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新闻 新闻台:佘祥林案件最新进展
引起全社会关注的佘祥林冤案这两天出现了短暂的沉寂,4月26号晚上,天津电台《法制纵横》记者收到了到佘祥林的代理律师——北京市天溢律师事务所张成茂律师的一份传真文件,张律师告诉记者,4月26号,他以一名律师的身份,就佘祥林冤案的国家赔偿问题,给最高人民法院发去了一份《法律意见书》,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迅速制定并出台国家作为侵权主体时对赔偿请求人的精神损害进行经济赔偿的司法解释。现全文播送。
最高人民法院:
今天是值得我们特别记忆的一天,因为公民佘祥林无罪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了!
从1994年4月11日被限制人身自由起到2005年4月1日出狱,佘祥林度过了11年的牢狱生活。当年湖北省京山县法院依据无比威严的法律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现在湖北省京山县法院同样依据威严无比的法律宣告佘祥林无罪;并且京山县法院在当庭释放佘祥林的同时,告之可以提起国家赔偿。
佘祥林含冤入狱11年,屈辱、悲伤、恐惧、愤怒等等言辞,均难以形容和表达出曾经伴随着他度过的那一分分一秒秒精神上巨大的痛苦;死囚的脚镣烙下的痕迹至今仍深深地刻在他的腿上,也必将伴随着他度过今后的余生。
不幸的遭遇使佘祥林受到了难以用语言形容的巨大的精神伤害,这是只要有正常的思维感情的人都能体会到的铁一般的事实,法律不能忽略这一事实的存在。若仍按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无精神损害的经济赔偿的规定执行,既不能还公道于他,也使国家赔偿的意义大打折扣。
佘祥林当然有权利申请国家赔偿。行使这样的权利,不仅仅是为了获得他应当得到的经济补偿,更是为了捍卫他作为公民的最起码尊严!
宪法赋予了公民佘祥林在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犯后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同时,宪法也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具有对相关法律进行司法解释的权力。
十一年前颁布、实施的国家赔偿法,未作精神有价、精神损害应予经济赔偿的规定,这显然不适宜于今天的国情和司法实际。
本律师特书此《法律意见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在国家赔偿法正式修改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迅速制定并出台国家作为侵权主体时对赔偿请求人的精神损害进行经济赔偿的司法解释,使国家司法资源最大化地利用,真正的体现人道、公正的原则。这样也符合司法实践中的一贯作法,比如:为了解决新出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对刑法作出过多次司法解释;也对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作出了精神损害经济赔偿的司法解释,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依其职能迅速作出确定国家赔偿法应当确认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是能够做到的,我们期待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