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阚相华案件 安徽淮北市原政協主席闞相華受賄案一審宣判
本報訊(記者吳貽夥)經安徽省檢察院指定,由該省亳州市檢察院立案偵查並提起公訴的該省淮北市原政協主席闞相華涉嫌受賄一案(本報曾多次報道),11月22日有了一審判決結果。亳州市中級法院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闞相華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對闞相華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闞相華在擔任淮北市烈山區區長、烈山區委書記、濉溪縣委書記、淮北市政協主席(正廳級)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人事安排、工程建設、資金撥付等事項上,為黃小虎、王培傑、顏現明等人謀取利益,並收受黃小虎、王培傑、顏現明等22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05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鑒于闞相華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節;積極退出涉案贓款、贓物,認罪悔罪,一審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宣判後,闞相華當庭表示服從法院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