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反思 佘祥林案反思 8个部门审出一个冤案

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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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佘祥林是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其亲属怀疑是被佘杀害.同年4月11日,吕冲村一水塘发现

佘祥林是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其亲属怀疑是被佘杀害。同年4月11日,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的亲属辨认与张在玉的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杀妻”案迟迟未判。1998年6月,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有期徒刑15年,同年9月,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1年来,佘祥林在狱中写了厚厚的申诉材料,并记下了好几本日记,但冤情依旧。

2005年3月28日,被“杀害”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归来,而此时,因“杀妻”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佘祥林,已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张在玉突然回家后,当地一片哗然。慎重起见,公安机关通过DNA鉴定,证实了她的身份。

3月30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法院紧急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要求京山县法院重审此案。4月1日,39岁的佘祥林走出了沙洋苗子湖监狱。曾经身强力壮的派出所治安联防队员,如今脸色苍白,孱弱不堪…… 荆门市中级法院院长陈华说,佘祥林案件教训太深刻了,过去法院审理习惯“有罪推定”原则,从而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佘祥林“杀妻”案将于4月13日上午在京山县人民法院开庭重新审理,法律将还佘祥林以清白。

4月1日清晨6时许,湖北省沙洋县苗子湖监狱的管教干部告诉正在服刑的犯人佘祥林,他可以出狱了。 这一天是愚人节。

管教干部并没有开玩笑,但对于佘祥林来说,他已经被愚弄了11年:1994年4月11日,因涉嫌杀害结发妻子,佘祥林被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经过三级法院的四次判决之后,佘祥林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而在2005年3月28日,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

8个部门审出一个冤案 “侦查方向一开始就出现了错误。”荆门市纪委驻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长赵祖武认为。

1994年4月11日,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此之前的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

“女尸的体貌特征和张在玉非常相似,而且她(张在玉)的娘家人一口咬定就是张在玉。”雁门口镇政法委书记贾书灵说。

当天,佘祥林被警方控制,“那天下午下班后,同事一直缠着我下棋,不让我走,后来又说让我出去办案,结果把我关在了一家宾馆。”佘时任京山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员。

“当时检方认为佘祥林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按照死(刑)、(死)缓、无(期徒刑)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则,我们将案件移交给了湖北省检察院荆州地区分院。”京山县检察院副检察长何家平介绍情况时说。

检方的起诉书中如此表达佘祥林的作案动机:佘祥林与未婚青年陈某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并先后多次向陈提出结婚,因此与妻子张在玉不和,引起其妻精神失常,佘祥林见其妻患有精神病,遂起杀妻另娶之心。

1994年10月25日,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佘祥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我当时做了无罪辩护,但法院根本就没有采纳我的意见。”佘祥林的辩护律师何大林说,“整个案件,除过佘祥林本人的供述外,没有任何证据和证人证明佘杀了人,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据判决书显示,当时有3名证人的证言对佘祥林杀人一事予以佐证,分别为杨五香、陈某、程某。《瞭望东方周刊》调查得知,杨五香系佘祥林的母亲,陈某为与佘祥林“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者,程某为陈某的好朋友。

“他们的证言只能证明佘祥林和陈某关系暧昧,和佘祥林杀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何大林律师介绍说。《瞭望东方周刊》发现,这些证言的具体内容和所要证明的事实并没有在判决书中出现。

就在佘祥林生死的时刻,出现了一份关键的证据。

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原党支部书记倪乐平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在1994年收晚稻(约在10月份)的时候,他们村曾来过一名患有精神病的妇女,京山县口音,和杨五香(佘祥林的母亲)带来的张在玉的照片对比后,基本能确定就是张在玉,“我们以村委会的名义给出了一份证明,并注明请公安机关进一步查证,但公安机关从来没有调查过这个事。”

倪乐平最终等来的是公安机关对其“作伪证”的审查。倪乐平的妻子聂麦清被拘押3个月又6天,另一位作证的村民倪新海被关押了22天。“我看形势不对了,违心地承认是作了伪证,他们才放了我。”倪新海说。

“公安机关先入为主,在办案中始终认为佘祥林就是杀人凶手,对于出现的有利于佘祥林的新证据他们不是想着去证实它,而是想着去否定它,再一次错过了避免发生错案的一个重要的机会。”湖北大可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峰对此评论说,“公权过于强大,而自然人和其相比根本无法处在一个平等的地位。”

不过,这份证据还是挽救了佘祥林的性命。1995年1月6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此案后,将此案发回荆州地区中院重审。荆州地区中院又将此案退回检察院,检察院随后再诉,中院再次退查。

在此期间,湖北省进行行政区划调整,京山县被划归荆门市管辖,原湖北省检察院荆州地区检察分院便将此案邮寄至京山县政法委,随后,京山县法院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两次审理,于1998年9月22日终审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至此,佘已在看守所被羁押了4年之久。

这起案件在经过省、市、县8个司法部门的反复审查后,最后做出了有罪判决。

截至目前,该错案的第一责任人京山县警方惟一公开的自责是,“没有对女尸进行DNA鉴定。”

司法部门之间的利益博弈

“没有把好事实关、证据关。”京山县检察院副检察长何家平总结教训说。多家涉及此案的司法机关均非常诚恳地认可这一“教训”。

荆门市纪委驻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长赵祖武承认,当时荆门市中院终审时,案件承办人熊道瑜一看卷就发现证据有问题,要求退卷,“如果退回检察院,检察院就会退回公安局,公安局就会很棘手。在当时社会压力巨大的情况下,为了稳定,市中院就按市政法委组织召开的案件协调会的指示精神办了。”

“棘手是因为这个案子会在公安局形成积案,对社会以及被害人家属不好交待。”赵祖武进一步解释说。

据了解,该协调会于1997年10月8日在京山县检察院召开,参会者除过荆门市政法委的领导外,还有市、县两级公检法三部门的主要领导参加。时任市政法委督办科科长的刘想中称此次协调会的背景是“佘祥林的案子已长时间处于无人管的状态”。

刘想中称,在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将佘祥林的案子退回湖北省检察院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后,恰逢湖北省进行行政区划调整,荆州检方便以此为借口要将此案退回京山县,但京山县又不愿意接收,因为按行政区划调整时的协商,京山县1997年以前的案子仍然由荆州方面办理,“后来他们通过邮局把案卷寄给了京山县政法委,违反案件移交的程序规定。”

“湖北省高院将此案发回荆州地区中院重审时,荆州地区中院应该对此案进行审理,而它将案卷退回检察院,随后案卷又被退给京山县,程序上明显不合法。”律师何大林说。

“谁都清楚此案证据不足,按规定,如果证据不足,法院可以不判,检察院可以不起诉,公安局可以撤案,但谁也不敢轻易给此案一个定论。”京山县法院一位法官说,“谁办错了案谁就可能承担责任。”这位法官将此原因归咎于错案追究制度,“本来这个制度是为了让司法部门提高办案质量,但有可能会给办案者造成心理压力,在西方好多国家,法官是可以免责的,除非他是故意办错案。”

对此,北京天溢律师事务所张成茂律师持不同意见,“正是因为错案追究制度没有很好地执行,才导致了一些司法人员的优柔寡断、左右权衡,只要严格以法律来办案,谁会被追究责任?”

在佘祥林的错案真相大白于天下之后,全国有逾百名记者赶赴事发地采访,但截至本刊发稿时,官方没有对此事开过一次新闻发布会。有当地人士分析说,这个司法问题由政府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显然不合适,而公检法三方谁也不会主动去揽这个事,“他们躲还来不及呢!”

意愿同盟下的公正性丧失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处长李燕林向《瞭望东方周刊》提供的一份书面材料称,在1997年10月8日由市政法委组织召开的协调会上,决定对佘祥林一案“降格处理,判处有期徒刑”。据介绍,此次会议决定,先由京山县检察院向京山县法院提起公诉,如果佘祥林不服一审上诉,由荆门市中院维持。

据法律专家分析,佘祥林案交由县法院审理的另一个考虑可能是:佘如上诉,荆门市中院即可终审判决,不会再出现湖北省高级法院二审发回的局面,佘的上诉便都在当地司法部门掌握之中。

据《瞭望东方周刊》调查,这次协调会除有市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参加外,还有市、县两级的公、检、法的主要负责人。

“决定佘祥林命运的主要部门和领导,通过市政法委的'协调’,达成了意愿上的同盟,而导致的结果是法律公正性的丧失。”张成茂律师对此评论说,“类似的情况很多,如目前在一些基层法院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遇到疑难案件就千方百计去揣摩上级法院的意见,甚至会书面请示,最后导致两审变成了一审,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力保障。”

不过,时任荆门市政法委督办科科长的刘想中则称,协调会是在佘祥林处于严重超期羁押的情况下很被动地召开的,协调会的决定只对办案部门起参考作用,并不能代表和干涉司法部门办案,协调疑难案件是政法委的职责之一,“如果当时不出面协调,佘祥林的案子可能会被拖得更久。”

刘想中透露,在此次会议上,大多数与会人员认为这个案件是成立的,只是在证据上存在着缺陷,按照当时刚刚实施的新《刑法》,应当疑罪从无,但“死者”家属不停地上访,大家总觉得把这个嫌疑人放掉是对人民的不负责,就做了一个有保留的判决。当时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树立得不是那么牢固。

刘也承认,当时也有人提出,如果佘祥林真的杀人,判处其15年也不是严格地执法,“但总比放掉的社会效果要好一些。”

佘祥林在看守所时记的日记里,摘抄过一篇名为《关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启示》的文章,这篇被佘祥林工工整整抄了5个页码的文章,第一条讲的就是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但最终,这条重要的原则并没在佘祥林身上得到验证。

《瞭望东方周刊》在采访中感觉到,这次协调会已成了相关部门及办案人员的挡箭牌。

“即使有外界干涉,法官也应该坚持独立办案的原则,领导干涉不能成为免责的借口。法官应该只对法律负责。”张成茂律师说。张也坦承,中国法官的办案环境不是太好,“社会角色太多。”

这次由市政法委召开的协调会是对是错,目前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论,但有一个事实是,因为这次协调会的“定调”,公、检、法达成高度统一,原本有可能判决佘祥林无罪的两次希望提前泯灭,而佘祥林对此并不知情。

在采访中,一些司法部门也承认,公、检、法三部门之间,的确存在着“关系过于亲密”的问题。

“在上个世纪90年代,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监督不够,而配合过多,没有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何家平说。

“过于相信侦查部门的侦查结论。”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向《瞭望东方周刊》提供的总结材料中说,“对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诱供的证据,缺乏进一步调查、分析和核实,就容易导致证据采用失实。”

就在各个涉嫌制造冤案的司法部门表示将对办案人员展开调查的同时,一个预言在当地坊间传开,“不会有办案者个人因此事被处理。”和此传言相联系的一个事情是,在所有司法部门的教训总结中,“当时的司法环境差以及外界干扰太多”被列为造成冤案的最主要原因。

法律空隙里的猫鼠游戏

在佘案中,法院多次采取了发回重审以及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方式。针对湖北省高院以证据不足将一审判处死刑的佘案发回重审一事,有法律专家指出湖北省高院是在滥用发回重审权。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周永军在撰文评论发回重审这一制度时说,中国的审判体制决定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负有监督职责,对此上级法院应责无旁贷。但由于进入二审程序的许多案件处理起来比较棘手,一些二审法官借机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以此推卸责任、转嫁矛盾,发回重审程序成了二审法院的挡箭牌,丧失了其应有的监督价值,“建议取消再审中的发回重审程序”。

同样的指责还发生在庭审时,据佘祥林讲,在对他一审进行死刑判决时,法庭采取了不公开审理的方式,“我想在开庭时见一下家人,也不行。”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人的案子,法庭可以采取不公开审理的方式。”但现在法庭审理案子,如果不想公开审理,找理由很方便。”律师周峰说,“而且这些理由都貌似合法。”

中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佘案从侦查、起诉到最后判决,虽然是按部就班,但是程序执行不严,执法人员执法不当,导致错案的最终发生。

令人遗憾的是,执法者的执法不当并没有谁来主动监督和纠正。

佘祥林在看守所的日记显示,其曾多次向相关部门及领导写信申诉自己的情况,“多年的无辜关押使我的身心受到严重的创伤,但我相信司法机关能尽早帮助我洗脱冤情。”

甚至,佘祥林还在牢里用扑克牌为自己算卦,“红桃3代表将被判死刑,黑桃3代表无期徒刑,梅花3代表有期徒刑,方片3代表将被无罪释放。结果我连续三次抽到的都是梅花3。”

为了上诉,佘的母亲杨五香因四处张贴寻人启事和上访,1995年5月份被抓,在京山县公安局看守所被关了9个半月,出来时已是耳聋眼瞎,不能行走,3个月后去世,时年54岁。其大哥佘锁林也因1995年为弟弟上访而被拘41天。佘祥林的女儿则在13岁时辍学,到深圳打工。

提起为弟弟的案子到处告状的经历,佘锁林一脸无奈,“我感觉自己就像只老鼠,司法机关就像只猫,但我还必须硬着头皮去找他们。”

“佘祥林以及一家人告状难的事情反映出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苛刻,因为必须提供新的且非常有力的证据,法院才有可能支持你的再审请求,但这对当事人来说太难了。而相关部门在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复核时,往往存在偏见,会尽可能地找有利于判决的东西去否定它。”张成茂律师认为,“另外,再审和终审是在同一个法院,不利于发现问题,好多办案人员会碍于情面而丧失公正。”

张成茂称,在国际上通行的都是三审终审制,“有时候甲可能说东,乙可以说西,如果再参与一个人的意见的话,就可能会使公正性增强。”

而另一种针对再审程序的说法是,中国目前好多法院因为人、财以及体制等各种原因的制约,对再审程序没有足够地重视,“在一些法院,再审机构被当做是法院的养老院”。

不过,关于再审制度的改革,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将颁布和实施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据媒体报道,在2005年的人代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做工作报告时提出,最高人民法院从解决群众关心的司法公正和效率问题入手,2005年将重点推出8项改革措施。措施之一就是改革再审制度,将再审启动权交给当事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不得推诿当事人的申请,必须再审”。

违法执法合法化危机

对于佘祥林是否遭受刑讯逼供一事,虽然京山县公安局一位负责人对媒体公开否认,但一位在公安机关较有人脉的当地记者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在公安机关11年前审讯佘祥林时,办案民警曾对是否进行刑讯逼供向相关领导进行过请示,“得到了领导的许可”。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诸如刑讯逼供等违法的行为被合法化,这是一种很危险的信号。”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康均心说。

华东政法学院孙万怀副教授说,让人们感到担忧的是,这样的事情并不是只是偶然现象。前不久被媒体披露的河北省鹿泉市“聂树斌被错杀案”至今仍然沸沸扬扬。

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学院院长刘宪权告诉《瞭望东方周刊》,“近期披露的一些错案大都是犯了一些非常低级的错误,个中透露出的失误和教训值得反思。”

“在佘案中,公安方有责任举证他们没有刑讯逼供,若无法举证,那么就应该判决刑讯逼供成立。”海上律师事务所潘军律师认为,“公安民警经常面对犯罪,心理上可能会产生暴力冲动,有时候可能会做出刑讯逼供的违法事情,关键是我们的监督机制如何。一旦有刑讯逼供,应该重罪执行,让习惯于这种审讯方式的公安不敢再犯。”

谈到“命案必破”,潘军认为,“破案”是全世界警察的天职,更何况是命案,但讲究“命案必破”无疑是给警察施加了压力,有压力难免造成错案,这是可以想像的,因为在警察和上级要求两者之间,警察是弱者,但警察和嫌疑人之间,嫌疑人是弱者,警察很可能会把压力强加给嫌疑人。

“命案必破”可能会导致刑讯逼供的另一个背景是,目前中国警方在破案时的经费及人力不是十分充足,而刑讯逼供可以更快捷地达到目的。

“一时的刑讯逼供等违法执法行为似乎可以提高破案率,但其对中国法制大堤产生的危害可能要远远超过数起刑事案件的危害。”来自北京的律师张成茂说。

等待重审

3月28日,在“被杀”11年之久的张在玉突然出现后,正在武汉开会的荆门市中级法院院长陈华立即赶回荆门。当晚,陈华提请审判委员会启动再审程序,并于3月30日,作出了刑事裁定书,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京山县法院重新审理,并对被告人佘祥林变更强制措施。

佘祥林在经过11年的牢狱之灾后,又回到了重新开庭的起点。不同的是,这次开庭将会毫无疑问地宣告佘祥林没有杀害自己的妻子。据了解,开庭时间初步定于4月13日。目前,佘的身份还是被取保候审的罪犯。

“市中院为什么不当时就宣判呢?又要发回重审呢?”已被冤枉了11年的佘祥林有些不解。

4月6日,佘祥林分别与北京的张成茂律师和武汉的周峰律师签认了委托书,由两位律师代理其出庭辩护并且申请国家赔偿事宜。当天,《瞭望东方周刊》随同两位律师前往京山县法院复印佘祥林的案卷材料,却遭到了拒绝。

“这次出庭只对张在玉出现的新证据进行质证,对旧证据不再质证,你们查案卷也没什么用处。”该院刑庭庭长说。该庭长说,如果律师要求对旧的证据进行质证的话,检察院可能就不会出庭了,而是直接做出绝对不起诉书或者将案卷退回公安局,然后由公安局再将此案撤销,虽然3个方式都合法,但佘祥林本人肯定希望选择能开庭,并且有书面的法律文书宣告他无罪。

“案卷里是否有什么不愿让外人看到的东西?”两位代理律师均产生了这样的疑问。

目前涉及此案的司法部门中,京山县公安局和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媒体采访一概拒绝。京山县公安局是该案的侦破机关,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是第一次对佘祥林判处死刑的一审法院。

就在佘祥林的冤情随着张在玉的出现被洗清的时候,另一个人可能将会永远成为冤魂,那个被认为是张在玉的女尸是谁?

而随着佘祥林被宣告无罪的日期日益临近,另一个传言日渐丰满,公安机关只是认为佘祥林没有杀害自己的妻子张在玉,但并不排除他没有杀那个被误认为是张在玉的人。因为根据他的“供述”,他曾经用3种作案工具,在案发地杀过人,而且他还画有作案路线图。他无法证明这是在当地警方刑讯逼供下做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