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宗智谈聂树斌案 龙宗智:聂树斌案法理研判 案情疑点分析

2018-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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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聂案证据构造动摇,对原判有何影响,亦即这些年不断提出的一个问题:聂案是否认定为冤案而予以纠正.如何回答这一问题,是对裁判者的考验.这里有诸多

聂案证据构造动摇,对原判有何影响,亦即这些年不断提出的一个问题:聂案是否认定为冤案而予以纠正。如何回答这一问题,是对裁判者的考验。这里有诸多因素需要斟酌。首先从法律、法理范围内考虑,有一个问题,就是再审所适用的裁判原则。

所谓再审裁判原则,我们习惯的说法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裁判如"确有错误",如无罪定罪,轻罪重判,当然应予纠正,这在法律制度上没有疑问。但如案件事实认定不能颠覆,而只是存疑,即可能有错,也可能正确,则是否应纠正,这就不能简单回答。

因为再审纠错,涉及一个利益权衡,即法律的公正性与法律的安定性的冲突及其选择。一方面,有错必纠,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性,才能有效保护法益;但另一方面,裁判的既判力和裁判的权威也是应当重视的价值,因为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也是法治的重要条件。价值选择的区别,形成不同的裁判思路和裁判原则。简单概括,就是"有错才纠",还是"有疑即纠"。

有错才纠,是指原裁判所依据的证据事实确有错误,或者出现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确有错误。这里所称"确有错误",包括真凶发现等无可置疑的错误确认,也包括原裁判有很高的错误可能性,即错判可能性明显高于正确裁判可能性的情况。

有疑即纠,是指对原裁判所依据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重新审查,或者加上新证据进行证据综合判断,发现原裁判可能存在错误,即对原裁判的事实认定存在合理的怀疑。也就是说,只要再审审查时发现证据构造不能达到有罪判决的证据标准,对案件的再审就应当启动。

刑事再审适用哪一种原则,是有争议的问题。大陆法系国家在多年前即已讨论这一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再审审查程序不能适用有疑问即纠正的原则。因为犯罪事实通过三审而被认定,事件已经平息,若轻意再审,依据确定判决既判力而产生的法的安定性就会因此而遭到破坏。

所以再审只限于那些无罪可能性很高的场合。另一种意见认为,再审程序仍应适用有疑问时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理由是若采用前述观点,如果没有不容争辩的新证据(如真凶现身等),再审之门就不可能被打开,冤者就只能含冤了。

日本研究再审程序的权威学者田宫裕教授说:"再审也是让事实说话,让有罪心证动摇的举证过程。在这里存疑时有利被告人的原则也应该适用。" [20]两种学说,所持立场不同,前者更注重法的安定性,后者更加关注冤者的救济。

随着现代人权理念的发展,后说已成为学界通说。而且司法实务中,也常以此说作为再审审查的依据。日本曾经长期实行必须发现裁判确有错误才予纠正的再审制度,但在1975年关于白鸟枪击案申诉的决定中,日本最高裁判所认为:"即使在再审制度中,也适用‘存在疑点时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这就是对日本再审制度影响深远的所谓"白鸟决定"。[21]后来的财田川等案的再审裁判,最高裁判所进一步解释了这一原则,从而开启了刑事再审重视保障人权的新路。[22]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的规定,启动再审的要求是裁判"确有错误"。第242条第1、2项,将引起再审的事实认定错误规定为:"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然而,对事实认定"确有错误"应当如何理解,则是一个法解释学问题。其涵义可以作两种解释。其一,可以解释为仅指新的证据出现,或者审查原判证据构造后,发现无可辩驳的错误或者有很大可能是错判。

如佘祥林、赵作海、杜培武冤案,因真凶发现或"死者"复活,证明是无可辩驳的错案;浙江"张氏叔侄案",虽不存在无可辩驳的错案证据,但因存在证人作伪证、DNA鉴定有矛盾,以及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情况,而可判定为极大可能系错案。这是对"确有错误"所作的保守主义解释。依此解释,则再审启动极难。