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梁刑法 王道成、李梁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王道成,无业。2014年11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临时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2014年12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经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1月8日由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梁,司机。2003年9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临时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2014年12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经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1月8日由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城县看守所。
赤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赤城县院公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道成、李梁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道成、李梁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6月26日,赤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赤城县院公诉刑追诉(2015)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对二被告人追加起诉。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道成、李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4年11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王道成伙同李梁驾驶其黑A×××××号吉利优利欧牌轿车至赤城县赤城镇东关小区处停车后,王、李便至A2号楼2单元,李在外望风,王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钳子等工具将1401室郭某乙家门锁撬坏,入室窃得购价为120元的白色罗马仕牌移动电源1个、网线1根和购价为20元的雪茄烟1盒。
后王道成又采取同样手段,将1303室周某家门锁撬坏,入室窃得现金6000元、价值6484元28克黄金戒指1枚、价值约200元人民币的日元和几枚台币硬币、珊瑚礁耳坠、珊瑚礁吊坠1个、蓝田玉手镯1个、100克银纪念币1个。
(二)2014年11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王道成、李梁驾车至张家口市桥东区龙山水郡小区外,将车停下后,王、李便进入该小区5号楼1单元,后李梁在楼道内望风,王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钳子等作案工具撬开南非学生PILLAY NIKHYLEKALLIDH(音译尼卡尔)居住的2504室门锁,入室窃得人民币现金7300元、价值13862元的苹果笔记本电脑两台、200元南非币(折合人民币约222元)、两条黄金项链(其中一条带有红色宝石的项坠)、3条银项链、3个银手镯、1枚黄金戒指、2枚银戒指、5对银耳环。
后王将2台苹果笔记本电脑卖掉,销赃得款3000元。
(三)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王道成、李梁伙同杜常军(另案处理)驾车至山东省博兴县花园新城,杜常军在外等候,王道成、李梁携带螺丝刀、钳子进入花园新城C4区东单元,将1802室陈某家门锁撬开,入室窃取现金2000元、价值500元铜壶1把、计价值1920元53°飞天茅台酒2瓶。
后又采取同样的手段,将花园新城C4-1-1502室胡某家门锁撬坏,入室窃取购价为120元的银手链1个、价值480元的银元(民国三年)1枚、价值500元(1899年)的银元1枚、价值590元的索尼牌(SONY)DSC-W210型数码相机1部、连号硬币30多个、香港回归纪念币1张、老款人民币10张(10元、5元、2元等)。
2014年11月29日,王道成、李梁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抓获。
被告人王道成、李梁参与作案5起,盗窃财物总价值43118元。案发后,有价值约2091元的财物被公安机关追缴归还失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道成、李梁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梁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被告人王道成自愿认罪,辩解其在赤城盗窃的戒指没有28克,盗窃的现金不是4200元就是5200元。在张家口盗窃的现金不是4200元就是5200元。
被告人李梁自愿认罪,辩解其开始不知道王道成是偷东西。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11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王道成伙同李梁驾驶其黑A×××××号吉利优利欧牌轿车至赤城县赤城镇东关小区处停车后,王道成、李梁便至A2号楼2单元,李梁在外望风,王道成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钳子等工具将1401室郭某乙家门锁撬坏,入室窃得购价为120元的白色罗马仕牌移动电源1个、网线1根和购价为20元的雪茄烟1盒。
后王道成又采取同样手段,将1303室周某家门锁撬坏,入室窃得现金约6000元、价值6484元28克黄金戒指1枚、价值约200元人民币的日元和几枚台币硬币、珊瑚礁耳坠1副、珊瑚礁吊坠1个、蓝田玉手镯1个、100克银纪念币1个。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赤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11月10日14时25分,赤城县公安局接到周某报警称:其位于赤城县赤城镇东关小区A2号楼2单元1303室家中被盗,被盗首饰、现金共计约20000元。赤城县公安局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侦查。
2014年11月10日14时35分,赤城县公安局接到郭某乙报警称:其位于赤城县赤城镇东关小区A2号楼2单元1401室家中被盗,被盗手机移动充电器、网线、香烟等物品。2014年11月20日,赤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实,其家住赤城县赤城镇东关小区A2号楼2单元1303室。2014年11月10日中午,其弟弟和侄女去给其家中浇花儿,大约12点50分离开。14点15分左右,其回家发现家门锁被撬了,其就报警了。
其家中丢失了一个约28克的黄金戒指(2001年购买的黄金定做的)、约6000元现金(100元面值的5000元,50元、20元面值的约1000元)、200元人民币的日元和几枚台币硬币、一副珊瑚礁的耳坠和一个珊瑚礁吊坠(2011年1600元购买)、一个蓝田玉手镯(2010年860元购买)、一个100克的银纪念币,总价值约20000元。
这些首饰在西卧室的床头柜抽屉里放着。其对小区视频截图中的两个男子辨认,辨认出一个男子提的纸袋是其家中的。
被害人郭某乙的陈述证实,其家住赤城县赤城镇东关小区A2号楼2单元1401室。其于2014年11月10日上午9点半出门,15时左右回家发现防盗门被撬,其就报警了。其家中丢失了罗马仕牌白色移动电源一个(2014年6月120元购买)、10元钱的网线(未拆包装)、20元的雪茄烟一盒。
赤城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照片说明证实,被害人周某、郭某乙被盗小区、家中被盗现场、门锁被破坏的情况。
被告人王道成、李梁的指认笔录证实,其在赤城县赤城镇东关小区A2号楼2单元实施了盗窃。
证人郭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1月10日在其招待所居住的、王道成、李梁就是赤城镇东关小区东门入口的监控视频中两名男子,其中王道成是走在前面的男子,李梁是走在后面的男子。
赤城县赤城镇东关小区2014年11月10日12时56分许的视频截图证实,王道成、李梁先后走出该小区。
赤城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周某家被盗黄金戒指价值6484元。
被告人王道成的供述证实,其准备去盗窃没有交通工具,就对李梁说要出去办点事,让他给开几天车,并对李梁说让在什么地方停车就停车,什么也别问。2014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中午10点左右,其让李梁驾驶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黑A×××××黑色吉利轿车开到河北省赤城县的一个小区,让李梁将车停在小区外边,其看见有监控,让李梁低下头。
李梁跟着其进了其中的一栋楼,其让李梁在楼下等着,其上了顶层,从上挨个敲门,往下走了几层记不清了,敲门后确定家中没人,其从包内掏出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和钳子把这家门锁破坏,进入这家偷了一盒烟、一个移动电源,其他记不清楚了。
后又采取相同手段进入另一家,在室内在床头柜和衣柜的抽屉里找到被盗的财物后离开现场。
其盗窃了5000多元现金(具体多少记不清了),一个黄金戒指、一个纪念银币、一些首饰、一个手镯。其将银币和金戒指卖给了黑龙江哈尔滨市阿城区牌路大街的一个收古董的人,一共卖了3400元,其他东西被其扔在路上了。
被告人李梁的供述证实,王道成让其跟着出趟门,并对其说开好车就行了,什么也别管。其开着王道成的车(牌号为黑A×××××黑色吉利轿车)来到了赤城县的一个小区,走到小区门口,王道成对其说有监控,把头低下,其与王道成进入小区到一高层楼的楼里。
王道成领其到了18层向楼下走,到了几楼记不清了,王道成趴在门口听了听,发现家里没人,就从包里拿出一把蓝色剪子开始撬门。其在三楼等了约40多分钟,王道成下来,其看见王道成提了一个深蓝色扁盒纸袋,二人坐电梯走了。
2014年11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王道成、李梁驾车至张家口市桥东区龙山水郡小区外,将车停下后,王道成、李梁便进入该小区5号楼1单元,后李梁在楼道内望风,王道成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钳子等作案工具撬开南非学生PILLAY NIKHYLEKALLIDH(音译尼卡尔)居住的2504室门锁,入室窃得人民币现金7300元、价值13862元的两台苹果笔记本电脑、200元南非币(折合人民币约222元)、两条黄金项链(其中一条带有红色宝石的项坠)、3条银项链、3个银手镯、1枚黄金戒指、2枚银戒指、5对银耳环。
后王道成将首饰扔掉,将两台苹果笔记本电脑卖掉,销赃得款3000元。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11月11日15时40分,尼卡尔到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报警称:2014年11月11日10时20分,尼卡尔离开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龙山水郡小区5号楼1单元2504号家,离开前将门窗已锁好,2014年11月11日12时30分,尼卡尔回家发现防盗门锁被撬开,经整理发现被盗人民币现金7300元、南非币400元,笔记本电脑两台(均为银色苹果牌电脑,2014年3月在南非购买,购买时共价值人民币16000元左右),黄金项链2条(其中一条有红宝石项坠,重量、价值不明),银项链3条、银手镯3个,黄金戒指一枚,银戒指2枚,银耳环5对(重量、价值均不明)。
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侦查。
2、被害人尼卡尔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11日12时30分左右,其发现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龙山水郡小区5号楼1单元2504室的家中被盗,其丢失人民币现金7300元、400元的南非币(折合人民币222元)、2台银色苹果笔记本电脑(2014年3月份购买,每台八、九千元)、5条项链(2条黄金的、3条银的)、3个银手镯、3枚戒指(1枚黄金的、2枚银的)、5对银耳环。
3、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示意图、照片说明证实,被害人尼卡尔被盗小区、家中被盗现场、门锁被破坏的情况。
4、被告人王道成、李梁的指认笔录证实,其盗窃了张家口市桥东区龙山水郡小区5号楼1单元2504室。
5、被告人王道成的供述证实,2014年11月中旬,其离开赤城的第二天,其指挥李梁到张家口市一个小区高层楼,将车停在小区外,李梁跟着其进入一栋高层楼下,其让李梁在楼下等着,其上了顶层,从顶层挨个敲门,确认一户没人后,其用螺丝刀和钳子将门锁破坏,在餐桌、衣柜的抽屉盗窃了财物后离开现场。
其在这家盗窃了5000多元现金、两台笔记本电脑和一个数码相机,还有一些银首饰。钱花了,首饰扔了,将电脑卖了3000多元钱。
6、被告人李梁的供述证实,其和王道成在赤城县盗窃完以后,其开车拉着王道成到了张家口市区。其将车停在张家口市第一中学南门附近,后二人进入高层居民楼小区,二人坐电梯到了顶楼,王道成让其在四楼等着,其等了约半个多小时王道成下来了,他拎着一个黑色双肩包交给其背着。
回到车上,其打开包发现有两个银色的笔记本,王道成从他的黑色挎包里拿出一沓钱,具体多少不知道。后到张家口周边的一个县住宿,王道成吃了饭提着包出去了,回来后包不见了。2014年11月14日回到哈尔滨,王道成给其1400元钱、一块手表和一个铜项链。
7、赤城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两台电脑价值13862元。
(三)、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王道成、李梁伙同杜常军(另案处理)驾车至山东省博兴县花园新城,杜常军在外等候,王道成、李梁携带螺丝刀、钳子进入花园新城C4区东单元,将1802室陈某家门锁撬开,入室窃取现金2000元、价值500元铜壶1把、计价值1920元53°飞天茅台酒2瓶。
后又采取同样的手段,将花园新城C4-1-1502室胡某家门锁撬坏,入室窃取购价为120元的银手链1个、价值480元的银元(民国三年)1枚、价值500元(1899年)的银元1枚、价值590元的索尼牌(SONY)DSC-W210型数码相机1部、连号硬币30多个、香港回归纪念币1张、老款人民币10张(10元、5元、2元等)。
2014年11月29日,王道成、李梁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抓获。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博兴县公安局博昌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博兴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11月26日22时32分,陈某到博兴县公安局博昌派出所报案称:其早上7时45分从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新城一路花园新城C4区东单元1802的家中离开,直到22时10分左右回家时,发现防盗门开着,防盗门上的锁已被破坏,屋内被盗现金2000元、铜壶、人民币纪念册、银条等物品,总价值36600元。
2014年11月26日17时32分,胡某到博兴县公安局博昌派出所报案称:其早上8时5分从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新城一路花园新城C4区东单元1502的家中锁好门后到单位上班,期间一直没有回家,直到17时20分左右,回家后发现门把手被撬,家中被盗相机、银元等物品,总价值5000元。
2014年11月27日,博兴县公安局分别立案侦查。
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其家住博兴县花园新城C4区东单元1802室。2014年11月26日晚10时许,其回家发现家防盗门开着,防盗门的锁已被破坏,后发现家中丢失现金2000元、茅台酒2瓶(2013年购买,每瓶价值1180元)、铜壶一把(价值30000元),被盗总价值34360元。其在楼道监控里发现11月26日下午有三个男子来楼上,嫌疑很大。
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26日17时20分许,其回到位于博兴县花园新城C4-1-1502室的家中,发现家中防盗门被撬,其就报警了。家中丢失索尼牌相机一部(2009年购买、银灰色、价值2000元左右)、银元两枚、一根银手链(120元)、硬币约30个(相连年份的)、不同面值的老款人民币约10张。被盗总价值约5000元左右。
滨州市博兴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照片说明证实,被害人陈某被盗小区、家中被盗现场、门锁被破坏的情况。
博兴县公安局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2014年12月2日,博兴县公安局依法对王道成的车牌号为黑A×××××的轿车进行搜查,在车内发现铜壶1把、索尼相机1部、银元2枚、诺基亚手机1部、纪念币107枚、硬币11枚(面值1元)、纪念徽章15枚(附鉴定书1宗)、港币100元、纸币1宗(老款人民币5元1张、1元2张、5角1张、2角4张、1角120张)、茅台酒杯盒1个(内有玻璃酒杯1个)。
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53°茅台酒2瓶价值1920元,银元1枚(袁世凯肖像)价值480元,“站洋”银元1枚价值500元,索尼牌相机1部价值590元、铜壶1个价值500元,以上共计3990元。
被告人王道成的供述证实,2014年11月底的一天,其和李梁、杜常军三人开车到了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的一个小区高层居民楼,其与李梁负责盗窃,杜常军负责开车,其答应每天给杜常军200元。其几人看到这栋楼是新盖的,就与李梁拿着螺丝刀、钳子等撬门工具下了车,杜常军在车上等着。
其与李梁进入高层居民楼从上到下每层敲门,李梁在下一层的楼梯口等着给望风。其用准备好的工具把一家的防盗门打开,在卧室的大衣柜中偷出相机一部、银元两枚、纪念币、硬币若干、银手链,还有不同面值的老款人民币,具体多少钱以扣押清单为准。
其又到该居民楼附近的东单元,采用同样手段在一户盗窃了铜壶、一套人民币纪念册、四瓶五粮液白酒、一个酒杯盒、银条一根、银水饺一枚,这些东西都被公安局扣押了,其所盗窃的物品以扣押清单为准;
被告人李梁的供述证实,2014年11月24日左右,其与王道成、杜常军在山西省准备盗窃,但没有去山西而是去了山东省。2014年11月底,其、王道成和杜常军开车到了山东省博兴县,杜常军开车,王道成让杜常军将车停在一小区旁边,王道成下车后就往小区走,其和杜常军跟着,三人坐电梯到了顶楼,王道成让到楼下等着,其与杜常军到楼下等着。
过了1个小时左右,王道成提着一个装酒的袋子,王道成交给其一个深色的布袋,三人一起上了车。
王道成在车上把背包打开,拿出四瓶五粮液、一个砚台、一个铜壶、一些邮票、还有不同国家的钱币,还有福娃纪念币、一根银条、一个铜盘,其他的没有看清楚。2014年11月下旬的一天14时左右,其与王道成、杜常军到了山东省的一个县城小区,其和王道成进了这个小区,杜常军在车里等着,其与王道成上了一个新建的居民楼,其在三楼等着,过了半个小时左右,王道成下来手里拿着一个布袋子,装着三个笔记本电脑和一个照相机。
此外,本案还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1月29日下午,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泊里派出所在泊里镇秀云宾馆西侧餐厅内抓获王道成、李梁。
赤城县公安局扣押清单、照片说明证实,被告人盗窃所使用的作案工具有:吉利牌汽车1辆(黑色,车牌号为:黑A×××××)、螺丝刀5把、钳子1把。
赤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道成、李梁于2014年11月2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泊里派出所民警抓获,临时羁押于黄岛看守所,2014年12月4日被押解回赤城县公安局。
青岛市看守所的证明证实,王道成、李梁于2014年11月2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抓获,羁押于黄岛看守所,2014年12月4日被赤城县公安局押走。
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2003)阿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的罪犯档案资料证实,2003年9月25日,李梁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道成、李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物,价值达43118元,系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以二被告人盗窃数额较大指控不当,予以纠正。
被告人王道成辩称其在赤城县盗窃的戒指没有28克,被盗现金没有那么多;在张家口盗窃的现金没有那么多。经查,被告人王道成的当庭供述与侦查阶段的供述不一致,故本院对王道成的辩解不予采信。被告人李梁辩解其开始不知道王道成是盗窃。
经查,王道成与李梁到河北省赤城县东关小区看见监控,王道成让李梁低下头,而且李梁随王道成一起进入陌生的居民楼,故李梁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梁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经查,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梁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该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梁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道成所有的作案工具:黑A×××××吉利牌汽车一辆(黑色)、螺丝刀五把、钳子一把,依法应当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道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10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2018年4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作案工具:车牌号为黑A×××××吉利牌汽车1辆(黑色)、螺丝刀5把、钳子1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 勇
审 判 员 刘 勇
人民陪审员 王 喆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侯素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