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维良社会信用立法 国家发改委领导为何这样评价上海的社会信用立法工作?

201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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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既解决了信用立法中的诸多难点,又体现了国家信用建设的最新精神,对推动国家信用立法很有帮助."在11月15举行2016"社会信用立法"高峰论坛上,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高度肯定了上海社会信用立法的探索实践.上海是国内最早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省市之一,始终把信用制度建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既解决了信用立法中的诸多难点,又体现了国家信用建设的最新精神,对推动国家信用立法很有帮助。”在11月15举行2016“社会信用立法”高峰论坛上,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高度肯定了上海社会信用立法的探索实践。

上海是国内最早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省市之一,始终把信用制度建设作为核心任务加快推进。近年来,上海积极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先行先试,加快推动地方信用立法。2015年,《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政府规章)正式发布。

2016年,《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起草工作正式启动。在没有国家上位法指导,国外、其他兄弟省市尚无经验借鉴的背景下,市人大财经委联合市经信委等政府职能部门,创新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方资源,实现了本市社会信用地方立法工作从零到一的突破。

可以说,本次信用立法无论在推进机制还是立法核心内容上都取得较大突破。

在机制创新上,建立了人大、市政府领导双组长的工作机制,及时化解过程中的矛盾。市人大洪浩副主任、周波副市长共同担任立法领导小组组长,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工商、公安、高院、人行上海总部等重点领域主管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通过领导小组的讨论、决策,很好地统筹了人大、政府等各方面的意见,明确了立法的主要方向,分阶段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

据透露,立法大纲和草案建议稿分为政府版和专家版两个版本,分头起草。目前,拟提交年底召开的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是将专家版和政府版两稿的精华合二为一,较好避免了部门利益色彩过浓、立法脱离实际的弊端。同时,开门立法,夯实立法民意基础,目前为止已征求了全体市人大代表、部分市政协委员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66家成员单位的意见,召开多次座谈会听取了有关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意见,并通过社会巡展、开展公众微信号“信用辩论赛”等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对信用信息的内涵和外延、严重失信名单的制定与公开、信用修复等焦点问题展开广泛讨论。

在信用立法的内容上,条例草案也不乏亮点。

一是首次明晰了“社会信用”的概念,认为社会信用兼具市场经济和社会管理两种属性,指“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社会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态”。

二是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等,将信用信息分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两类;合理确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范围,实施目录管理,对减损信息主体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社会影响较大的信息事项,增加了公开意见征求和联席会议审核程序,防止“当归不归”和“无序乱归”。

三是强化信用联动奖惩,注重引导、发挥市场激励和约束作用,以行政应用带动市场应用,发挥守信激励的正向引导作用,建立国家机关和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联合奖惩机制;规范严重失信名单的纳入程序和条件、完善名单救济和退出机制;除一般惩戒外还对具有严重损害公共安全、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行为的信息主体明确了可以依法采取的特别惩戒措施;明确将法人的严重失信信息同主要负责人的个人信用信息相关联。

四是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确定了四项权益,赋予了信息主体知情权,信息主体有权查阅掌握自己的信用状况和记录;异议权,对可能发生的信用信息记录错误给予救济渠道;记录消除权,设定失信信息查询期限为五年;主动修复权,和消除权一样,都是鼓励信息主体积极向善,引导其改过自新。

五是规范和促进行业发展,条例草案力图通过一系列政策效应叠加,如鼓励信用产品创新、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参与重点行业管理等,提升信用服务机构供给侧能力。

据悉,《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已于10月11日转为市人大2016年度正式立法项目,预计12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有望明年上半年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