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金生错了吗 蚂蚁金服陈龙:互联网金融在犯重复了100年的错误!
本文根据3月19日蚂蚁金服首席战略官陈龙在上海交通大学120周年校庆系列学术活动“互联网金融法治创新高峰论坛”上所作的演说整理而成,未经演讲者本人审阅。
陈龙: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论真伪互联网金融》。其实这是去年底我一直想写的一篇文章,但只进行到一半,没有完成。回想起2013年底,我在《金融创新:天使还是魔鬼》一文的结语中写道:
中国正在大力推动金融改革和创新,处于情绪周期的上行阶段。笔者拥护改革,在金融创新的大潮来临之际,此文的目的,是重温金融创新的产生、金融机构滥用、投资者短视和监管滞后的历史。上世纪一位伟大的投资家说,最昂贵的四个英文单词是Thistimeisdifferent(此次不同)。历史总是在重复,应该也包括这次。
当时写这篇文章,是有感于“5年期国债期货”获得了上海金融创新奖特等奖,而就在18年前,国债期货被取缔,管金生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
我还想与大家分享的一个案例是,2012年底,一些P2P平台希望支付宝能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于是支付宝就考察了十几家P2P平台。走了一圈下来,觉得这东西不怎么靠谱,虽然不乏合规的优质的公司,但行业总体来说乱象丛生。所以在2012年底,支付宝就决定不接入P2P平台。这是因为支付宝服务几亿客户,客观地说已经对合作的平台有“隐性背书”。我们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看不懂的东西就不做。
以这两个小故事引出我的观点,通过学习金融史,重温“金融创新-滥用-投资者短视-监管介入”的历史,从业者、学者和监管机构都可以对行业做出预判。今天的互联网金融看似眼花缭乱,但其金融的本质从未被改变。人们只是犯了一个已经重复了100年的错误。
今天的分享主题是“论真伪互联网金融”,也可以说是“论真伪金融”,因为金融的本质并未被改变,而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
金融为什么需要监管?为什么要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回顾美国金融史,可以帮助我们找到答案。归纳起来,美国的金融发展史是一部从没有监管到有监管的历史:
完全自由时期。美国是移民国家,崇尚自由,最初受到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思想的影响,金融市场是完全自由的。
自律管理时期。1791年,美国发生了威廉·杜尔投机案,大量投资者遭受财产损失,引发了经济危机。1792年5月17日,美国24名经纪人在华尔街的一颗梧桐树下开会,并签订了“梧桐树协议”——这就是纽交所的前身。作为金融行业自律的开始,协议间接保护了投资者,带来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政府干预时期。1929年到1933年发生了“大萧条”,美国股市跌去了近90%。在泡沫的生成和破灭阶段,一些如今已闻名全球的企业如花旗和摩根等,发生了操纵市场、信息披露不足甚至披露虚假信息、挪用客户资金等事件,消费者权益受到伤害。
凯恩斯主义开出的药方是:“无形的手”(市场)已经失灵,必须依靠“看得见的手”(政府)。政府开始全面介入行业监管和投资者利益保护。以罗斯福“新政”为始,金融监管体系开始建立健全起来,如设立了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出台了《1933年证券法》(又称证券真实法,TruthinSecuritiesLaw),成立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进行行业自律,为后期投资者信心回归和市场复苏打下基础。
保险保障时期。60年代发生在美国的券商倒闭潮,使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引入了投资者保护基金,保护投资者利益,加强投资者信心,带来了市场的蓬勃发展。
体制改革时期。2008年席卷全球的次贷危机,暴露了金融监管体制的弊端。金融产品晦涩难懂,不具备投资者适当性。监管条块分割,难以应对跨领域金融产品。美国政府推行了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重点关注投资者权益保护。2010年的《多德-弗兰克法案》,强化了投资者保护。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统合分散的投资者保护监管职权。
归纳起来,金融为什么需要监管?我试图从“融资者-金融机构-投资者”这个角度来分析:
融资者经常不披露足够的信息,甚至披露虚假信息,这就造成了信息不对称。监管要使得融资者开展真实完备的信息披露;
金融机构存在道德风险,因为风险有滞后效应,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时,往往认为是没有问题的。监管要设立准入门槛,监管审核信息披露,建立救助补偿机制;
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是贪婪的,是短视的,通常不具备足够的金融知识,容易被欺骗。监管就要明确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
金融的本质是什么?本质之一,金融由商业驱动,并为商业服务。金融服务的需求,源于商业或生活场景,凭空产生的金融是没有生命力的,意大利、荷兰、中国山西、淘宝都反复印证了这点。衡量金融创新好坏的标准,不是能否赚钱,而是要看其能否助益实体经济和生活,促进社会进步。
金融的本质之二,是金融机构必须具备两个核心竞争力:触达资金两端,安全传导资金的能力;风险甄别和控制的能力。
今天在P2P行业发生的事情与100年前没有任何区别,监管要做的事也没有改变。P2P中介倒闭、跑路等事件,与上世纪30年代发生在美国的“惠特尼丑闻”基金挪用案如出一辙,其症结皆为金融中介存在道德风险和经营风险;P2P平台发布虚假标的、自融,就是上世纪30年代花旗银行“秘鲁国债事件”的重演,其症结都是金融中介或融资者利用信息不对称欺诈投资者。
既然金融的本质不变,消费者保护的本质不变,那么监管的本质也不变。监管需要做的,就是要对互联网金融设立明确的准入门槛,需要符合投资者(消费者)适当性要求,更需要加强信息披露监管要求,更需要保护个人隐私。
我想强调的是,互联网金融是有门槛的:
普惠金融的初心
技术能力:触达亿级消费者需要极高的系统稳定性和安全性
大数据能力:基于大数据的风险甄别能力
专业能力:专业、严格的金融级合规的风险内控和资金传导流程
产品设计的投资者适当性
信息披露:透明、充足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醒
如果金融史告诉我们什么东西的话,那就是金融的本质没有改变,消费者保护的本质规律也没有改变。只要按照准入资质、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等原则,结合监管和行业自律,消费者保护的缺失并非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接受的苦果。消费者保护永远是金融行业的制度基石和企业的立身之本,而向这条道路迈进,则需要监管者、行业和消费者的共同努力。
互联网金融绝不是简单地把金融放到网上。实践经验告诉我们,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再加上互联网和大众消费者金融意识薄弱、收入有限的特质,对从业者的初心、技术能力、大数据能力和专业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缺一不可。无论互联网企业还是金融机构来做互联网金融,都需要达到互联网金融的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