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捉奸被判道歉 真的是赔了丈夫又折兵啊
妻子发现丈夫婚姻中的不忠行为,最后却落成了妻捉奸被判道歉的下场,“捉奸”行为可取吗?俗话说“捉贼要捉赃,捉奸要捉双”,在发现配偶有婚外情后,不少人首先想到的就是捉奸,获取配偶的出轨证据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捉奸要谨慎”,捉奸手段如果不合法,分分钟会适得其反。在其中一个案例中,妻子将在酒店开房的丈夫与小三“捉奸在房”,不料反而要向小三道歉。
唐小姐是福建省福鼎市人,今年40多岁,10年前,她与年龄相仿的朱先生结婚,并生有一子。近年来,朱先生的事业蒸蒸日上,在外地办起了工厂,但因为工作需要,他长期住在外地工厂,与妻子两地分居。时常陪伴在朱先生身旁的,是30多岁秘书颜小姐。由于工作关系,两人交流越来越多,久而久之竟发生了恋情,并且同居。
不久后,朱先生与颜小姐的恋情传到唐小姐的耳中。自此,夫妻间多次吵架,唐小姐提出离婚,可朱先生不同意。于是,唐小姐叫弟弟帮忙“监视”朱先生和颜小姐的行踪。很快,唐小姐的弟弟发现,姐夫朱先生与颜小姐进入某酒店开房,立马通知姐姐。
当晚10时许,朱小姐带上相机与其弟弟等三人,强行闯入朱先生所住的房间,并用相机拍下了朱先生与颜小姐在一起的裸照。随后,双方发生了一番争吵。唐某当即要求离婚,朱某考虑会影响孩子,不同意离婚。
眼看私下协商离婚不成,唐小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同时要求丈夫提供经济补偿20000元。唐小姐在法庭上提供了丈夫与颜小姐在酒店中的裸照,这一下颜小姐不干了,她宣称唐小姐的行为侮辱了自己的人格、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也告上法院,要求唐小姐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交出全部照片及底片,并公开向她赔礼道歉。
不过,法院认为,隐私权的范围包括私生活秘密和私生活安宁两个方面。在本案中,从唐小姐对照片的使用情况看,唐小姐拍照的目的是为证明其丈夫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故唐小姐主观上没有披露颜某隐私的故意,仅将其拍摄的照片作为证据用于向国家审判机关出示,没有证据证明其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宣扬,因此并未造成颜小姐社会评价度的降低。
唐小姐的行为不属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故唐小姐的拍照行为不构成侮辱。但是,唐小姐未经许可且未获法律授权就带人强行进入颜小姐所住的酒店,扰乱了颜小姐的生活安宁,侵犯了隐私利益,构成侵权行为,应当向颜小姐赔礼道歉。
最终,在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法官的调解下,三人在诉前达成私下和解协议,朱先生表示愿意与唐小姐离婚,同时给予经济补偿金2万元,唐小姐向颜小姐赔礼道歉。
专家建议怎样才能 合法捉奸取证?
在婚姻纠纷中,很多人会通过捉奸的方式取证,那么,相关证据是否能获得法庭采纳?对此,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务部主任吴杰臻律师介绍,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吴杰臻介绍,侵权分为名誉权侵权或隐私权侵权两种。首先看名誉权侵权,如果当事人只是将视频或照片用于举证,在法庭上播放,则属于合法,不属于侵犯名誉权。再看隐私权侵权。只要一天没离婚,在家中捉奸与闯进小三的家或在宾馆等私密空间拍摄有本质区别,“想捉奸可以在自己家装摄像头”。
还有哪些情形可以捉奸呢?吴杰臻总结了两类:一是根据公众场所无隐私的原则,“打野战”视频是典型的合法证据;二是“车震”视频或照片。那么,对他人在酒店、办公室、厕所等封闭空间中偷情进行偷拍,属于侵犯隐私吗?吴杰臻说,当然不是,只是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需要花更多功夫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