹰鹳之逐鸟雀。
此诚检察官应守之格言。因检察官本不以涵养为容忍为能事也。故谓敝厅为“雷厉风行”则近之;言敝厅为“意气用事”则不能然。即以“雷厉风行”言,敝厅亦不敢冒此美名。敝厅办理此案,始终出以冷静,出以和平,故许世英到厅,听其乘自动车,到厅后听其入应接室,而未入候审处。故谓敝厅为过于宽待则近之。谓敝厅为“雷厉风行”则尚觉受之有愧。……』
对杨荫杭检察长的《申辩书》,司法部视而不见,许世英总长自然得到保护。国务会议认为许世英没有犯罪的证据,反要追究检察长杨荫杭的责任;许世英宣告无罪,他随即辞去交通部长的职务。关于这段历史,杨绛先生还写道:『他在北京不过是京师高等检察长,却把一位贪污巨款的总长(现称部长)许世英拘捕扣押了一夜,不准保释,直到受“停职”处分。
《民国演义》上提到这件事,说杨某其实没错,只是官官相护。』『我想,父亲专研法律,主张法治,坚持司法独立;他小小的一个检察长——至多不过是一个“中不溜”的干部,竟胆敢拘捕在职的交通部总长,不准保释,一定是掌握了充分的罪证,也一定明确自己没逾越职权。
他决不会顺从国务会议的“宣告”,不会承认国务会议有判决议。我不知这个案子是如何了结的,可是我料想从一九一七年到一九一九年秋,我父亲准是和北京的行政首脑在顶牛。一九一九年他辞职南归,没等辞职照准。』
这一公案孰是孰非,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看当年刊登在《申报》上的《司法部呈文》和《杨荫杭抗辩书》等文件。详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