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星绿色原则 新京报两会直击丨民法总则草案四审:“绿色原则”拟回归基本原则

2018-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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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今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三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因此,今天下午提请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系四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今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三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因此,今天下午提请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系四审稿。

与此前的三审稿相比,今天亮相的四审稿出现一个明显变化,“绿色原则”条款回归到草案的重要位置——第一章“基本原则”中。

通常来说,一部法律的第一章“基本原则”,都会对立法宗旨、立法原则等重要内容作出规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篇,第一张“基本原则”对于整个民法体系来说意义重大。

此前的一审稿,“基本原则”章节曾将“绿色原则”条款纳入其中,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对此,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值得提倡,但是在“基本原则”章节中作出规定,不如在“民事权利”章节从民事权利行使角度加以规范,更为适当。

三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将“绿色条款”移到民事权利章节,并修改为“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 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弘扬中华优秀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不过,梁慧星等知名民法学家认为,“绿色条款”还是纳入到“基本原则”章节更为合适,更符合我国国情和现实需求。

今天下午审议的四审稿,“绿色条款”再度“挪位”,回归到第一章“基本原则”中,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对于四审稿的上述修改,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作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时表示,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样规定,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与我国人口大国、需要长期处理好人与资源生态的矛盾这样一个国情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