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腾蛟妻子与毛泽东 开国少将江腾蛟竟多次参与谋杀毛泽东!

2018-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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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1980年11月25日下午3时,第二审判庭开庭,由审判长伍修权主持,对江腾蛟犯罪事实进行第一次法庭审问调查.面对审判员的审问,江腾蛟供认,他在1971年3月31

1980年11月25日下午3时,第二审判庭开庭,由审判长伍修权主持,对江腾蛟犯罪事实进行第一次法庭审问调查。

面对审判员的审问,江腾蛟供认,他在1971年3月31日晚上在上海原少年科技站参加了林立果召集的秘密会议,为实施反革命武装政变计划《“571工程”纪要》,建立“指挥班子”。参加会的还有王维国(7341部队政委)、陈励耘(7350部队政委)、周建平(南京军区空军副司令员)。

会议从晚上10点开到第二天凌晨3点多钟。林立果在总结时明确规定:“南京以周建平为头,上海以王维国为头,杭州以陈励耘为头,你们有什么事可以找你们的老政委(江腾蛟)联系。”

法庭在审问调查中宣读了同案犯陈励耘1980年7月14日的供词;宣读了同案犯、空军司令部办公室原秘书程洪珍1971年4月初在日记本上记载的上海秘密会议的情况。

法庭还传同案犯周建平出庭作证。

法庭用幻灯放映出了《“571工程”纪要》的第17页“实施要点”里,记载着“指挥班子江、王、陈”(这三姓即:江腾蛟、王维国、陈励耘)。

法庭出示的书证、幻灯、人证和江腾蛟口供是一致的。

12月26日下午3时,第二审判庭对江腾蛟继续审问调查。审判长伍修权主持,审判员高斌、任成宏进行法庭调查。

法庭对江腾蛟在1971年9月8日至11日晚,四次参加林立果、周宇驰召集的具体策划部署杀害毛泽东主席,发动反革命武装政变的会议进行调查。

江腾蛟供认,9月8日晚林立果给他看了林彪的反革命武装政变手令,他当即表示“坚决干”,并担任了在上海地区杀害毛泽东主席的第一线指挥。并与林立果、周宇驰共同密谋:用火焰喷射器、四火箭筒打毛主席乘坐的专列;用炸药炸苏州附近的硕放铁路桥;派飞机炸火车;炸上海虹桥机场附近的油库,趁混乱之机杀害毛主席;或由王维国乘毛主席接见时动手。

法庭上的旁听代表听到了供词,再次为反革命分子的残忍预谋感到无比的愤怒和震撼,使人感到刀光剑影,令人毛骨悚然。

江腾蛟还供认:他多次参与策划谋杀毛泽东主席的行动,并规定了代号和联络暗语。

法庭宣读了同案犯李伟信、王飞、关光烈(0190部队原政委)的证词。同案犯胡苹(空军司令部原副参谋长)、鲁氓(空军司令部原作战部长)出庭作证。

鲁氓在证词中说,9月11日晚约8时,江腾蛟和他到了北京西郊机场。林立果见到他们就说:现在情况很紧张,“副统帅”有命令要主动进攻,先把“B-52”(指毛主席)搞掉。林立果指着江腾蛟说,你这个“歼七”在上海打头阵,争取在上海搞掉,不成,就看“鲁部长”在硕放的第二次攻击,再不成让陈励耘派飞机炸火车。

审判长伍修权最后说,通过上述调查,大量事实证明,林立果、周宇驰、江腾蛟密谋杀害毛泽东主席的目的是明确的,手段是残忍的,证据是确凿的。

11月27日下午3时,第二审判庭开庭,对江腾蛟第三次审问调查。今天副庭长黄玉昆老将军主持庭审活动,审判员高斌、任成宏对江腾蛟参加周宇驰策划南逃广州,另立中央的阴谋活动进行法庭调查。特别检察厅副厅长史进前到庭。

江腾蛟供认:1971年9月12日晚上,他参加了周宇驰在空军学院一座小楼上布置南逃的秘密会议。在场的人有:周宇驰、于新野、王飞、他和李伟信。周宇驰说,明早8时,林彪将从北戴河乘飞机到广州沙堤机场;7时,周宇驰先带一部分人和他们的家属从北京西郊机场起飞前往广州。

周宇驰要王飞和他在早晨6时到北京西郊机场,由王飞给黄永胜打电话,就说林彪找他到机场来,待黄永胜来后,再要他打电话给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就说林彪要到某地开个会,要他们来机场。

周宇驰指定机上的警卫由江腾蛟负责。打算到广州以后,由林彪出面召开师以上干部会,把问题揭开,并利用广州的广播电台,发表广播成立临时中央,林彪的声音群众都熟悉。还可以争取外援,林彪在苏联是有威望的。

法庭宣读了在押犯王飞的证词、《“571工程”纪要》中第四页的有关内容。

在押犯刘世英(空军司令部原办公室副主任)出庭作证,除证明江腾蛟的上述犯罪事实外,还讲到,在策划南逃会议上拟定的第一批名单是他执笔的,于新野进行了增删。法庭投影出示了名单,原件是1971年9月13日从周宇驰、于新野、李伟信乘坐的外逃直升机上缴获的。

刘世英用手指着投影上的名单说,上面写的“江”和“江家”等,是于新野加上去的。刘世英说,“江”是指江腾蛟,“江家”是指江腾蛟的家属。在这份名单中除了江腾蛟外,还列入29人,其中有:王飞、鲁氓、贺德泉、刘世英、于新野、朱铁铮等。从影印件可以看出,名单中被于新野圈掉的有四人。

在押犯胡苹(空军司令部原副总参谋长)在作证时交代了为南逃广州安排八架飞机的情况。他说,这八架飞机是三叉戟256号和254号两架,伊尔18型703号和902号两架,安12型231号一架,安二四型024号一架,云雀直升机两架。

特别法庭副庭长黄玉昆指出,上述证据和被告江腾蛟的供述,证实了1971年9月11日晚,王维国打电话向林立果、周宇驰密报,毛泽东主席已离开上海回北京。林彪、叶群获悉杀害毛主席的计划破产,阴谋带领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和邱会作南逃广州,另立中央,分裂国家,策划“如果要动武,就联合苏联,实行南北夹击”。这个问题事实清楚,证据可靠,法庭已经调查完毕。

12月1日下午3时,江腾蛟第四次被押到法庭。审判长伍修权主持庭审活动,对江腾蛟接受江青勾结叶群,通过吴法宪指使他搜查迫害上海文艺界著名人士郑君里、顾而已、陈鲤庭、赵丹和童芷苓等五家的犯罪事实进行庭审调查。

江腾蛟在庭审江青时,曾被传唤出庭作证,他除了指证江青外,同时也承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这里根据新华社记者李耐因的江青受审“旁听侧记”记述一下江腾蛟从北京回到上海的犯罪活动。

江腾蛟在北京和叶群还给郑君里等五人编了代号,哪个叫“老大”,哪个叫“老五”,一共编了七个人的代号,规定:抄家时用代号,抄来的材料也用代号标记,以免泄露“机密”。

江腾蛟回上海后立即行动,把张彪找到办公室,对他说,吴司令问空军有多少可靠的好同志,我说你老张算一个。现在有个重大的政治任务,你先去把几个人的住址帮我查清楚,晚上到我家来一趟。江腾蛟向张彪说了那五个人的名字,另外还有周信芳和于伶一共七人。

张彪是空军某部政治部文化处处长,是个瘸腿,他却奔走于上海的里弄,把这些人家的住址查清。晚上江腾蛟向他交了底。因为周信芳的家已被“红卫兵”抄过多次,家门现在还被“红卫兵”把守,于伶久病在家,就住在空军招待所对面,太显眼,怕抄他家暴露“马脚”。江腾蛟专门打电话请示北京,没有抄这两家。

江腾蛟和张彪议定,选派上海空军警卫排的战士化装成“红卫兵”,又选了些空军干部子弟组成了抄家队伍,又筹备了卡车、红卫兵袖标、大口罩和便衣等,领头人还带了手枪。第二天张彪带领刘世英、袭著显、蒋国璋、陶崇义、杨启良等,挨家去看了地形、门牌、进出口等。

他们中间有人问:抄什么材料,似乎交待得不很清楚。江腾蛟回答:“这个不用问,问也不会讲。反正不是我江腾蛟要找的,上面交代的,你们就不用问了。”江腾蛟还规定了五条军纪:“只抄出信、笔记本、照片等文化材料,其他一概不抄……”

10月8日12时一过,五路抄家队就出发了。天亮前,一麻袋、一麻袋的材料都运到了巨鹿路空军招待所……

法庭宣读了吴法宪1980年7月1日的供词,张彪的证词,原空军司令部办公室科长卫球的证词,原林彪办公室秘书赵根生的证词,并传同案犯刘世英出庭作证。

面对大量证据和审判长的审问,江腾蛟对他所犯的这方面罪行供认不讳。

审判长宣布,法庭对起诉书指控江腾蛟的犯罪事实已经调查完毕,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二、辩护人依法据理为被告辩护

公诉人图们首先发言,他说:

庭长、审判长、审判员:

近日来,特别法庭第二审判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江腾蛟谋害毛主席、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的罪行进行了调查。审问了被告、出示了证据、书证13件,宣读了证词23件,有七名同案犯到庭作证九次,证实了江腾蛟在林彪反革命集团阴谋杀害毛泽东主席、策动武装政变的反革命活动中犯有严重罪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他讲了四点意见:

第一,讲到江腾蛟在阴谋杀害毛主席、发动武装政变、分裂国家的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他指出,江腾蛟的反革命目的是明确的,态度是积极的,地位是重要的:他是武装政变指挥班子成员;他负责上海、南京、苏州三点联系,配合协同作战;是上海地区的第一线指挥,表示“坚决干”;在策划南逃广州时,由他负责安全,他是罪恶活动中的组织领导者、是主犯。

第二,图们着重揭露江腾蛟和林彪、叶群、林立果之间的关系。指出他是卖身投靠者,江腾蛟投机钻营,林彪也积极拉拢江腾蛟。江腾蛟从1965年到1968年,先后写过20多封对林彪一家的效忠信。

第三,系统地讲述了林彪反革命集团阴谋武装政变,杀害毛泽东主席的骇人听闻的残忍手段。

第四,林彪反革命集团的罪恶活动严重地危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安全和统一,给我们国家的建设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江腾蛟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主犯,犯有参加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直接策划谋害毛主席、发动武装政变、阴谋推翻我国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罪行,阴谋败露后,又犯有密谋策划跟随林彪南逃广州,另立中央、分裂国家的罪行。江腾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必须依法惩处。

被告人江腾蛟在公诉人发言后说:“我老老实实认罪、服法。”

江腾蛟的委托律师王舜华、周奎正联合发言,为江腾蛟作了三点辩护意见:

他们在第一点中说,从法庭调查的犯罪事实可以证明江腾蛟积极参与谋害毛主席和策划南逃广州的阴谋活动。指出他的这一严重罪行是在林彪指挥下,在林立果直接指使下进行的,他与首犯林彪、主犯林立果是有区别的,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在第二点中说,江腾蛟组织派人查抄五位文艺界人士的家,是江青勾结叶群策划的,江腾蛟是执行者。他把查抄到的材料送到以后,如何处理,他不知道。对于这一点也希望法庭予以考虑。

第三,辩护人认为江腾蛟交待罪行较早,在林彪1971年9月13日凌晨叛逃的第二天,即9月14日,当领导上找他谈话时,他就主动交待了不少罪行,写了《谋害毛主席阴谋事件的经过》等,并揭发了其他同伙。

辩护人最后指出,江腾蛟有悔罪表现,他对《起诉书》的指控有两句话:“一是罪有应得,应当受到人民的审判和惩罚;一是起诉书是实事求是的”,他还说:“在事实面前我低头认罪,认罪服法”。

公诉人沈家良发言,他就江腾蛟在林彪反革命集团犯罪活动中的地位、身份和主要罪行又作了说明。指出,大量事实证明,在林彪反革命集团犯罪活动中,江腾蛟是主要成员,他是起了主要作用的。他对辩护人提出的江腾蛟的认罪态度问题,表示“没有异议”。

审判长伍修权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权,本法庭是维护被告人的这一权利的。被告人江腾蛟,你有什么最后陈述的?

江腾蛟说:“我没有什么辩护的,我的罪行累累,铁证如山,我只有老老实实的低头认罪、服法,愿意接受任何我应该得到的惩罚。”

审判长伍修权宣布:“被告人江腾蛟,等候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评议后宣布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